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关于环境空气重金属执行质量标准”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目前关于重金属环境空气执行的质量标准,主要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该标准包括镉、汞、砷、六价铬的年均值,无小时及日均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到则 大气环境》(HJ2.-2018)倍数关系换算,六价铬小时值为0.00015ug/m3;该换算值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六价铬(执行标准0.0015mg/m3)严格10000倍。对于冶炼行业,在环境影响预测中六价铬预参照标准0.00015ug/m3执行,排放量必然是极少,后期企业在运行中难以稳定达标。请问,在环境空气重金属执行质量标准方面,可否按照年均按照GB3095-2012执行,小时及日均参照TJ36-79及国外标准执行?
回复: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其中的六价铬等污染物做选择性执行。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六价铬标准限值(0.0015mg/m3)为一次最高容许浓度限值,即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并非1小时平均质量浓度限值,且TJ 36-79已经废止,不建议参考使用。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对仅有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按6倍折算为1小时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按照该导则执行。 4、对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