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随文公布了《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详情如下: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60号各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省疫情防控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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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

2020-02-28 09:3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东印发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随文公布了《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详情如下: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领导关于加强污水污物监管,防范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口传播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监管,经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1.加强厕所、化粪池消毒。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要对厕所、马桶等区域和设施加大消毒频次,并确保各卫生器具水封完好,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收治病房的厕所每天至少清洁消毒两次。定点救治医院的化粪池每天至少消毒两次,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观察点的化粪池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集中隔离观察点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必作为医疗垃圾处理,设置专用容器收集,不分类、不分拣,日产日清,专车专运,焚烧处理。医疗机构隔离病房产生的垃圾作为感染性医疗垃圾处理。

2.加强医疗污水有效收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定点救治医院所有生活污水均要接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收治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隔离病区产生的污水、粪便等,要按照有关指引进行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严禁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定点救治医院要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巡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帐,按规范投放消毒药物并保障停留时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3.加强检测,确保医疗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定点救治医院要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的粪大肠菌群和余氯等指标开展检测,采集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条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应安装污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水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达标排放。相关检测数据应每天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报告。

4.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安全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要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的要求对医疗污水处理污泥进行消毒处理,采用污泥脱水装置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设立防渗、防漏和防风的污泥暂存区,及时清运贮存污泥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污泥转移清空后,要对贮存区域、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二、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单位主体责任。

5.加强生活污水有效收集,确保处理设施和消毒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加大污水管网设施运维监管, 尤其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污水收集管网要严防错接、漏接。加强污水系统精细化管控和调度,保证管网低水位运行,防止降雨溢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余氯检测,加大运行巡查频次,密切关注进水余氯含量对生化处理单元的影响,根据水质、水量变化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厂应结合实际,采取合理加大消毒剂投加量,或者增加消毒工艺等强化消毒,保障消毒效果。

6.加强检测,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每天监测出水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确保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排放。对采用加氯措施进行消毒的污水处理厂,防疫期间还应开展出水余氯检测。相关检测数据应每天报告当地污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报告。

7.完善污水厂应急预案,保障物资储备供应。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有针对性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充分采购储备污水处理所需药剂及防护用品,保障正常生产的必要物资供应。

三、强化公共场所设施防控,保障公共环境安全。

8.加强排查,确保排水系统安全。各地要做好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的排查,完善建筑污水系统、中水收集系统、空调凝结水收集系统等所有排水点与管道系统连接的水封装置,保证水封不干涸,排水器具与排水管道的连接密闭。

9.加强公共环境管理,做好科学防控。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确保各卫生器具水封完好,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不宜使用超低容量喷雾器、热烟雾机等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等。

四、强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10.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具备条件的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要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生物毒性、余氯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

五、强化全链条监管, 形成工作合力。

1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污水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 从污水源头、中间传输以及末端处理排放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12.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执行《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附件1)。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污水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监管,独立或联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工艺、设备设施运转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消毒处理、消毒剂规范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污水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重点监督,责令整改,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13.加强监测和研判。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主动研判,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收治确诊患者较多的定点救治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确诊病例产生集中的地区应加强污水中粪大肠菌群、余氯监督性监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指导当地疾控中心落实《疫情期间重点涉疫场所污水消毒及监测工作指引》(见附件2)。

14.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污水主管部门应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监督检查情况、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等信息。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通报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变化情况,相关部门动态调整监管范围。

15.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污水主管部门要针对“粪-口传播”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防护用品等储备,提升应对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附件:

1.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

2.疫情期间重点涉疫场所污水消毒及监测工作指引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五)《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六)《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八)《“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

(九)《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

(十)《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

(十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二、总体要求

(一)医疗污水

本工作指引适用的医疗污水应加强杀菌消毒,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应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根据上述机构原来采用的消毒方式,适当提高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或臭氧)的投加量,确保达到杀菌消毒效果。

(二)市政污水

1.产生疫情的小区除疾控中心的专业杀菌消毒之外,小区物业应对疫情楼栋污水在排入市政管网前进行预杀菌消毒,控制病毒扩散。消毒剂可选用次氯酸钠等。

2.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应保证畅通低水位运行,确保无溢流,降低病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采取积极的应急措施,确保生化系统高效运行,强化杀菌消毒工艺,应急增加杀菌消毒环节或适当提高消毒剂投加量,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三、医疗污水强化杀菌消毒要求

(一)加强医疗污水分类收集上述机构已实施病区、非病区、传染病房和非传染病房医疗污水分别收集的,应强化分类收集的效果。对已实施医疗污水分类收集,但疫情期间病区发生改变的,污水分类收集也需作相应调整。

(二)加强肺炎患者排泄物及污物的杀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相关要求进行杀菌消毒。

(三)加强医疗污水杀菌消毒处理,严格控制排入市政管网的微生物指标

1.对化粪池进行预杀菌消毒

(1)对在化粪池前设置了预消毒池的机构,应加强消毒剂的投加量,采用含氯消毒剂的,可接触消毒时间≥1.5h,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

(2)化粪池前未设置预消毒池的机构,应考虑实时在三级化粪池的一级池的进水管末端投加含氯消毒剂,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

2.对医疗污水处理站栅渣进行杀菌消毒医疗污水处理站设置的机械格栅,可分离来水中较大的漂浮物,为确保栅渣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影响,应对栅渣喷洒消毒药剂,如次氯酸钠等。

3.保证医疗污水处理站高效率运行优化运行工艺参数,确保医疗污水处理系统中物化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保持较高的污染物去除效率,确保医疗污水能达标排放。对于污水处理工艺较简单的医疗污水处理站,疫情期间除保障杀菌消毒的效果外,其它指标可暂不考核。

4.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站出水杀菌消毒处理

(1)医疗污水处理站出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杀菌消毒处理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1.0小时以上的,余氯大于10mg/L(以游离氯计),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8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2)医疗污水处理站出水采用臭氧杀菌消毒的,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不低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

5.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杀菌消毒处理

(1)采用化学杀菌消毒方式(如石灰和漂白粉),强化贮泥池污泥杀菌消毒效果。采用石灰消毒的,石灰投加量不低于15g/L,使pH值为11~12,搅拌均匀接触30~60min,并存放7d以上;采用漂白粉消毒的,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10%~15%。若贮泥池有效容积较小,可适当提高消毒药剂量。

(2)应尽量避免污泥裸露脱水处理,污泥脱水过程须强化空间密闭效果和气体处理,脱水后的污泥须密闭封装、运输。

(3)污泥清掏前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的规定进行监测。

6.加强事故池应急杀菌消毒工作当医疗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医疗污水需进事故池进行暂存,在污水系统运转正常将事故池内的污水排出后应对事故池进行整体消杀,消杀方式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整体冲洗的方式。

7.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减少所排废气中病毒气溶胶含量

(1)采用UV+活性炭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加强UV系统的清洗、运行维护和更换,确保UV系统保持较高运行效率;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活性炭时须防止病毒的接触感染。

(2)采用生物除臭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建议再增加一段UV光解工艺环节,废气经UV光解处理后排放。或划定安全区域禁止人员靠近。

(3)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在污水处理站外,划出安全隔离区,禁止人员靠近。

8.强化室内通风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四、产生疫情小区污水的杀菌消毒

要求产生疫情的小区,按附件2《疫情期间重点涉疫场所污水消毒及监测工作指引》执行。

五、市政污水管网运行要求

加强市政污水管网维护,保障管网畅通低水位运行,确保无溢流。若非必要,疫情期间禁止下井作业,禁止开展清砂、清淤工作。

六、污水处理厂强化杀菌消毒要求

(一)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杀菌消毒处理同时采用以下两种消毒方式:

1.采用紫外杀菌消毒及时维护保养、清洗紫外消毒灯管,保证紫外消毒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每天监测一次SS及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如发现出水SS及粪大肠菌群指标出现波动,需要考虑优化生化运行效果,适当调整混凝剂投加量,对沉淀池及时排泥,保证泥水分离效果,降低出水中SS浓度,保证紫外杀菌消毒效果。

2.采用含氯消毒剂杀菌消毒保证杀菌消毒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每天监测一次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如发现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出现波动,可考虑加大含氯消毒剂的投加量。同时应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的病毒性、病理性水质指标内部管控。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杀菌消毒处理

1.可采用化学杀菌消毒方式(如石灰和漂白粉),强化贮泥池中的污泥杀菌消毒效果。采用石灰杀菌消毒的,石灰投加量不低于15g/L,使pH值为11~12,搅拌均匀接触30~60min;采用漂白粉杀菌消毒的,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10%~15%。视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进展,可适时调整杀菌消毒药剂量。

2.污泥脱水过程须强化空间密闭效果和气体处理,污泥装卸工作应做到全负压、全除臭、全冲洗。对污泥生产车间、装卸场所、运输车辆加大杀菌消毒频次,及时冲洗。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减少所排废气中病毒气溶胶1.采用UV+活性炭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加强UV系统的清洗、运行维护和更换,确保UV系统保持较高运行效率;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活性炭时须防止病毒的接触感染。2.采用生物除臭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建议加大通风量;或再增加一段UV光解工艺环节,废气经UV光解处理后排放;或划定安全区域禁止人员靠近。

3.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在污水处理厂相应构筑物外,划出安全隔离区,禁止人员靠近。

(四)对于承接定点医院医疗污水的污水处理厂,除满足以上要求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增加消毒剂投加量、消毒频次及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

七、分散式处理设施强化杀菌消毒要求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提高核心工艺处理系统的运行效率,确保出水达标排放。每3天监测一次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如粪大肠菌群指标出现波动,可考虑投加含氯消毒剂等强化杀菌消毒方式,加强出水病毒性、病理性水质指标内部管控。若设施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或粪大肠菌群指标波动较大,则考虑关停设施,将污水调度至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

附件2

疫情期间重点涉疫场所污水消毒及监测工作指引

一、病例所在小区

1.消毒辖区疾控中心指导开展终末消毒时,对病家厕所根据抽水马桶储水量的大小的多少决定,按最终浓度达到有效氯1000mg/L含氯消毒剂(2包12%含氯消毒粉稍溶解后)冲入管道消毒,洗脸盆、地漏等污水管分别用500ml的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冲入污水管道消毒。辖区疾控中心指导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病例所在单元楼栋使用的楼栋的排水系统进行一次性终末消毒,可在该楼栋对应化粪池一级池的进水端末端投加含氯消毒剂,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不低于50mg/L,接触消毒1.5h后余氯量应6.5mg/L-10mg/L,可根据监测结果适度调整消毒剂投加量。

2.监测辖区疾控中心负责实施消毒处理后污水余氯监测。污水出口余氯监测:总余氯应达6.5mg/L-10mg/L。辖区疾控中心采集消毒后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二、集中隔离观察点

1.消毒辖区疾控中心指导对集中隔离观察点病例房间开展终末消毒时,参照病例所在小区病家消毒方法。集中隔离观察点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产生的污水由管理方进行消毒。根据第三池容量按250g/吨水投加漂白粉,混匀,接触消毒1.5h后余氯量应>6.5mg/L。如果来水量大,第三池接触时间不足1.5小时,应将漂白粉的投药量加大到400-500g/吨。每天投药2次。不要直接将漂白粉干粉投入化粪池中,先在桶里将所需的漂白粉溶成悬液,再倒入第三池混匀。可根据监测结果适度调整消毒剂投加量和投加频次,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有集中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如医院、疗养院),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要求进行消毒。

2.监测管理方进行余氯监测,余氯监测每天至少一次。消毒池出口总余氯监测应达6.5mg/L-10mg/L。辖区疾控中心采集消毒后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每周一次。

三、定点救治医院

1.医院负责实施本院医疗污水的消毒。

2.监测常规监测由医院组织进行,包含余氯和粪大肠菌群数。余氯监测:每天2次以上,接触池出口总余氯应达6.5mg/L-10mg/L,粪大肠菌群数监测:每周一次,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辖区疾控中心采集医院消毒后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每周一次。

四、涉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1.厂方应加强对污水入口的监测。

2.采集入厂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每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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