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申请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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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2019-07-29 09:52 来源: 伯益说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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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8号公布,2004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9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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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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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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