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计划及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排水单元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长效机制,从源头实现雨污分流,我局代为起草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我局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瘦狗岭路555号广州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640);
2.联系电话:88521167、88521163,传真号码:88521345;
3.电子邮箱:fgc61300512@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9日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宜居花城,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单元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排水单元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部队、工业、商业企业、城中村等类型。
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监督辖区内排水单元改造达标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二)各道路专属单位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各排水单元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应按照雨污分流的相关标准,自行组织开展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摸查、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经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定合格后,颁发“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称号。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及时限完成改造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管理协议的要求,建立排水设施管理长效机制,定期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配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