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率先发布实施了《污水零直排建设与管理规范》市级地方标准,从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评价验收等方面,全方位系统指导规范污水零直排建设,为污水零直排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助推水环境治理治本治源。关于批准发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系列地方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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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6 10:56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率先发布实施了《污水零直排建设与管理规范》市级地方标准,从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评价验收等方面,全方位系统指导规范污水零直排建设,为污水零直排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助推水环境治理治本治源。

关于批准发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系列地方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六批)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系列地方标准,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湖州市地方标准发布目录(4项)

1.jpg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1部分:总则。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门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峻、徐志荣、姚轶、王浙明、姚骏辉、李涛、林兰、张华岳、申开丽、朱虹、

卓明、孙佳蓉、钦锋、徐聪。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日常管理、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SL 53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DB 33/ 2169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以最新版为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零直排区 non-direct wastewater disge area

区域内因生活、生产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2 入河排污(水)口 pollution disge outlets(outlets)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雨水等的口门。

3.3 建设单元 construction unit

具有相同或相似类型、功能或用地性质所组成的单元。可分为工业园区单元、住宅小区单元、农业区单元、其他区单元等。

3.4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或者政府统一规划,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

3.5 农业区 agricultural region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包括农、林、牧、鱼各种农业生产的区域。

3.6 住宅小区 home community

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7 其他区域 other areas

除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农业区以外的其它涉及排放废污水的独立单位区域。

4 分类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业园区:涵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区等各类型工业园区及相关工业企业;

b) 农业区: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植等;

c) 住宅小区: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各类住宅区块;

d) 其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各类餐饮,酒店、宾馆等住宿业,洗浴,美容美发,汽修,农贸市场,加油站,影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公共厕所等;建设单位区域如建筑施工、临时性施工场地等。

5 基本原则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b) 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排放;

c) 应收尽收、应纳尽纳、应用尽用;

d) 合理安排、依序推进、逐步实施。

6 基本要求

6.1 管网管理

6.1.1 直排式合流制管网应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6.1.2 截流式合流制管网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纳入规划,并逐步推进、完成。短期内无法完成改造的,

应通过增设合理的溢流井或扩大污水处理厂调节池容量等方式来减少初期雨水对水体环境的影响。

6.1.3 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排水管道(网)应及时修复和改造。

6.1.4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明确排水管网管理养护的责任单位,制定巡查、维护等长效管理机制。

6.2 污水处理和排放

6.2.1 严禁私设管道排放废污水或将废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6.2.2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废污水应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GB/T 31962、GB8978 等相关要求。

6.2.3 住宅小区污水应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市政污水管道覆盖范围之外的,应收集处理后达到 DB 33/ 2169 要求后排放。

6.2.4 餐饮污水应经隔油设施(隔油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5 酒店、住宿、洗浴、美容美发等产生含毛发的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6 农贸市场污水应经隔渣过滤、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7 符合 GB/T 16739.1 的汽修企业,其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26877 要求;符合 GB/T 16739.2 的汽修企业,其废水应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个体或单位涉洗车废水应经沉砂池等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8 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的地面冲洗含油污水应经油水分离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清洗油罐污水应集中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9 建筑施工场地废水应经沉淀池、隔油池等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10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且污水处理应符合 HJ 2029。

6.2.11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含有实验室的,废水、废液处理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严禁实验室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b) 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置;

c) 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应进行灭菌处理;

d)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6.2.12 工业废污水的排放应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2.13 养殖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6.2.14 污水处理厂的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内的污废水处理需求,且稳定达标排放。

6.3 雨水处理和排放

6.3.1 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居民小区等宜对雨水进行收集经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6.3.2 按工业行业管理要求,应收集初期雨水的,经收集后并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4 排水口标识

6.4.1 排水口应按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6.4.2 工业企业应设置阳光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要求。

6.4.3 工业废水排放量 30 吨/日以上的应安装自动流量计。

6.4.4 工业企业一个厂区内原则上只允许设置 1 个污水总排口。

6.4.5 工业企业应合理设置雨水排放口。

6.4.6 重污染行业应开展雨水排放口日常监测工作。

6.5 入河排污口和排水口

6.5.1 入河排污口和排水口应获审批许可、备案并登记。

6.5.2 入河排污口和排水口应按类型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且符合 SL 532 要求。

7 日常管理

7.1 设置隔油设施、隔油器、毛发集聚器(井)、沉淀池、沉砂池等应进行定期养护,并形成台账。

7.2 开展日常监测、监管的,应形成监测、监管台账。

7.3 建立完善的污水零直排区长效管理机制。

8 验收

8.1 申请

8.1.1 建设单元满足以下要求的,应向市、区县治水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a) 单元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住宅小区完成建设;且复核合格的;

b) 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实现全收集、处理,建立基本排水管网(智慧)信息系统;

c) 入河排污(水)口应全面完成整治的;

d) 明确长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运维管理机制,落实管网维护单位、资金、责任人等。

8.1.2 乡镇(街道)满足以下要求的,应向区县治水办提出验收申请:

a) 建设单元均完成建设的,且验收合格的;

b) 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实现全收集、处理的,基本建立排水管网(智慧)信息系统;

c) 入河排污(水)口应全面完成整治的;

d) 明确长效管理的运维主体责任,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包括落实管网维护单位、资金、责任人等。

8.1.3 区县满足以下要求的,向市治水办提出验收申请:

a) 乡镇(街道)、建设单元等均完成建设的,且验收合格的;

b) 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实现全收集、处理的,基本建立排水管网(智慧)信息系统;

c) 入河排污(水)口应全面完成整治的;

d) 明确长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包括落实管网维护单位、资金、责任人等。

8.2 流程

8.2.1 按照建设单元、乡镇(街道)、区县逐级开展验收工作。其中,省级以下工业园区的向区县治水

办申请,省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向市治水办申请。

8.2.2 建设单元、乡镇(街道)、区县验收工作流程图分别见图 1、图 2 和图 3。

8.2.3 建设单元、乡镇(街道)、区县验收资料清单详见附录 A,验收申请表详见附录 B。

8.3 细则

8.3.1 建设单元验收细则按照第 2 部分、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相关规定实施。

8.3.2 乡镇(街道)、区县核查/验收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建设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管网检测、修复台账、记录查看,核实并随机抽查;

c) 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其他区域每个抽查不应少于1个,细则要求按第2部分、第3部分和第4部分的相关规定实施;

d) 乡镇(街道)不得少于3个;

e)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抽查各不应少于1家;

f) 入河排污(水)口抽查不应少于5个。

8.4 结果表示

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a) 验收材料有造假情形的,或与现场检查存在明显不符的;

b) 现场检查按照第2部分、第3部分和第4部分要求进行评分,不合格的或则80分以下的;

c) 乡镇(街道)现场检查中有1个建设单元不合格的;

d) 区县现场检查中有1个建设单元或乡镇街道不合格的;

e) 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不到位的。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申请资料清单

A.1 建设单元

建设单元申请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a) 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关测绘/检测图纸资料;

b) 建设方案,包括各单元各行业目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整改清单等汇编;

c)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等档案资料;

d) 排水户环评审批、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e) 建设单元内企事业等自查证明资料;

f) 建设单元自评报告;

g) 入河排污(水)口整治资料;

h)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A.2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申请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a) 各类建设单元调查技术/检测报告;

b) 总体建设方案,包括各类建设单元建设分方案、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整改清单等汇编;

c)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等档案资料;

d) 排水户环评审批、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e)三大类建设单元相关验收材料;

f) 入河排污(水)口整治资料;

g) 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情况资料;

h)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f) 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

A.3 区县

a)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成效等。

b) 技术报告。包括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工作绩效分析报告和建设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等。

c) 台账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建设方案;主要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相关资料;

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档案材料;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和长效管理机制材料;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资料;三大类建设单元验收材料;镇(街道)验收材料;入河(湖库)排污(水)口整治相关资料;公示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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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2部分:工业园区。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周峻、朱虹、姚骏辉、张华岳、姚轶、王浙明、申开丽、钦锋、徐聪、

李涛、林兰、卓明、孙佳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工业园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园区创建要求、工业企业创建要求、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非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也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31329 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规范

GB/T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fall

降雨后15 min内的雨水。

4 园区建设要求

4.1 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符合 DB 3305/ T 114.1 要求。

4.2 应有相互独立的雨水、废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且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4.3 废污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等要求。

4.4 应厘清完成管网布局、走向等测绘。

4.5 应完成入河排污(水)口整治,规范标识、标牌并登记。

4.6 配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污水处理工艺、规模应与园区内企业废水性质、总量相匹配,且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b) 应设置标准化的污水排放口和标识牌;

c) 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d) 应配备专门的水质监测分析化验室,定期开展进、出的水质监测,形成台账;

e) 应配有环保机构,管理制度齐全,台账规范完备;台账包括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记录、污染物浓度等。

4.7 应对雨水排放口加强巡查和日常监测;涉重污染行业的,雨水排放口宜设置在线监控系统。

4.8 涉重污染行业的,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4.9 应建立并实施管网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资金、人员、设备等。

5 工业企业建设要求

5.1 分流

5.1.1 应根据废污水性质、浓度、类型等进行分流;分质、分类收集和处理。分流示意图参见附录 A。

5.1.2 应收集生产中的废油、废液,按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排入雨水、废污水管道。

5.1.3 含第一类污染物、氰化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5.1.4 工业废污水应与生活、餐饮污水分开处理。

5.1.5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电池等重污染企业应设置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且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范要求。

5.1.6 含油污的初期雨水应设隔油预处理设施。

5.1.7 未受污染的雨水宜设置单独收集系统,经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5.2 管网

5.2.1 各类排水管网应布置合理,走向、分布、标识清晰。

5.2.2 管网收集系统应在企业边界范围内,不应置于企业边界外。

5.2.3 化工、电镀企业以及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企业工艺废水管线、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管线应采取架空铺设或明管化;且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5.2.4 废污水管线应无跑冒滴漏。

5.2.5 雨水收集口、管线宜无明显淤堵,排水通畅。

5.3 废污水收集和处理

5.3.1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5.3.2 餐饮污水应经隔油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隔油设施应满足 HJ 554、CJ/T 295 等标准要求。

5.3.3 含油的废污水应单独进行除油预处理,且应符合 HJ 580 要求。

5.3.4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处理,应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排放。

5.3.5 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的废污水应进行灭活/灭菌预处理。

5.3.6 含有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分、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设施。

5.3.7 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应符合 GB/T 50050 要求;有条件的,应达到 GB/T 31329 要求。

5.3.8 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建废水收集池,且确保废污水质水量稳定。

5.4 排放口设置

5.4.1 应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及相关标准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

5.4.2 排污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

5.4.3 标牌设置应符合 GB 15562.1 要求。

5.4.4 列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清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建设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5.5 日常管理

5.5.1 餐饮污水隔油设施出水应无可见浮油。

5.5.2 应定期清掏养护化粪池、餐饮隔油设施、雨水收集池、隔油池等设施,并形成台账。

5.5.3 应定期检查对雨水、废污水管网;发现淤堵、破(损)坏、跑冒滴漏等现场的,应及时进行修复、疏通,并形成台账。

5.5.4 有事故应急池的,应定期检查其是否满足应急需求,形成检查台账。

5.5.5 有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废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废污水处理相关台账。

5.5.6 有在线监控设施的,应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6 特殊行业

5.6.1 化工

5.6.1.1 高盐废水、高氨氮废水、含硫废水、高有机溶剂废水、含重金属废水、高含磷废水、高悬浮物废水、高色度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污染雨水、高热废水以及含有特征污染物的特殊废水,须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

5.6.1.2 综合废水处理应设置调节池,并设搅拌系统。

5.6.1.3 设有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

5.6.1.4 设有危化品储罐的,应建有围堰,且满足应急需求。

5.6.1.5 有循环冷却水、蒸汽发生器及余热锅炉等产生的排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5.6.1.6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应监测 pH 值、化学需氧量等指标项目,形成监测台账。

5.6.2 电镀

5.6.2.1 电镀废水应分质分流、分质处理。可分为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铜废水、含氰废水、前处理

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收集、处理,并应设置相应收集池和调节池。

5.6.2.2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在第一类污染物单独预处理达标后可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5.6.2.3 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严禁与酸性废水混合。

5.6.2.4 镀金、银等贵金属的漂洗废水应开展在线处理回用,回收贵金属。

5.6.2.5 废污水收集管道应布设整齐,并按废污水类别进行涂色、标识;且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

5.6.2.6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分离。

5.6.2.7 酸罐(桶)室外贮存应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设置围堰和应急收集池。

5.6.2.8 各排口应设置标志、标牌。

5.6.2.9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应监测 pH 值,形成监测台账。

5.6.2.10 第一类污染物指标项目每日应至少监测 1 次,形成监测台账。

5.6.2.11 宜在厂区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并形成监测台账。

5.6.3 印染

5.6.3.1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区分离。

5.6.3.2 应单独收集处理化纤织物碱减量废水,化纤织物高温退浆、煮练废水,印花制网废水。

5.6.3.3 废污水收集管道应布设整齐,并按废污水类别进行涂色、标识;且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

5.6.3.4 硫酸、液碱等储罐应设有围堰,且满足应急要求。

5.6.4 制革

5.6.4.1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区分离。

5.6.4.2 废污水应分质分流,可分为铬鞣废水、浸酸废液、浸灰废液、染色废水、综合废水等。

5.6.4.3 初鞣、复鞣产生的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可与其他废水一并进行处理。

5.6.4.4 转鼓四周应采取防止铬水混入其他废污水沟槽。

5.6.4.5 含硫废水、染色废水应单独收集预处理。

5.6.4.6 综合废水处理应设置调节池,并设搅拌系统。

5.6.5 铅酸蓄电池电池

5.6.5.1 废污水应进行分质分流,可分为含铅废水和不含铅废水。

5.6.5.2 含铅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5.6.5.3 生活污水、餐饮污水与生产废污水应分别处理。

5.6.5.4 厂区内淋浴废水、洗衣废水应作为含铅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5.6.5.5 含酸废水产生的,车间地面、废水收集管网应防渗、防漏和防腐。

5.6.5.6 配酸、存酸场所地面应防渗、防腐。

5.6.5.7 产生废水的车间内部应设置沉淀池。

5.6.5.8 应设置应急事故池,且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5.6.5.9 含硫酸储罐的,应建有围堰,且应满足应急要求。

6 验收

6.1 工业企业应对照“5 工业企业创建要求”及 DB 3305/T 114.1 相关要求,完成自查工作(见附录 F);

符合要求的,提交建设自查备案表(见附录 B);并应准备建设台账资料(见附录 C)。

6.2 园区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复核备案工业企业,并形成复核台账。

6.3 园区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对照“4 工业园区创建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并提交工业园区创建验收申请表;应准备创建台账资料(见附录 D)。

6.4 应对照附录 E 要求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依据如下:

a) 现场检查中无一票否决项不达标的;

b) 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6.5 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园区、工业企业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园区、工业企业废污水、雨水管网随机抽查(包括窨井、检查视频等);

c) 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包括水质、水量、在线设施等);

d) 园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标识、管网走向分布等;

e) 园区内入河排污(水)口;

f) 工业企业抽查数量不少10家或比例不低于园区内工业企业总数的10%;

g) 涉重污染行业的,重污染行业抽查数量不少于抽查总数的50%;且应覆盖所有的特殊行业;

h) 园区、工业企业餐饮废水;

i) 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情况;

j) 重污染行业应急设施情况。

14.jpg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3部分:住宅小区。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峻、朱虹、徐志荣、张华岳、姚轶、姚骏辉、王浙明、李涛、林兰、徐聪、

钦锋、郑通星、申开丽、卓明、孙佳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住宅小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住宅小区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创建要求、验收要求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住宅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关于居住建筑阳台露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的规定》(湖建发〔2014〕54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现有住宅小区 existing home community

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农转居安置小区、城中村、老小区等。

3.2 新建住宅小区 new home community

未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安置小区等。

4 建设要求

4.1 分流

4.1.1 现有合流制住宅小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原有管道满足使用条件的,可保留并作为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使用;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应整体改造。

4.1.2 现有住宅小区改造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改造区域内有困难的,在确保污水收集情况下,雨水可采用散排或雨水沟(渠)排放,不得合流。

4.1.3 现有住宅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顶雨水采用同一立管时:

a) 可增加立管的,应增加立管分流;

b) 不可增加立管的,可采取以下措施,通过立管安装如雨污分流器等进行雨、污管道切换排水或

通过支管局部截流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1.4 现有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牵涉住户屋内大面积改造、古村落、危房、近期拆迁、古镇旅游景区等)而造成管网无法开挖、施工的,宜采取外围截留措施排入市政管网。

4.1.5 新建住宅小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且符合《关于居住建筑阳台露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的规定》要求;阳(露)台排水管道应分设,确保雨污分流。

4.1.6 新建住宅小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对雨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4.1.7 商业裙楼所产的废污水,应单独设置废污水管道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并应根据业态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见 4.3.4),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 管网

4.2.1 排水管道无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4.2.2 雨水收集口无堵塞现象,排水通畅;宜对收集口格栅、挂网等拦截。

4.2.3 雨水、废污水检查井设置合理、标识准确。

4.2.4 窨井盖无破损。

4.3 收集、处理和排放

4.3.1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或格栅)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尚未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应延伸污水管道并接入或处理达到 DB 33/ 2169 要求。

4.3.2 现有住宅小区内无化粪池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有条件的,应增设化粪池;

b) 无条件的,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预留井前增设格栅设施。

4.3.3 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且处理效果应符合 GB 7959。

4.3.4 含商业裙楼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应对各类废污水经预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具体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含餐饮的,应对餐饮污水进行隔油设施预处理;隔油设施宜符合HJ 554、CJ/T 295等要求;

b) 含食品加工的,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设施预处理;隔油设施宜符合HJ 580等要求;

c) 涉洗浴、美容、美发、游泳池等含毛发污水的,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处理;

d) 涉洗车等车辆服务所产生的废污水,应经隔油、沉砂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车辆维修符合GB/T 16739.1,应满足GB 26877要求;

e) 含菜场、农贸市场的,应对其所产生的废污水进行隔渣过滤、隔油、沉淀处理;

f) 含医疗诊所的,应对其所产生的废污水消毒预处理。

4.3.5 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清洗点)污水,宜单独收集并经沉淀、过滤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4 排水口标识

4.4.1 住宅小区应标明雨水、污水总排放口标识和标志。

4.4.2 商业裙楼应标明废污水排放口标识和标志。

4.5 管理

4.5.1 涉化粪池、隔油设施、沉淀(砂)池、毛发聚集器等的,以及管网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掏;并相应的台账。其中,隔油设施、隔油池第三格出水无可见浮油。

4.5.2 应及时更换及补充破损、遗失的窨(检查)井盖。

4.5.3 住宅小区物业应形成日常管理台账,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

5 验收

5.1 应对照本部分及 DB 3305/T 114.1 相关要求,完成自查工作;符合要求的,提交建设自查备案表(见附录 A);并应准备建设资料清单(见附录 B)。

5.2 属地主管部门应复核备案的住宅小区,并形成复核台账。

5.3 区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应对照附录 C 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依据如下:

a) 现场检查中无一票否决项不达标的;

b) 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5.4 验收主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建设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雨污分流情况;

d) 管网排查情况;

c) 阳台废水收集处理情况;

d) 废污水收集处理及走向情况;

d) 涉餐饮、洗车等预处理设施情况;

e) 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等标识标牌情况;

f) 管网配套设施完整性情况(如窨井盖、检查井盖等)。

19.jpg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4部分:其他区域。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姚轶、周峻、姚骏辉、张华岳、申开丽、朱虹、李涛、林兰、王浙明、

钦锋、徐聪、卓明、孙佳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其他区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其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DB 33/T 59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以最新版为准)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应符合 DB 3305/ T 114.1 要求。

4.1.2 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区域范围内的雨污分流工作。

4.1.3 向城镇排水设施、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获得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4.1.4 涉及生活污水的,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处理效果应符合 GB 7959;

4.1.5 含公共厕所的,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处理效果应符合 GB/T 17217。

4.2 分类管理

4.2.1 餐饮类污水

4.2.1.1 餐饮污水宜与其他排水(生活污水、雨水、其他污水)分流。

4.2.1.2 有条件的,应将隔油设施设在室外,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2.1.3 隔油设施应可开启、可清掏、可目视;设计和处理效果符合 HJ 554、CJ/T 295 等相关要求,可参考附录 E。

4.2.1.4 餐饮集聚区(如美食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应在现有商户隔油设施的基础上,对隔油设施的出水再统一收集、预处理且满足 GB/T 31962 中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5 有条件的,应对其他污水(如食品原料清洗污水、地面清洁污水、餐具消毒污水等)进行标识,其中,原料清洗污水、地面清洁污水宜设置初级格栅设施(含台盆隔渣滤网等)。

4.2.2 酒店、宾馆等住宿业类污水

4.2.2.1 住宿业类废污水应分类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

4.2.2.2 淋浴(洗浴)、游泳池、美容美发等废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含洗头池初级隔发)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2.3 含洗车服务的,应对洗车废水进行收集、经隔油/沉砂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

4.2.2.4 无洗车服务的,不得进行车辆冲洗/清洗活动。

4.2.2.5 洗涤废水应经收集、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出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浓度应符合GB/T 31962 要求。

4.2.3 菜场、农贸市场等类污水

4.2.3.1 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如隔油池、初沉池等。

4.2.3.2 现有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2.3.3 排水设计宜符合 DB 33/T 592 要求。

4.2.3.4 经营水产、畜禽肉类、熟食卤味类的区域宜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4.2.3.5 食品加工的含油污水宜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4 加油(气)站/储油罐污水

4.2.4.1 清洗油罐污水应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道(网)。

4.2.4.2 雨水、污水外排时,水封井(独立生活污水除外)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56。

4.2.5 医疗机构类污水

4.2.5.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

构的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18466 中相关要求。

4.2.5.2 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进行预处理后,在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处理,包括:

a)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b)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c)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d) 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e) 含油污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4.2.6 严禁将固体传染性废弃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7 其他类商业综合体、体育馆等类污水含毛发的污水,应经毛发聚集(器)井(含洗头池初级隔发)收集毛发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 建筑施工类污水

4.2.8.1 建筑施工场地应符合 JGJ 146,设置污水导流渠、排水沟、收集池、沉淀池、隔油池以及其他

防护设施;废污水应经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2 车辆冲洗污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3 施工中泥浆水应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4.2.8.4 现场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倾倒雨水、市政污水管道。

4.2.8.5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修时,应控制油料污染。清洗机具的废水和废油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8.6 有条件的,现场应设置污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并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

4.2.9 汽车清洗、维修类废水

4.2.9.1 零件清洗中产生的含油污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

4.2.9.2 有条件的,汽修、洗车企业应配备水循环设施,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4.2.9.3 严禁将含油污的固体废弃物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0 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

4.2.10.1 应符合 CJJ/T 47;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洗车辆、设备的生产污水,应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0.2 站内应设有污水导排沟(管),不滞留渍水。

4.2.10.3 应设置积污坑或沉砂井等设施,以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

4.3 排水口标识

应标明雨水、污水走向,在排放口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4.4 管理

4.4.1 涉及的化粪池、隔油设施、隔油池、沉淀池、沉砂池、毛发聚集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掏;并形成相应的台账(如检查、清掏)。

4.4.2 应及时更换及补充破损、遗失的窨(检查)井盖。

4.4.3 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开展出水监测,并形成监测台账。

4.4.4 责任主体单位应形成日常管理台账,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

5 验收

5.1 主体责任单位完成自查工作(见附录 D );符合要求的,提交建设自查备案表(见附录 A);并应准备建设资料清单(见附录 B)。

5.2 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应复核申请备案的各类单位,并形成复核台账。

5.3 验收应对照附录 C 要求开展,验收合格依据如下:

a) 现场检查中无一票否决项不达标的;

b) 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5.4 验收主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 建设台账资料查看、核实;

b) 建设范围内抽查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商户不少于1家,总数不少于10家;

c) 管网排查情况;

d) 废污水收集、处理及管网走向;

e) 餐饮、洗车、汽修等预处理设施情况;

f) 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等标识标牌情况;

g) 管网配套设施完整性情况(如窨井盖、检查井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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