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发布《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 4293-2020)。标准规定了印染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详情如下: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东华大学、上海清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薛罡、杨跃辉、刘振鸿、陈红、白雁斌、钱雅洁、谢辉、张艾、蔡炜、李响、王长胜、陈炜、张晨、杨波。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或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991-4165377;传真:0991-4165385;邮编:830063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电话:0991-4185086;传真:0991-4185086;邮编:8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