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湖高新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已中标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总额共计21,740.557万元。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19-09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或“乙方”)已中标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
合同类型及金额:系统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根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约定,本合同总额共计21,740.557万元(包含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税费、所有设备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保险费等及乙方履行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
合同生效条件:公司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环保”)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下全部项目设备供货和服务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以及质量保证期满后合同失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与花城环保签订了《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
2、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3、工程规模:日处理能力为3,000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烟气净化系统
4、工程内容: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所需的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系统和相应的随机备品备件、随机专用工具、随机消耗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以及质量保证及维修服务等。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1、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21229M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中心街19号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
注册资金:5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04日
经营范围: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环保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除外);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电力供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固体废物治理。
股权结构: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2、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注册资金:3,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0日
营业期限:2008年3月10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环保设备的维护,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70%;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
花城环保与公司、泰欣环境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
甲方:花城环保
乙方:泰欣环境
2、合同类型及金额:系统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合同总额共计21,740.557万元。
3、项目规模:日处理能力为3,000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烟气净化系统。
4、合同履行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5、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相应合同下全部项目设备供货和服务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以及质量保证期满后合同失效。
6、合同支付:
(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生效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等额合法合规发票及履约担保证明材料、请款函,甲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下料款:合同总价的30%。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生产周期计划编制提货计划,乙方提供排产计划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甲方提供的当次下料单台套数量提交等额合法合规发票及排产计划、请款函,甲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3)到货款:合同总价的35%。乙方交付全部设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资料、随机工具、零配件,经甲方到货检验合格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等额合法合规发票、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设备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设备明细清单、设备的开箱检验证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图纸等资料、根据《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中规定提供相关过程资料并经监造单位出具审核意见、请款函、有效的履约担保证明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一次性交付全部设备确实有困难的,到货款可按分批到货价值分次支付,每次到货价值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并且不多于4批次。且每批次付款均按上述清单备齐请款材料。
(4)进度款:①安措费:乙方依据国家相关的安健环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安健环工作,具体的要求及支付进度依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专项条款执行。②其他费用:设备安装调试前,乙方向甲方交付等额合法合规发票、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安装调试方案及计划、请款函,甲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不含安措费)的20%。③结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设备所在项目整厂正常运行满72+24小时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剩余金额合法合规发票、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请款函等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质量保证期押金: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证期满后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等额收据、最终验收合格证书、请款函,甲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7、履约担保: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履约担保。首次提交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一年。在银行保函退还前,如果银行保函有效期即将届满,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并且向甲方提交。保函续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在乙方将合同设备全部交货到甲方工地现场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到货检验合格后三十(30)天内,甲方将把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8、主要违约责任:
(1)履约延误
①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除了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况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违约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者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的(或逾期完成指导安装、调试),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套档违约金费率):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或影响其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或者其他合同义务。
②逾期交付货物或者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的(或逾期完成指导安装、调试)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5%或者逾期交付超过15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交付(安装、调试)设备,或者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违约金继续计算。
(2)乙方交付的设备整体质量或者核心、关键部件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因乙方违约或者所提供设备及最终产品品牌和技术指标经检验未能达到乙方相关承诺或技术需求书的要求,甲方视情况严重程度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10%~20%的违约金,责令乙方整改至合格(即乙方承诺的相关指标或技术需求书要求按最优标准),并承担一切整改费用及误工费用,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将所退设备运离,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对设备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保管费、运费、处置费等一切费用及设备的损毁、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争议解决: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