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全省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监管能力明显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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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印发!

2022-02-18 10:37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到 2025 年,全省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监管能力明显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2025 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覆盖率 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 保障,拟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目标达标率 100%,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措施覆盖率 100%;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区域考核点位 V 类水比例控制在 27.1%以下,“双源”考核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31日

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以及人居环境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壤与地下水生态 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 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规 划,规划期 2021-2025 年。 

一、发展基础 

(一)“十三五”成就 

“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执行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圆满 完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初步建成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 保障机制,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印发实施《河北省“净土行动”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河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工作推进方案》等工作方案,发 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方标准,有效指导并推动 各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污染源头整治与防控。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 径清单,累计实施 199 个重金属减排项目,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 2013 年下降 12%以上的目标任务。

动态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 821 家企业纳入名录管理,督促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完成 135 个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116 个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1953 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 环境综合整治。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推广测土配方施 肥技术覆盖率、农膜回收率分别达到 92%和 90%以上。 有效管控土壤环境风险。高质量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 点区域农用地深度调查,基本查明土壤环境风险。布设 3325 个土 壤环境质量和 4006 个农产品产地土壤监测点位,实现所有县(市、 区)全覆盖。

稳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 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全部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严 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落 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合理确定污染地 块土地用途,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 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全省 7549 座加油站的 30373 个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设置。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 调查评估,初步建立全省“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 水污染源)清单。

基本建成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国 考点位”(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88 个。全面加强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比 例达 100%。 探索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示范。积极申请将雄安新区增列 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先行先试,组织石家庄市 栾城区、辛集市开展省级先行区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土壤污染治 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提供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完成河北省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和白洋淀流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启动唐山市海子沿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监测自然衰减风险管控 等国家试点项目。 

(二)面临形势 

河北省区域位置特殊,环绕京津,是京津重要的粮食蔬菜生 产供应基地和生态屏障。“十四五”时期,我省发展处于历史性 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 国家战略深入实施以及创新驱动摆上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地位, 为我省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为土壤与地下水污 染防治带来新机遇。 但我省局部区域钢铁、焦化、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聚集,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源头防控 措施需进一步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与 美丽河北、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仍有差距。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个别区域存在历史遗留的采矿废渣、 尾砂、冶炼粉尘等,对周边农田存在污染风险。耕地污染因素较 多,污染源识别难度大。焦化、石化、制革、制药、冶炼等土壤 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数量较多,一些在产企业存在无组织排放、“跑 冒滴漏”,部分关闭企业原辅料和工业固废堆存场所防渗措施不 到位等,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没有根本性消除。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经济高效技术缺乏。针对小麦镉、铅等 重金属超标缺乏针对性的安全利用或治理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 植物提取等治理修复技术存在治理费用高、难以大面积应用等制 约因素,适合我省土壤条件的低积累农作物品种不多。适用于北 方典型碱性土壤的高效调理剂、钝化剂仍需要探索,效果长期稳 定性还需持续跟踪监测。 

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压力大。部门协调联动、风险防控预 警机制有待完善,污染地块违规开发风险依然存在。部分关闭搬 迁企业地块周边存在敏感受体,农药等行业污染地块修复中异味 等污染防治难度较大。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 位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监督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地下水生态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尚不全面,“双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底数不清。个别地下水 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存在污染隐患;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存 在特征污染物超标和扩散风险,可能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 境监管人员、设备缺乏,监测、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 要。一些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 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及时。 现代化手段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决策支撑和环境监管中应用 不足。 

总体而言,“十四五”期间,我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 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紧紧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根本 出发点,持续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为实现绿色低碳、生 态优美的现代化河北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 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实施最严格的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推进产业发展向生态友好、绿色低碳转型,切实保障农 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推动新 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构 建首都生态安全屏障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环境准 入管理,强化源头防控。理顺源头预防压力传导机制,落实溯源、 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 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淀系统治理 观念,打通地上与地下,协同推进土壤、水、气、固体废物污染 治理,统筹实施生态修复与污染协同防治,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 应。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突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问题, 以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和地下水“双源”为重点,严管存 量、严控增量,制定差异化防治策略,因地制宜提出保护、管控 和修复措施。 坚持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监测网 络,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强化科技和信息化支撑,加强监管执法 能力建设,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严格污染 担责。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全省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监管能力明显提 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2025 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受 污染耕地管控措施覆盖率 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 保障,拟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目标达标率 100%,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措施覆盖率 100%;国家地下水环境质 量区域考核点位 V 类水比例控制在 27.1%以下,“双源”考核点位 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三、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重点解决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控增量、减存量, 提升污染源头预防与协同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 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 调查评估和准入管理,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保障 人居环境安全。 

(一)系统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1.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污染源整治 

严格控制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持续推进重金属减排,动 态更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按照国家部署明确重 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2022 年 3 月底前, 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 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管理。2023 年底前, 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并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 有序推进耕地周边污染源排查整治。集中推进历史遗留废渣、 尾砂、冶炼粉尘等固体废物的排查整治,评估污染风险,分阶段 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风险。深入实施耕 地周边涉镉等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 单,对“十三五”污染源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 开展耕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围绕产粮(油)大 县、重有色金属矿山及污染企业周边区域,选择耕地土壤镉等重 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2022 年起,启动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 控类耕地污染成因排查。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开展农产品超标成 因分析。已查明污染源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控源(断源) 工作计划。 

2.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 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引导重点产业向环境容量充 足地区布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 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 措施。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动态更新土壤 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土壤 与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定期 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监管。依法监督尾矿库运 营和管理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 土壤的事故。 推动实施绿色化生产改造。以重有色金属及黑色金属采选、 冶炼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推进工艺技术设备清洁化改造,率 先在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推动金属制品 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实施管道化、密闭化 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重点区域防腐防渗 改造。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废旧资源再生利用活动场所及企 业危废贮存场所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二)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水平 

1.严格实施分类管理

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重点区域农用地深度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数据为基础, 在已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变更、土 壤和农产品调查及监测等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适 时开展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 依法分类管理复垦耕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纳入复垦耕地 质量等级评定范围,复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农业生产要求。 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 农产品耕地的,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加强重点监测。 

2.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依法将符 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优质耕地保护 力度,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 区),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措施。 全面推进耕地土壤保护。推行施用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措施,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禁向农田 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3.提升安全利用成效 

加强安全利用技术推广。选择代表性区域探索适合本地安全 利用类耕地低积累种植品种清单,总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 动态更新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技术手册。将受污 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大技术纳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对农 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探索培育安全 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帮扶农户规范化落实安全利用技术措施。 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省级“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 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整县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涉及安全 利用类耕地的县(市、区)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 调控类、土壤调理类、生物类、综合调控等技术,巩固安全利用 成果。各县(市、区)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实施台账, 加强安全利用措施记录管理,及时评估安全利用效果,定期开展 受污染耕地农产品质量监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效果及时优化 调整安全利用措施。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因地制宜推进严格管控措施。涉及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市、 区)制定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结合区域农作物耕作习惯、农业现 代化建设、乡村振兴等,因地施策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 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加强特定农产品严格 管控区管理,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和饲草。 强化重金属超标粮食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定 期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和风险预警,加大对受污染耕地产 出粮食检测力度。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监管,督 促对收购和加工的粮食开展重金属检测。建立健全超标粮食收购 处置长效机制,专仓收储,严格管理,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 口粮市场。加大对市场中流通的小麦、水稻及其制品抽检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溯源处理。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推进土壤污染调查评估

依法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 住两公”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 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 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不 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土 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在开 发建设中发现存在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 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加强企业用地及周边污染状况调查。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 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超标地块开展进一 步调查和风险评估。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 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合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对近期拟供应的地块, 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强化第一阶段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块历史情况及现场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调查 结论。 

2.管控地块再开发利用风险 

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用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时, 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在编 制详细规划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 公”的地块,注明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 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 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 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和使用时序,原则上 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 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支持石家庄、唐山等地以开发建设时序为 导向,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地块再开发利用计划,试点编制污染 地块管控修复方案,合理设计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时序。 

3.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 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 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 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 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等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 地块的空间信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 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动态更新,为建设用地 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严格用地联动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 储备、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审批程序,严防土壤污染风险不 明地块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 录的地块,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转让、改 变土地用途等环节监管,原则上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应当开 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 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 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开展非现 场监督检查。 

(四)有序推进污染风险管控修复 

1.积极探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

开展区域耕地安全利用示范试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 域,开展适合北方地区耕地镉、镉-铅、镉-砷复合污染安全利用 技术探索。根据试验示范效果修订完善安全利用技术手册。 探索推进耕地土壤污染修复试点。以耕地镉污染为重点,根 据不同土壤类型、污染程度,以及主栽农产品超标情况,选择已 切断污染源的典型受污染耕地,稳步推进以降低土壤污染物含量 和修复成本为目标的修复试点,探索适合北方地区的经济高效治 理修复技术模式。 

2.稳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重点推进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修复。各地结合城市环境 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制定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方案(计划),开展污染地 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搬迁改造等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 复。 全面管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鼓励各地结合留白增绿战 略,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 块、超标地块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为重点,因地制宜实施风 险管控。合理划定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高风险遗留地块管控 区域,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等 措施。 探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模式。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根据土壤污染风险, 采取制度性或工程性管控措施。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炼焦、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 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 探索绿色低碳修复模式。 

3.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 

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以 含异味、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查,强化 土壤修复施工期间信息公开。加强污染土壤转运监管,探索实行 转运联单制度,转运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遵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污染土壤存储应当采取防渗、 覆盖等措施。对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综合采取制度控制、 长期环境监测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 推动修复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 家管理办法,提升报告技术评审质量。综合应用大数据核查比对、 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手段,强化对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 风险管控等活动的从业单位监管,依法将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 况、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持续推进雄安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污染风险调查与监测。开展白洋淀淀区水面之外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严防淀区水面扩大后污染白洋淀水质。以安新县为 重点,全面整治废渣、废水等污染土壤问题,强化暂不开发地块 风险管控,开展厂区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全面管控环境风险。 探索安全利用试点示范。针对碱性土壤通过原位钝化、富集 植物提取等试验,开展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示范。 打造管理新模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化团队,积极探索环保新 模式,新区统一试行“环保管家”智慧服务,增强环保管理效率 和效能,提升区域管理水平。 

四、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双源”及考核 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优化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一)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推进考核监测点位地下水环境调查 强化“国考点位”监测,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 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 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按照技术规范,优 化调整“省考点位”(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并开展监 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地下水环境质量的依据。2022 年 6 月 底前,完成 88 个“国考点位”及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 估,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清单。 

2.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 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 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3 年底前,完成市级调查评估; 2025 年底前,完成县级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 源补给区内地下水污染源清单,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 

3.摸清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 开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 (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 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3 年底前,完成一批 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 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 年底前,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 状况调查评估。  

4.探索开展地下水生态调查和保护试点 以察罕淖尔流域、衡水湖为试点,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生态脆 弱区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探索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 措施。 

(二)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1.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 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 管理;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 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2.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 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1.落实地下水污染源预防责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 渗漏措施,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 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 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 

2.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 科学推进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鼓励有条件的县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依据国家要求确定地下水污染防 治重点区,探索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 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四)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 

1.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 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 

2.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 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 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积极 推进国家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项目,探索形成易推广、低成本、 效果好的修复技术。 

3.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 推进唐山市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综合推动地下 水环境分区管理、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通过制度、机制、 模式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 污染防治创新模式。 

五、稳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突出补齐监管能力薄弱短板,将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提升监 管监测能力、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等作为环境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稳步提升环境治理 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颁布实施《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深入推进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制定重点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和修复二次 污染防治等指南。适时研究制定河北省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背景值、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探索研究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安全利用等有关技术规范。 

(二)提升监管监测能力 

构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结合实际需要,动态优化点 位布设,形成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网络。在国家和省级地下水 监测工程信息共享基础上,逐步优化和补充“双源”类监测井, 完善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加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2025 年底前,土壤监测点位布设全面覆盖 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等需重点监测地块,重点覆盖工业利用时间大于 30 年的地块,并完成 1 轮监测。 对“国考点位”按月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对“省考点位”每年 至少监测 1 次。 推进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 平台建设,完善数据采集机制,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 探索应用 5G、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深度挖掘农用地土 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数据,破除土壤调查与污染源、农产品质量等 数据“孤岛”现象,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三)强化日常监管执法 

推进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执法检 查指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培训,提升基层 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 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全 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严格日常监管执法。依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行 政执法。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偷排 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向地下排放污染物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 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对各类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行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合企业规范化执行土壤与地 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鼓励各地对辖区内企业采取“双随机”  监管模式,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信用好、风险小的企业,合理降 低执法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推动将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组织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建设省级土壤、地下水污染防 治相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推进污染源精准解析、 土壤中重金属输入输出通量关系、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土壤修复 及地下水背景值调查、封井回填等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省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评价体系,开 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研究。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支持环保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低成本、标准化、 本地化污染管控修复装备和药剂,优化集成一批土壤与地下水污 染防治先进实用集成技术,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治 理与修复技术工程化、设备化应用。 

六、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 

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 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制定公布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把土壤和地下水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 各项任务落地。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机制, 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 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部署推进负责领 域重点任务,共同发力,协同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污染的单位 和个人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 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二)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财政资金投入保障。通过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捐赠、绿色 金融等方面,拓宽污染防治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重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 信贷支持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 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 理与修复工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培育 本土龙头企业。对超低排放或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落实相 关税收优惠。 加强项目管理。各地结合本辖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 任务,谋划申报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调查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强化项目跟踪督办,做好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使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三)强化考核评价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年度对各地重点工作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及市级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 核的重要内容。对评估结果较差、未通过考核的地区,采取约谈、 限批等措施。 

(四)开展宣传教育 

注重宣传引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宣传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普及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保 护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媒介优势,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营造保护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众参 与,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 投诉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 体对破坏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支持 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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