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订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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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

2020-06-28 09:04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日前,广东发布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订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研究,形成《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8日

通信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收),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chenr@gdee.gd.gov.cn

附件: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附件

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附:粤环〔2014〕64号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

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评审表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并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省废物管理中心应当在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基础上,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后,提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供书面初审意见。根据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供书面初审意见和省废物管理中心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4、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5、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为第三点规定的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事项

(一)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况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届满或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适用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可参照此规定。

填 表 说 明

1、申请领取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此“申请表”,不得以“无”、“具有某种能力”等系统语言填写;如不填写或无法填写,应详细说明理由。

2、“申请表”中如填写不下另加页并附说明。

3、“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填表说明:

项目(设施)建设日期:填写项目立项批复那一天,若未立项且未做可研,填写环评批复那一天。

项目(设施)运行日期:填写项目(设施)建成运行第一天。

危险废物经营服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填写经营危险废物服务地域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和名称。

经营方式:包括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放置重量超过 5000千克或者放置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贮存包括露天堆存、仓存、打包、散装、桶装等。

处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中有用物质进行回收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填写环评有关数据,利用企业未做监测的可不填。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编号”指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类别编号。

危险废物名称: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应表填写。

危险特性:指危险废物的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等。

废物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提供危险废物的单位,说明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和邮编。

鉴别标准与方法:填写标准号和鉴别方法。

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安全填埋和焚烧设施应填写地质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可不填。

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情况:运输车、船等工具要说明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运输人员要说明现场运输司机和搬运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主要措施:包括事故防范设施名称、数量和指挥系统人员的组成及主要的应急救援计划等。

利用工艺流程:绘制流程图并附说明。利用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先说明二次污染物的名称,污染物的产生量及浓度等,再说明对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所采取的防范设施和制度保障措施。

处置工艺流程:绘制流程图并附说明。处置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对二次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分析,再说明对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所采取的防范设施和制度保障措施。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说明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6.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7.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8.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9.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0.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1.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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