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生态环境产品质检中心(水处理装置试验设备)采购项目环保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生态环境产品质检中心(水处理装置试验设备)采购项目环保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JBZC2019_032215_000001-JH0013-XM00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晓庆
项目联系电话:010-6837293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苑东里1区12号、14号
联系方式:刘桂欣,010-575216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晓庆,010-68372937
代理机构地址: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楼10层招标十五部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检测设备等设备一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6.4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09-26 18:00 至 2019-10-09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购买,以邮件形式提交资格文件,电汇支付标书款,售后不退。(只接受对公账户汇款)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购买,以邮件形式提交资格文件,电汇支付标书款,售后不退。(只接受对公账户汇款)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10-17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10-17 09:00
六、开标地点: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楼10层评标室2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项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相关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八、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500元(含电子版),以邮件形式提交资格文件,电汇支付标书款,售后不退。(只接受对公账户汇款)
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交以下资格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附被授权人身份证);
3、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税收缴纳证明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凭证;社会保障资金须包含社保、医保缴纳凭证,可提供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页面截图;
5、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页面截图;
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以上文件须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递交资格文件或资格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予查阅和出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资格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须将资格文件扫描件、汇款底单扫描件及报名信息邮件正文发送至ceitcl@163.com,资格文件及汇款底单格式:word文档、图片或PDF,投标人提交的报名信息邮件正文中须写明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汇标书款须附言:15部+项目编号+包号,扫描件中的公章部分须为鲜章的颜色,未按以上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将导致投标人报名不成功。发送邮件后须联系010-68372937,确认我公司是否收到相关文件,我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及汇款后,经审查合格后将招标文件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成功)。投标报名有效性:以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正确的报名信息、资格文件及标书款汇款底单为准。)
收款单位: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4209200241122
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王晓庆
购买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10-68372937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晓庆
电 话:010-68372937
电子信箱:ceitcl@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编号:CEITCL-BJ15-1908039-01 (报名请以此编号为准!!)
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