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原办法支持范围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指令性监测、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等表述进行归纳合并,规范表述方式;明确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与评估划分为省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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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完善支持范围 青海省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9-11 09:33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原办法支持范围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指令性监测、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等表述进行归纳合并,规范表述方式;明确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与评估划分为省级事权的事项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类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取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及推广运用项目,PPP 项目等支持的相关表述,并列出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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