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设标准(正式版)》。
该标准结合了自治区农村的地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深入农村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与修改定稿。
标准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治理模式,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设标准及有关设施,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以及术语、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卫生填埋场建设技术要求(暂行)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标准中明确,分类一般按照4分法——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千村示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要求,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
其治理模式可分为“城乡一体化自立模式”、“乡镇集中治理模式”和“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要求因地制宜选择。
城乡一体化自立模式——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
乡镇集中治理模式——户分类-村收集-乡镇(区域)处理
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
各地应统筹三级设施和服务,按照“村内设施完善化、出村垃圾减量化、运行管理系统化”的要求实施。
村内,可安排居民自行投放,或者保洁员上门收集方式进行垃圾收集,农户家庭庭院中植物垃圾、畜禽养殖粪便、农业生产废弃物不宜混装,宜就地处理。
标准还强调了规划布局和选址,每个村庄应设1-2处集中生活垃圾收集站,至少布设1-2处植物垃圾堆放点,转运站应考虑效能和经济性,以及水电交通配套的便利。
卫生填埋场应避开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补给区、地震断裂带和人畜聚集区。
此外,集中式农户家庭的生活垃圾,可按5-10户配备2个小型(拖轮式)垃圾桶(箱),分散型且距离大于150米以上的可独立配备2个小型(拖轮式)垃圾桶(箱)。
垃圾处理工艺选择原则上以卫生填埋为主,有条件的考虑采用焚烧处理、生物处理或者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
禁止露天焚烧,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
村委会(社区)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建立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