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环气〔2019〕23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各相关单位:
依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本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推进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源头管控、全过程管理、聚焦重点”的原则,在基本取消分散燃煤的基础上,对本市工业炉窑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前,系统梳理全市范围内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单,明确分年度任务,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现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提升本市工业炉窑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详见附件1。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本市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窑;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2019年底前,淘汰或关停工业炉窑12台;2020年底前,淘汰或关停工业炉窑5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2019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7台;2020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59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本市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面执行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按照本市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其他行业工业炉窑按照本市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100、2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在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溢。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焦炉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019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18台;2020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6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深化推进工业炉窑环境管理
1. 加强污染源监控监测体系建设。企业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的企业排口,相应指标可免于手工自行监测,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可减少对其抽查的频次。
2. 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规定,完成工业炉窑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促进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 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各区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仍在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11月底前,各区和上海化工区要制定辖区内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任务。2020年11月底前,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业炉窑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完成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任务,实现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推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测和执法,实施动态管理。企业要及时制定和落实改造计划,力争提前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执法
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达标改造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三)建立定期报送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25日和5月25日前将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包括淘汰关停、清洁能源替代或深度治理情况,执法检查及主要做法等)书面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监测,并将达标情况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