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官网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有如下主要规定:(1)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2)中央财政通过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本办法出台后一年内建立基金的省予以适当支持。(3)地方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应当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规范举债。
根据韦伯咨询的跟踪观察,此前的2019年初就已经施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曾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中央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具有“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总量少、政府严格把控用途、无法有效运用社会融资机制、资金使用效益差、难以达到良好保值增值效果”等限制。
从2016年-2019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及增长趋势也可以看出,从设立之初的最高69亿不断下滑,无法保证稳定的资金供给。而难以满足国内土壤污染实际防治过程中的大量资金需求。
图表1:2016-2019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增长率(亿元,%)
随着本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出台,通过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可在保证专项资金投入的前提下,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放大资金杠杆,提高土壤修复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并改善土壤污染防控及治理效果,促进全国土壤修复市场快速发展。
原标题:土壤污染防治省级基金加快设立,土壤修复市场有望进一步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