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关于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顾闫悦
电话:(010)66556972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442-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其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对海域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 442.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HJ 442.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HJ 442.9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 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3.1 监测内容
a)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一般为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t 的污水排放源;其2他专题监测对陆域直排海污染源规模要求,按照专题监测目的性和不同规模污染源总体对近岸海域污染影响的比例确定;
b) 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c)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按 GB 8978 要求或排口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测项目、污水流量和污水排放时间;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根据测结果统计排口污水入海量、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
3.2 监测频次与时间
a) 列入例行监测的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t 的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监测 1次;
b) 其他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监测计划目的、区域各类规模污染源入海量比例等,以能够说清直排海污染源对排放口影响区域的影响为原则,结合例行监测,确定监测频次;
c) 每次监测按照 GB 8978、HJ/T 91、HJ/T 92 以及执行排放标准要求执行,监测按照生产周期和规定的时间实施。
3.3 监测方法
3.3.1 点位布设
a) 排污单位为工业企业的,按照 GB 8978 要求布设点位;
b) 其他排污单位(单元)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HJ/T 91 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监测点位。
3.3.2 样品采集与处理
a) 容器材质选择、洗涤、添加保存剂、保存期、采样量等按照 HJ/T 91 要求执行。容器清洗检查参照 HJ 442.3 相关要求执行;
b) 采样项目的选择和污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 HJ/T 9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根据实验室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固定保存;
c) 水样采集完成后,应根据各项目标准分析方法的要求,在现场加入保存剂固定或进行相应处理;
d) 分析方法中规定应尽快分析的项目,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应根据采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内完成分析。
3.3.3 流量测量
直排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 HJ/T 9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同时:
a) 对排污河、沟、渠的流量监测,按照 GB 50179 进行;
b) 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按照水量衡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c) 无法进行测定流量,但可获得水文或水务部门监测数据的,可直接采用水文或水务3部门流量监测数据。
3.3.4 样品分析
各类直排入海排污单位(或单元)污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照 GB 8978、执行的排放标准、HJ/T 9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这些标准发布时未规定,但此后新发布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亦可选用;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方法、经过验证的新方法,或者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所选用的方法应通过实验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3.3.5 总量计算
a) 计算方法
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实行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b) 发生非正常情况的总量计算
监测浓度和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浓度按 1/2 计算,不计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
3.4 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等质量控制按照 HJ/T 91、HJ/T 92、HJ 442.1 执行,未明确的,参照 HJ 442.3、HJ 442.7 相关规定执行。
3.5 排污口调查、信息及更新
a) 组织开展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时,应首先进行直排海污染源的调查,填写直排海污染源信息;直排海污染源信息每年更新一次,并根据直排海污染源的变化组织监测;
b) 入海河流入海断面调整时,应同步开展调整断面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更新直排海污染源排口信息并组织监测;
c) 直排海污染源信息参照直排海污染源排污口信息表和填写说明(见附录 A)要求填写。
4 直排海污染源影响监测
4.1 监测内容
4.1.1 必测项目
a) 海水水质:直排海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水温、盐度、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无机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等;
b) 沉积物质量:沉积物类型、直排海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有机碳等;4
c) 海洋生物质量:直排海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
d) 海洋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
4.1.2 选测项目
a) 水质:生化需氧量、活性硅酸盐、总有机碳、铜、铅、砷、锌、镉、汞、总磷、总氮(其中,重金属等项目不为特征污染因子时,可作为选测项目);
b) 沉积物质量:硫化物、氧化还原电位、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PCBs)、总磷、总氮、总有机碳等;
c) 生物质量(污染物残留量):其他相关污染物残留量;
d) 海洋生物:叶绿素 a、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生物毒性试验、鱼类回避反应实验、大型藻类、鱼贝类病理学状况等
4.2 监测频率与时间
a) 水质监测一般每年 1~3 次,与 3~5 月、7~8 月和 9~11 月的例行监测结合;样应尽量安排在低平潮时段;
b) 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一般一年监测 1 次;监测与水质监测结合进行;沉积物监测一般安排在 5~8 月,海洋生物质量监测一般在贝类的成熟期实施;
c) 海洋生物、潮间带生物一般一年监测 1~3 次,与例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相结合。
4.3 监测方法
4.3.1 站位布设
直排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按照 HJ 730 相关要求确定。
4.3.2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与样品处理
a) 容器材质选择、洗涤、添加保存剂、保存期、采样方法、采集量、现场测试等要求按照 HJ 442.3~6 要求执行。海水水质样品容器清洗检查按照 HJ 442.3 相关要求执行;
b) 分析方法中规定应尽快分析的项目,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应根据采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内完成分析。
4.3.3 样品分析
a) 监测分析方法选择原则按 HJ 442.1 的 6.5.1 要求执行。具体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方法按照 HJ 442.3~6 相关规定执行;
b) 按照 HJ 442.1 的要求,在初次使用方法、条件发生变化时,开展方法的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用于样品测定。
4.4 质量控制
a) 近岸海域水质的样品采集和分析的质量控制按照 HJ 442.1~3 相关要求执行;
b) 近岸海域沉积物的样品采集和分析的质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4 相关要5求执行;
c)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的样品采集和分析的质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5 相关要求执行;
d) 近岸海域海洋生物的样品采集和分析的质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6 相关要求执行;
e) 潮间带相关监测的样品采集和分析的质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9 相关要求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表 A.1 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
表 A.2 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