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强调,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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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8(全文汇总)

2019-05-16 08:39 来源: 环保创业邦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强调,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6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作为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五大体系”之一,对环保投入、环境价格、生态保护补偿、环境保护税收、环境责任保险、第三方治理等环境经济政策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快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提供了崭新动力,也为下一步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此外,《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七大标志性战役作战方案也将环境经济政策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对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环境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中央财政5年累计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28亿元,光伏发电项目补贴逐步退出

节能环保支出预算较2017年增长6.3%

2018年4月5日,财政部公布了经全国人大批准的《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2018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数32446亿元,较2017年增加了2428.31亿元。其中,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数为376.44亿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了22亿元,增长了6.3%。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预算增长较快,分别较上年执行数增长了110.5%和68.6%;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预算数下降较大,分别较上年执行数下降89.7%和88.4%。

2017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逾9500亿元

2017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9539亿元,较2016年增加了3.5%;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15%,比2016年下降了7.3%。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呈现先增加后下降趋势,2005年我国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458.2亿元,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19.2%;到2014年,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增加到997.7亿元;随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下降,2017年为681.6亿元,较2016年下降了16.8%。其中,大气治理完成投资量及其占比始终为当年最大值,且其变化显著,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2005年的213亿元增至2017年的446.3亿元。

中央财政5年累计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28亿元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于2013年设立,5年来,中央累计安排528亿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煤炭消费比重下降8.1个百分点,清洁能源比重提高6.3个百分点;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完成煤改气、煤改电470多万户。

农村环境整治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95亿元

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自2008年设立以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95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8月13日下达,重点支持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实施专项资金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2018年9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的通知》,2018~2020年,中央财政将分批支持部分治理任务较重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首批支持20个左右。对入围城市,中央财政每个支持6亿元,资金分年拨付。

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5亿元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于2016年设立,当年预算共计68.75亿元,其中因素法切块资金预算55亿元。2017年,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65.35亿元,主要用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201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又下达专项资金35亿元。

中央财政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

2018年1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财政计划2018~2020年安排180亿元,重点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实行奖励政策。2018年5月25日,财政部下达了2018年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资金6亿元,用于引滦入津和东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工作,其中引滦入津和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资金分别为3亿元。

环保电价补贴政策有效促进电厂污染减排

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国家陆续出台了环保电价补贴的政策文件。目前,脱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钱,脱硝电价为每千瓦时1分钱,除尘电价为每千瓦时0.2分钱。在环保电价政策的激励下,发电企业实施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改造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减排目标实现。

中央财政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将逐步退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明确2018年5月31日(含)前并网的项目为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这些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补贴

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方案进行了调整,鼓励续航里程提升,根据电池能量密度和车辆能耗调整补贴,取消地方目录破除地方保护等。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多数地区保持了与国家补贴1∶0.5的比例,个别城市小于这一额度。

中央财政3年补贴276亿元助推“双替代”

2018年7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在2017年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城市范围,23个城市进入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总奖补额度将高达每年92亿元,2016~2018年共计276亿元。

随着清洁取暖重点区域范围扩大,一次投入补贴和运维补贴将使政府财政压力持续加大,清洁能源供暖需要尽快建立长效投入保障机制以及补贴时效与退出机制。

2018年中央财政对每个秸秆项目补贴1000万元~2000万元

对于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鼓励农民综合利用秸秆一事,国家高度重视,2018年国家对秸秆补贴进行了调整,中央财政对项目县(市/区)的每个项目补贴1000万元~2000万元。

推进有机肥替代补贴

2018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选择150个县,每县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贴支持有机肥替代化肥。另外,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都相应出台了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国家持续调整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截至2018年12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了22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了24期。绿色政府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是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法规尚有待完善,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缺乏执行细则,没有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标准、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等,亟须开发一套与我国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评标体系。

环境资源价格政策改革深化

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新政措施,既是对现有绿色价格政策的补充完善,也是对环境资源价格政策的创新。

“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

在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北京、天津等9个省市也开始试点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停止征收水资源费,试点期间具体适用税额参照原水资源费标准征收(表1)。2018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税收入约30亿元,地下水水资源税收入约51亿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水资源税收入约7亿元。

地方居民阶梯水价存在差异

2018年全国主要城市之间居民与非居民的自来水单价仍存在明显差异。在36个大中城市里,天津、北京、长春等地区水价相对较高,武汉、南昌等地区水价较低,最大差距达2.63元/立方米;西宁实行无阶梯水价,为1.83元/立方米;深圳、银川等地区发布水价改革相关通知,拉大各阶梯价差,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国家和地方积极推动农业水价改革

《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

云南、四川等省市陆续发布相关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合理调整农业水价,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河南、山东等改革试点地区结合实际,科学配套计量设施,推进农业水价按方收费,打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例如,河南省多举措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行计量收费,水价分类分档,按作物类型,执行分类水价和充值,先交费后用水,超定额用水按相应的分档水价购买,实现了准确计量、分类分档水价和农业水费100%征收到位。

合肥、烟台等地出台再生水价格相关政策

《意见》要求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2018年,合肥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切实做好再生水价格制定工作,拟规划建设18座再生水厂,预计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有望达到30%以上。烟台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再生水价格的通知》,将再生水现行最高销售价格3.80元/立方米调整为基准销售价格3.80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稳步实施,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强调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要求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截至2018年底,北京、天津、山东、河北、河南、陕西、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15个省市分别出台了“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的文件通知,采取阶梯价格、鼓励叠加峰谷电价等措施,切实降低居民“煤改电”用电成本。

峰谷电价政策普遍推广

《意见》明确要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促进储能发展。随后,江苏、陕西也相继出台配套政策,鼓励用户利用储能削峰填谷。全国34个省份中,共有16个省份发布了峰谷电价表,其中北京、江苏等9省市一般工商业的部分峰谷价差超过0.7元/千瓦时,表明这些地区开展用户侧储能的条件相对较好。

高耗能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各种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指出高耗能行业将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落实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提出明确执行阶梯电价的标准。2018年12月29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炼化、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指标的阶梯电价政策。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大幅度下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后,Ⅰ类至Ⅳ类资源区新核准建设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49元、0.57元,比2016~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分、5分、5分、3分。这是风电实行标杆电价以来最大幅度的下调。

资源价格改革尚存三大问题

一是水价总体依然偏低。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二是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各级法律法规对再生水的利用并未制定任何硬性规定,也无配套措施和罚则,各地出台的再生水价格相关政策相对较少。三是差别电价政策未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地方差别化电价政策具有成功经验,但还没有全国推广,差别电价执行力度不够。

资源价格改革重在补齐短板

一是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分阶段、有差异地逐步提高水价,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二是制定专门的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规并完善配套措施。未来应在政策上,特别是在标准上对再生水价格进行明确,制定再生水有偿使用标准,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进再生水的合理利用。三是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覆盖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政策实施覆盖面,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行业范围。

各地区分档分类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意见》发布后,各地区陆续出台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截至 2018年底,全国大部分设市城市和部分县城、重点建制镇已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0.5~1.42元/立方米之间,最高的是南京,最低的是太原和乌鲁木齐;非居民收费标准在0.5~3元/立方米之间,最高的是北京,最低的是乌鲁木齐。

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垃圾计量收费模式,山西出台首个省级垃圾分类收费指导文件

《意见》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提出垃圾计量收费模式,对生活垃圾的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融入了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有力、强制手段,是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我国大部分地区长达数十年未改变的垃圾处理费提供了及时、合理的调整思路。

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下发《关于完善固废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这是首个出台的省级垃圾分类收费指导文件,明确到2020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覆盖到所有建制镇的固废处理收费制度。

危废与生活垃圾价费机制存在显著区别

目前,我国收费性质行为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环境公共服务类(如生活垃圾处理)多以政府管理为主,而商业领域(如危废)则偏向市场机制调节,政府角色相对弱化。因此在城市固废管理中,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的价费机制存在显著区别。

按照《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意见》再次重申这一基本原则,明确提出,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环节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目前,山西省提出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起开始执行新的危险废物收费标准。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首次全面调整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这是时隔11年后,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首次进行全面调整。此次调整重新设计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和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

2018年,北京市、湖北省等地先后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做好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图1 2011~2018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情况

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18年6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资金分配原则、具体计算公式。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和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的地区。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给该省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

强化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

2018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通知》,将2018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下达各省,总计下达721亿元,甘肃省补助最多,为46.53亿元;就用途而言,重点补助数额最大,为519.13亿元。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与规模逐年增加

自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721亿元,比上年增加94亿元,增幅达15%。

与此同时,国家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后,各地将获得相关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但必须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地区要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推进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

2018年1月, 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预拨80亿元奖励资金,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实行奖励政策。2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制定《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浙皖签署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第三轮试点协议

第三轮试点为期三年(2018~2020年),浙江、安徽每年各出资2亿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第三轮试点在货币化补偿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推进上下游地区在园区、产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上游地区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渝湘两地签署酉水河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2018年12月,重庆、湖南两省市政府签署了《酉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施年限暂定为2019年至2021年。重庆市政府和湖南省政府将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与湖南省湘西州交界处的国家考核断面里耶镇的水质为依据,实施酉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如果里耶镇断面当月的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目标(Ⅲ类水),湖南省拨付补偿金给重庆市,反之,重庆市拨付补偿金给湖南省。

山东、安徽、湖北等多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2014年,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2018年公布的《山东省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显示,山东省2016年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为13164万元,涉及山东省辖区内17个市,共计安排158个项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实施3年来,调动了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威海市率先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填补了山东省无达标城市的空白。

2018年7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2018年11月,湖北省政府制定《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方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扣缴的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安排,逐步实现奖惩平衡。

中央财政安排187.6亿元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187.6亿元,支持实施禁牧面积12.06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05亿亩,并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管护、推进牧区生产方式转型升级。

中央财政安排416.04亿元加强林业生态保护

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2018年,中央财政共计发放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416.04亿元,其中黑龙江最多,高达85.95亿元。

沿海地区自发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山东省于2016年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的内容,并出台了《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较早建立完善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截至2017年底,共征收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10.41亿元。天津市与厦门市2018年相继制定《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与《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各地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8年,甘肃、福建、山东、陕西、广东等省份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保证金转为基金后,矿山企业原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变。

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地方自发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8年7月6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在北京召开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评估验收会。经过一年多的探索,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8年10月底,12个省份32个试点区域共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1191个,确权登记总面积186727平方公里,并重点探索了国家公园、湿地、水流、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确权登记试点。

2018年7月6日,福建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线图。11月30日,厦门出台《厦门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完成自然资源产权登记,适度扩大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海域海岛资源产权权能等五项主要任务,并推进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

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2007年以来,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重庆、河北、陕西、河南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青岛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到2018年,11个试点地区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总体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此外,另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其中大多数试点地区选取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作为交易行业,浙江、重庆等部分地区扩展到全行业范围;在污染因子的范围上,近一半的试点地区选取纳入“十二五”国家约束性总量指标的四项主要污染物作为交易污染因子,另有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的污染特征进行了扩展,如山西和甘肃兰州增加了烟粉尘,湖南将重金属纳入交易试点范围,广东顺德区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交易试点范围。截至2018年8月,一级市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累计117.7亿元,二级市场累计交易金额72.3亿元。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层面,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试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专门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定发布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达30多份。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各试点地区共发布了300多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刷卡排污等与绿色金融紧密结合新形式

江苏、浙江、山西、河北、陕西等开展了刷卡排污管理,浙江、湖南、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河南、陕西开展了总量预算管理及总量控制指标前置,湖北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督体系,湖南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实施排污权储备、实行“以购代补”的污染治理资金下达模式等多项政策创新,重庆建立了排污交易稽核制度等,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作为市场经济手段的灵活性。

试点地区排污交易形式多样

陕西、内蒙古等大部分地区开展的是政府—企业层面的新建企业交易,原则上还属于一级市场;重庆等地区存在少量企业间的二级市场交易,但不活跃;浙江二级市场交易开展较早,相对活跃;山西有65%的交易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总体来看,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环境资源有价和有偿使用理念逐步被接受,有力推动了污染减排,初步体现了环境容量价值,大部分试点地区污染源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企业融资渠道得以拓宽。

我国碳排放交易量5年累计近8亿吨,交易额累计超过110亿元

2010年,我国正式提出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2011年11月确认了7个试点省市;2013年6月,国内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印发,标志着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成立。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情况较好,在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了双降,碳市场确实发挥了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地方低碳发展的作用。

2013~2018年,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累计接近8亿吨。其中,湖北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量达到3.3亿吨,占比高达42.14%;其次是上海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量为1.9亿吨,占比24.51%;福建碳排放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以及重庆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量相对较小,合计占比不足5%。

2013~2018年全国碳排放交易量区域分布情况

2013~2018年,我国碳排放交易额累计超过110亿元。其中,湖北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额占比高达66.51%,占据主要贡献;其次是深圳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额占比13.34%;福建碳排放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以及重庆碳排放交易所交易额占比相对较小,分别为1.31%、0.66%、2.32%。

全国统一碳市场从电力行业先行启动,初步形成多买多卖的竞争市场格局

2017年12月19日,全国统一碳市场从部分数据基础较好的电力行业先行启动。针对电力市场的建设,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已全部完成组建,成立了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山西、甘肃、山东、浙江等8家省级现货市场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8年7月底,电力交易平台累计注册市场主体6.8万家,其中发电企业2.77万家,电力用户3.74万家,售电公司2916家,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初步形成多买多卖的竞争市场格局。

建立水权交易平台为水权交易提供支撑

为推动开展水权交易,水利部于2016年成立中国水权交易所,发挥了国家水权交易平台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截至2018年10月31日,平台促成88单水权交易,累计实现交易水量22.6亿立方米,实现了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三种交易形式的全覆盖,通过协议交易、公开竞价、政府回购等方式探索出了水权交易新模式。当然,中国水权交易所达成交易的水量相对于全国水资源的使用量而言仅占极微小的一部分,在88笔交易中,仅有9笔为公开交易,其余79笔均为协议转让。目前,水权交易协议转让的案例大多依赖政府撮合。

各地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断深化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展显著。2018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开发建设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系统及平台,成功搭建了全省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交易信息系统;先后出台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等8个重点行业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

河南省启动四地用能权交易试点。2018年7月18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2018年将郑州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济源市的有色、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纳入试点范围;2020年,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展到全省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稳步推进。2018年2月8日,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11月26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18年,福建省进一步健全用能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启动用能权交易市场,相继印发了《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试行)》《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但征管模式还有待完善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海洋局于2018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为保证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税收减免的适用范围、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等。

2018年前三季度数据显示,全国共有76.4万户次纳税人顺利完成税款申报共计218.4亿元,其中减免税额达68.6亿元。从应税污染物类型看,对大气污染物征税135亿元,占比89.8%,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性粉尘合计占大气污染物85.7%;对水污染物征税10.6亿元,占比7.2%;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征税4.7亿元,占比3.0%。

2018年前三季度环保税中应税污染物占比情况

目前,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征收过程面临一些问题,如涉税人员能力建设未跟上,环保复核要求不明确,环保部门征管职能要求不明确,征缴水平不足。建议加强涉税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明确界定“数据异常”标准,细化环保部门职责,推进第三方纳税服务和固废征管研究。

环境保护税绿色效应显著

减税措施促使企业提升环保技术。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此举是国家对污染排放少的企业一种鼓励,促使企业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提高企业治污效率。通过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实行达标排放免税政策,激励企业将水污染物于城市管网排放。2018年前三季度数据显示,享受达标排放免税优惠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累计免税27.3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40%。

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开征环保税后,企业将采取资源循环利用等方式减排。如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公司将大气污染物处理后,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一年内分别下降21.05%、4.98%,减免环保税62.74万元,税负下降7.83%。

激励企业转型升级。环保税自身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可以激励企业创新。如内蒙古元宝山发电有限公司对发电机组进行改造,2018年前三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公司所缴纳环保税较同期排污费降幅达24.6%。

总的来说,开征环保税的绿色效应显著。一是有利于形成绿色发展模式,能敦促社会主动治污减排。二是“绿色税收”体系逐渐形成,能从源头预防污染,利用税收杠杆减少污染。三是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淘汰污染密集型产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四是对规范政府行为起到积极作用,监管力度得到提高。

稳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但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采用“超率累进、从价计征”的征收方式。1994年,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从量计征,扩大征收范围。2016年7月,资源税全面实施改革,对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1994~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资源税全面实施改革后,2017年共计征收资源税1353亿元,较上年增长42.3%。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自2018年7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资源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明确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进一步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对满足国家政策要求的服务贸易类企业减免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发展国内原油期货市场,扩大石油交易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免征所得税。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满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业务范围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相对现行企业所得税25%的标准税率,此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优惠力度非常大,这意味着相关企业所得税的降幅达到40%,对于这些服务型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有极大好处。

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天然气供给

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缓解天然气进口企业巨额亏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部委于2018年5月22日、10月17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天津、浙江舟山两处液化天然气项目。

减轻环保企业进口大型设备税收负担

2018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包括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共9项,其中新增大气污染治理设备3项,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各1项。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对符合规定的汽车减征或免征车船税。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截至2018年12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至第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至第二十二批。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月2日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所有成品油发票开具要求,对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纳税申报表调整以及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和关于具体问题衔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此公告的发布,有利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实现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

宏观政策为绿色金融的持久理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基金业协会分别出台政策完善绿色信贷评价制度和借贷担保制度,为绿色信贷业务的扩大和绿色资产的担保提供了政策保障。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全力推进绿色金融的创新实践,采取各类灵活有效的措施形成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绿色金融实践“样板”。

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提高绿色金融的国际影响力创造了机会

绿色金融再次写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研究成果之中,由中方主导完成的《2018年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为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发展理念。中英研究机构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一带一路”倡议。保尔森基金会成立绿色金融中心,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更加频繁。

绿色信贷市场长期保持稳步增长

总体来看,中国绿色信贷规模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涵盖领域众多,包含节能环保服务信贷和战略新兴产业信贷。其中在节能环保服务信贷中,主要包括绿色农业开发项目、绿色林业开发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自然保护与生态修复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农村及城市水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和境外项目。这些项目中,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修复项目所占比重较大。

绿色债券1~11月累计发行规模为1963.09亿元

2018年1~11月,中国债券市场的发行期数总计109期,累计发行规模为1963.09亿元,其中10月和11月发行规模最大,分别为418.28亿元和644.56亿元,分别占1~11月发行总额的21.31%和32.83%;而1月、2月和6月的发行规模较小,分别为24.45亿元(约占1.25%)、20亿元(1.02%)和73.8亿元(3.76%)。

绿色保险持续平稳发展

国家层面,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适应范围、监管机构做出了明确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承保投保方式、风险评估与排查、赔偿责任、罚款责任等。

地方层面,2018年1月,江西省保监局牵头印发《赣江新区绿色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完善绿色保险组织体系,建设绿色保险产业园,建立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和产品项目库;拓展绿色保险服务内容,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2月,厦门市出台《关于促进厦门市保险行业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明确了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

9月,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深圳市保监局、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共同启动绿色保险创新险种——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成为国内首个承保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的产品。

地方绿色发展基金实践活跃

2018年6月,山东省成立绿色发展基金,由山东发展投资集团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将综合运用亚洲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绿色气候基金等国家主权贷款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7月,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为800亿元,成为江苏省唯一一支专注于生态环保的基金。同月,甘肃省确定设立目标总规模2000亿元的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全力支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

10月,经贵州省政府批复同意,贵州省经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方案》,组建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初步设立基金总规模为300亿元。

河南等地区探索建立重点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

2018年4月,河南省原环境保护厅印发《河南省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南省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其他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且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5月,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采用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表2)。

表2 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8版)

地方探索创新环境信用的惩戒管理制度

2018年4月,河北省发布《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等重点单位推行环境信用等级制度,设立绿、黄、红、黑四级环境信用等级。建立记分核销机制,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2018年11月起,江西省开始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被列入“红(黄)牌”警示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将下调一级。

加强第三方治理实践的引导和落实

2018年1月29日~2月2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中咨公司及有关专家,对河北、江苏、湖北、贵州、大连、宁波等地试点进行现场调研,深入挖掘总结试点好经验好做法,对持续推进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构建多元环保投入制度体系,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推动农业农村污染第三方治理。

8月,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厅(局)印送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推荐了6个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

多地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实践

2018年,江西印发《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对江西省第三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上海市静安区推广第三方治理餐饮油烟模式,通过购买三方服务,由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大型餐饮企业定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巡检,对有违规现象的,指导和督促业主整改,并为企业环保治理工作提供指导。河北衡水市高新区实行第三方打包治理,实现“环保管家”有效管理,截至2018年6月8日,项目总投资已超过3亿元,在有效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及政府投资成本的同时,达到了较好的环境治理效果。

第三方治理模式仍有待完善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第三方治理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法律规制不足,相关方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相互推诿责任。

现有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调整。现有的环保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主要针对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和节能环保项目,对从事委托运营服务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企业,尚未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由于治理设施附着于工业企业的主体设施之中,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也属于企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不能将设施及土地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同时,能否将企业间签订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权作为质押品获得银行贷款,尚不明确。

运营服务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第三方治理企业仍以中小企业为主,总体规模偏小,技术实力和研发创新能力不强,服务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差不齐,运营服务有待规范。

继续推进PPP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2018年2月,财政部在前三批示范项目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公布第四批PPP示范项目,涉及投资额7588亿元,开展项目示范、打造样板工程。6月,云南省财政厅下发《云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省直管县PPP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推进全省PPP项目规范运作。同月,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联合印发《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PPP项目实施。

地方政府全面推进PPP项目,激发发展新活力

各地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2018年7月,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网络平台上线运行。10月,青海省组建传统基础设施PPP中心,累计培训3000余人次,有效服务指导项目单位提升政策执行能力水平。12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推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以规范财政部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化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类现实和潜在风险。

全国PPP市场清库整顿工作完成后逐渐回温

自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减少项目共计2137项,储备清单减少项目共计4217项。2018年从第二季度起,受PPP清库整顿工作影响,PPP市场成交规模大幅下降,第三季度仍在低位。清库整顿工作完成后,第四季度PPP市场逐渐回温,并在年末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生态环境建设类PPP项目数额大、落地率高

根据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数据,截至2018年12月末,全国PPP项目8556个,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已达808个,占项目库总项目数量的9.44%,仅次于市政工程、交通运输,位居第三(图4)。截至9月末,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二级行业中,综合治理类项目落地421个,投资额3135亿元,分别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落地项目总数和投资额的84.2%和90.0%。管理库中绿色低碳项目4519个,投资额4.4万亿元,占同口径全国总数的比重分别为54.5%和36.0%(图5)。

图4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个数行业分布情况

图5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绿色低碳项目个数和投资额变动趋势

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推行PPP模式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要求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应用PPP模式。截至2018年5月底,污水处理行业PPP项目数量和投资总量已占生态环境保护 PPP 项目的36%和17%,占全部入库 PPP项目的8.4%和1.9%。

2018年5月,福州市红庙岭厨余垃圾处理厂PPP项目正式开工,这是福建首个厨余垃圾处理PPP项目。10月,宁波PPP模式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完成主体设备安装,这是世界银行在我国的第一个PPP模式厨余垃圾处理项目。

江苏湛清打造“专科环境医院”

湛清“专科环境医院”的思路,是指由专业“诊疗团队”针对特定工业领域的生产工艺、产污特点、处理需求等进行深入诊断分析,在此基础上整合多项技术综合处理工业废水。对于现有技术不适用的情况,交由研发团队开发新技术,“研发团队”根据“诊疗团队”提出的技术需求,进行精准的技术开发,并整合高校、兄弟企业中的研发资源进行协同技术开发。在“专科环境医院”的模式下,湛清环保对每一行业的不同环节进行诊断,建立各行业配套解决方案,使工业废水处理规范化、程序化、模式化。

嘉兴市开设首家“环保医院”

2018年6月,嘉兴市首家大型环保医院——同济嘉兴环保医院揭牌,是一个以嘉兴同济环境研究院为载体,依托同济大学环境学科资源优势聚焦嘉兴,通过线上和线下平台,由环保领域专家组成“医生”团队,对环境问题提供咨询、诊断、方案编制、技术研发等服务的第三方综合型公益平台,并配合工程实施和设备供应等服务商,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环保医院的目标是解决区域环保难题,引培高新环保技术,提升环境管理效率,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WTO框架下第七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顺利完成

中国作为WTO重要成员之一,贸易政策及其变动广受WTO其他成员的关注。2018年7月11~13日,世贸组织对我国进行了第七次贸易政策审议。

审议会前,来自世贸组织的42个成员提出了涉及中国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方方面面的1963个书面问题。审议会上,共有70个成员发言,他们对中国过去两年的贸易政策进行了评价。审议期间,生态环境部圆满解答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14个成员就涉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大气污染治理、气候变化等环境政策方面的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场合宣传我国环境管理政策。

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关于我国环境政策的关注出现新动向

通过分析各成员对中国提出的贸易政策审议环境问题,可以发现各成员在环境领域对我国提出的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贸易政策框架中的环境政策。贸易对于环境的影响已经被证明并开始量化评估,利用政策手段规制贸易从而达到扩大贸易对环境的正面影响、降低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全球共识。随着环境意识的觉醒以及环境与贸易的联系日益紧密,环境政策逐步成为贸易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中,中国与贸易相关环境政策制定的主体,以及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措施的变动等都是WTO各成员的关注点。

二是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政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避免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采、履行多边环境协定义务,一直以来是各成员制定贸易限制措施的重要理由,但各成员采取相应的贸易限制措施时,其出发点往往不仅是考虑环境保护。尽管WTO贸易政策审议本身并不对成员的贸易措施进行评论,但各成员可以就审议成员的做法提出关注以及批评。

三是与环境相关的产业政策。作为中国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产业的竞争优势将逐步凸显。一方面,在贸易上表现为比较优势的提升;另一方面,产业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某一产业的迅速发展势必会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所以中国环保产业及环境服务业产业政策的变动也是WTO成员的关注点。

四是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范畴,WTO成员之所以关注环境标准,一方面是担心中国降低环境标准从而成为提升其产业竞争力的途径,另一方面也担心环境标准成为中国设置贸易壁垒的手段,因此在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中成员会从合规性、必要性等方面对中国的环境标准进行审议。

除上述四个方面外,资源环境税、节能减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认证均是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中各成员重点关注的对象。

独立环境章节纳入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升级《议定书》

环境议题是当前国际自贸协定和投资规则领域的新议题。2018年11月12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自贸区升级《议定书》。环境章节纳入《议定书》是双方打造高标准自贸协定的重要体现,也将有助于促进双方在推动贸易、投资发展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设立的独立环境与贸易章节中,双方重申各自拥有确定其环保水平、环境发展优先领域,以及制定或修改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利,将努力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有助于并鼓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有效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

双方承诺不通过降低环境保护水平鼓励贸易和投资,并同意环境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双方承诺有效实施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环境协定,并在适当的时候就有关环境问题进行磋商与合作,同时通过现有双边协定,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开展并适时深化合作。此外,为加强联系推动环境与贸易章节的实施,双方还专门设立了联络点。

禁止洋垃圾入境制度稳步推进

2018年3月26日,《关于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行动方案》《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专项督查行动方案(2018年)》明确了“洋垃圾”管控目标。

11月29日,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工作计划》等有关文件。

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海关总署和生态环境部采取专项行动打击进口固体废物行为

海关总署部署开展“蓝天2018”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2018年先后实施了5轮次集中打击,同时推进“大地女神”国际执法合作,共立案侦办废物走私犯罪案件481起,查证涉案废物155.1万吨,同比增长68%和78%,查获涉案废物23.17万吨。

2018年8月30日至9月3日,生态环境部开展第一阶段进口固体废物专项督查行动,对浙江、山东、广东等地10家企业进行现场督查。现场检查发现,10家企业共存在12个环境违法问题,督查组将所有问题交办地方依法处理,并建议对其中6个问题立案处罚。

禁止洋垃圾入境政策实施一年后,全国固体废物进口总量2263万吨,同比减少46.5%,其中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51.5%。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取得积极进展

截至2018年11月,我国12个省份32个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区域共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1191个,确权登记总面积186727平方公里,重点探索了国家公园、湿地、水流、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确权登记试点。

各试点地区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等“四个边界”为核心任务,以支撑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目标,按要求完成了资源权属调查、登记单元划定、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等主体工作,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积极推进

2018年1月,国家统计局等六部委将安吉县纳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县之一。7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政府印发《全面推开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方案》,在总结国家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10月31日,承德市采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技术和资产评估方法,向社会亮出了一套由总表、分类表和扩展表以及辅助表构成的承德自然资源资产清单,形成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承德模式”,成为全国首家向社会亮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地级城市。

绿色GDP 3.0核算是对现行经济核算体系的有益补充

遵从SEEA框架体系,自2006年以来,以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为主的课题组持续开展绿色GDP研究,定量核算我国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代价,完成了2004~2016年共13年的年度环境经济核算报告。

2006~2014年为绿色GDP1.0核算研究,主要扣除了经济系统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启动绿色 GDP2.0 版本,开展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核算,从生态系统的角度考虑,单独把生态系统给经济系统提供的福祉全部进行核算,但未把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完全地纳入同一核算体系中。

2016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启动绿色GDP3.0核算研究,在考虑环境退化成本和生态破坏损失的基础上开展环境质量改善效益和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构建了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EEP)综合核算体系。

经核算, 2016年我国GEEP是126.64万亿元,比2015年增加3.14%。其中,GDP为78万亿元,生态破坏成本为0.69万亿元,污染损失成本为2.12万亿元,生态环境成本比2015年增加了6.8%。生态系统生态调节服务为51.4万亿元,比2015 年下降3.2%。生态系统调节服务对经济生态生产总值的贡献较大,占比为40.6%;生态系统破坏成本和污染损失成本占比约为2.2%。

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积极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环境损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以江苏省为例,2018年10月,江苏省集中推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等7个文件,联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起,构成了独具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支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开启“官告民”模式

2018年是《改革方案》实施的第一年,地方政府加大环境损害的查处力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正式开启“官告民”模式,福建、浙江、江苏等地均有了成功结案的案件。

2018年3月,厦门同安区法院向“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赔偿责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75万元,标志着福建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正式结案。

2018年8月,浙江省龙游县环境保护局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绿益新公司回收的桶装废液运至龙游县域非法倾倒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达成协议,绿益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龙游县环境保护局赔偿款78万余元,成为浙江省第一例正式结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12月,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一案正式结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

从实践看,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大多同时具有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又损害生态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行政或者刑事违法以及民事违法等双重属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在立法层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统筹和衔接各项法律责任,保证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立足现行司法制度实际,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集中管辖,探索“先民后刑”的司法案件审理顺位,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有效落实。在生态环境大部制 改革的基础上,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部协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执法的配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司法的衔接与联动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办理。

发布新一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18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送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简称“综合名录”),同时向社会全文公开。

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885项“双高”产品;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2项设备。

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合名录从全生命周期角度提出这些“双高”产品,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参考。目前,已有多批“双高”产品被先后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

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配合财政部制定出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许多银行机构根据综合名录,已经采取了差别化的信贷措施。

发布《石化绿色工艺名录(2018年版)》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石化联合会开展了《石化绿色工艺名录》的研究和编制工作,经组织业内专家对候选工艺进行评审并公示,形成了《石化绿色工艺名录(2018年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于2018年10月15日正式发布。

出台《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与2012年本相比, 2018年本主要有以下调整:

一是增加新兴产业门类,引导产业发展与转移与时俱进。二是增加优先承接地,引导各地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三是增加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引导产业发展与转移升级。四是2018年本名称中增加“发展”二字,引导各地统筹发展与转移的关系,立足全局,全面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考虑发展基础、阶段、潜力等因素,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

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评估报告2016-2017》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编写完成《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评估报告2016-2017》,对属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通过定期报告披露环境信息的形式合规性进行了评估,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特征与问题进行了识别,并提出完善建议。

课题组发现“264家属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平均披露环境信息不到法定项数一半,超1/3上市公司零披露”等重大问题,同时协助生态环境部政法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了存在“零披露”“不完全披露”等违规情形的上市公司名单,中国证监会向地方证监局、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转发了名单,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截至2018年5月20日,共有68家上市公司专门补充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告。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取得新进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经各地区、各部门初选推荐和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复核验收,完成了2017~2018年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发布了2017~2018年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名单。

地方积极开展节能环保领跑者制度创新与实践

为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河北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河北省研究发布了《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在重点行业实施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政策支持。

2018年6月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发电、供热等行业单位自愿申报和创建2018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经专家评审、复核和公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高井热电厂等10家单位被评为2018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

上海市制定发布了《2018年度上海市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开展能效对标及创建能效“领跑者”活动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实施能效对标和“领跑者”的创建工作,树立行业标杆,强化企业节能意识,宣传典型经验,促使企业不断挖掘节能潜力,提升整体能效水平。

绿色供应链进入快速发展期

多部门联合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城市和企业试点评选工作。2018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供应链发展技术和模式,推动试点城市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探索供应链治理新机制新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加快现代绿色供应链体系建设。2018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开展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链主”企业的引导辐射作用和供应链服务商的一体化管理作用,实现供应链提质增效降本。

以绿色设计、绿色工艺、绿色供应链为方向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发布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围绕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三个方向,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

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公布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4家,并于同年开展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

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工程。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旨在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企业,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积极出台和实施绿色供应链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2018年度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研究项目公示》,重点支持6项绿色供应链标准的编制工作。

国内大型企业积极推进绿色供应链。2018年苏宁率先发布了绿色(生态)设计产品全球推广计划;3月,美团外卖联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启动“青山公益行动”;3月下旬,饿了么向全平台商户发出“无需餐具承诺书”的签署邀请;5月,京东全面升级其绿色供应链“青流计划”,倡议生态链上下游合作伙伴一起联动,共同建立全球商业社会可持续发展共生生态。

(报告执笔人主要为:董战峰、郝春旭、葛察忠、李红祥、王金南、龙凤、杜艳春、李晓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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