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
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10%);
(七)其他与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本条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市县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对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或规划用于商业开发的污染地块等,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
第八条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具体因素包括: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等五项,对应权重分别为20%、15%、15%、35%、15%。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或实施库的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除省本级项目外,省级补助资金数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率、审计监督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防治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6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不得申请防治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防治资金,市县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下达防治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地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取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和省委、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经评估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内容或实施项目,应当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