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发布《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2020)。标准规定了印染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详情如下: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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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 4293-2020)

2020-05-08 15:28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日前,新疆发布《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 4293-2020)。标准规定了印染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详情如下: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东华大学、上海清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薛罡、杨跃辉、刘振鸿、陈红、白雁斌、钱雅洁、谢辉、张艾、蔡炜、李响、王长胜、陈炜、张晨、杨波。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或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991-4165377;传真:0991-4165385;邮编:830063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电话:0991-4185086;传真:0991-4185086;邮编: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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