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IPO企业而言,证监会对于环保合规问题的审核态度非常严格,尤其对于拟IPO的重污染企业,环保合规问题乃重中之重。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对重污染企业IPO反馈较多的环保合规问题,笔者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证监会反馈关注问题及相关案例
(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1、典型案例
泰永长征
中介机构根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并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确定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然后通过比照《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第三条对重污染行业的列举和规定,判断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2、核查要点总结
对于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问题的核查,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确定发行人所属行业后,与相关重污染行业的规定进行比对。
同时,根据2018年1月10日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并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因此,即使发行人所属行业未被《评价办法》明确列为重污染行业,从审慎角度出发,中介机构在发表意见时也可以将其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作为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参考要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
1、典型案例
捷荣技术
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中介机构查验了:
(1)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履行“三同时”的情况,及发行人的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年检情况;(2)环保部门例行检查情况;(3)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及访谈情况;(4)网络查询情况。
2、核查要点总结
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一个在核查要求上较为宽泛的问题。因此,中介机构对该问题必须尽量采用多种核查手段,上述案例即从多个角度及多种核查手段对前述问题进行了核查、论证。
同时,对于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笔者认为除了网络查询、访谈主管部门外,还可以对发行人生产场所周边的企业、居民进行访谈,同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纠纷、是否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等进行走访,并就相关走访结论与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
(三)公司生产经营中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量及排污监测达标情况,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典型案例
(1)名臣健康
中介机构根据对发行人环保负责人的访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月(季)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申报表、排污口申报登记、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现场查看并了解发行人的产品研发、生产流程,核查了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排放的污染物及其排放量。
(2)仙鹤股份
除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环保资料外,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排污监测达标情况还访谈了相关环保部门,并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公示的排污监测信息;对于报告期内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除对相关环保部门访谈外,还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污染物监测报告等检查文件。
2、核查要点总结
(1)对于发行人排放的污染物核查,除发行人说明外,还需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环保资料,如上述环境监测报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排污记录;
(2)对于发行人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除对环保部门进行访谈外,还可查询环保部门网站公示的排污监测信息,查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
(3)对于环保部门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情况,除对环保部门进行访谈外,还可以申请查阅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档案,要求发行人提供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后出具的检查记录。
除上述外,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2]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因此,在面对上述问题时,除了以上案例提到的核查方法外,还可以经由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核查。
(四)发行人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环保投入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1、典型案例
名臣健康
(1)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
中介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台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第三方出具的上市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并现场查看发行人的环保设施,核查了发行人的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
(2)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中介机构经查阅发行人的环保支出有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回单、污水处理费缴纳明细、审计报告等,核查了发行人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3)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日常环保费用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情况,同时比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关的排污费缴纳标准,对发行人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进行了核查。
2、核查要点总结
(1)对于发行人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和运行情况的核查,类似于排放污染物的核查,除现场查验外,可通过企业内外部的相关环保资料进行比对;
(2)对于发行人环保投入及排污量的匹配情况,可以在核查发行人环保投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污染物的排放量及缴纳的相关排污费用,并参照相关的缴费标准,对发行人的日常环保投入与排污量是否匹配进行综合判断。
(五)发行人如存在环保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典型案例
中欣氟材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科白云因废水未经有效处置,未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排放标准,而被处以10万元罚款。中介机构根据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原因及环境污染后果、相关法规对处罚程度的规定、发行人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环保机关出具的“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证明综合论述了该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核查要点总结
对于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在无法取得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定性”说明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一般只能从法条上对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论证。同时核查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后果,从发行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再犯、环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等角度解释发行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态度。
二、总结及建议
对于重污染企业的环保合规问题,中介机构局限于专业认识,对于企业的环保事实情况核查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但是根据上述案例的思路及核查手段,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中介机构对于重污染企业IPO环保合规情况核查时应注意的地方,做到勤勉尽责:
1、本着穷尽核查手段的原则,中介机构应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投诉及环保纠纷情况、环保事故情况、环保处罚情况等事项采取网络核查、访谈主管部门、访谈周边居民、访谈企业环保事项负责人等核查手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调取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了解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2、在核查企业的环保资料时,不仅仅局限于搜集、核查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等常规环保证照是否齐全,还应核查企业的排污在线监测记录、环保投入及相关凭证、环保设施的运转记录及维护记录、企业环保内控制度及内控制度运行的相关资料(同时应注意环保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监测记录、第三方出具的环保情况评估文件(如有)、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进一步扎实底稿;
3、实地考察发行人环保设施及其运转情况,并通过环保设施购置合同、企业的说明、网络查询等方法了解企业环保设施的功能及运行效果、发行人产品研发及生产流程、排放的污染物及排放量。同时将前述获取的信息与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企业的环保支出等进行比对,验证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1]在笔者选取的案例中,部分企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证监会对该等企业的反馈问题及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答复文件对于拟IPO的重污染企业来说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参考性,因此笔者将相关案例亦列在了文中。
[2]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