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发布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省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改革,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有序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着力从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信用承诺”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环境风险防控,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构建高效、便捷、开放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环评制度改革,优化环评管理,推行极简审批,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和经验,推进园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守住环境质量底线。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约束,明晰重点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重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重点园区环境质量不降低。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自身建设行为和排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二、改革举措
(三)优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合“三线一单”空间管控,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已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主导产业、规模、结构、布局、园区集中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亚中央商务区、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免予开展规划环评,但应制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四)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
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产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通过监管可以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本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工程、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燃气供应工程、自来水供应工程等园区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豁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入园建设项目, 豁免登记备案,须在建设过程中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五)探索推进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试点工作
对已完成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园区内污水集中收集及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园区,可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试点,除重点行业项目清单外的入园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可分别降低一个评价类别试点开展环评工作。
(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在已完成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出台园区产业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园区内污水集中收集及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且稳定运行的园区,对重点行业项目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建设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承诺书等材料后,建设项目环评实行承诺备案制,备案机构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备案。
(七)推进园区环境基础信息共享,简化环评内容
园区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应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统一监测及评估,编制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分析评价园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园区环境质量现状评估结果及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共享,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使用和引用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数据及评估结论,简化项目环评文件中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内容。
对于规划环评已通过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且其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已被规划审批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采纳的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对于满足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需开展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或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除外。规划环评中已充分分析规划内项目跨区域环境影响的,项目环评可不再论证;项目依托规划的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的,在项目环评中,对上述依托工程环境的影响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八)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对园区实行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监督检查,按季度不低于50%比例对园区实行承诺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复核,对不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备案。依法撤销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再实行承诺备案制。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园区承诺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管,会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检查和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的,应依法严厉查处。
(九)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新模式
建立完善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的高度融合机制,逐步统一管理要求,探索和试点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新机制,强化排污许可的核心管控作用。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窗受理、同步审批”的审批管理新模式,指导新扩建固定污染源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时可同步申报排污许可证,一并提交和办理两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
(十)推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
推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对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企业及环评机构列入环保警示单位或环保不良单位名单,对环保警示单位应加大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频次;对环保不良单位应实行严厉惩戒措施,其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备案制,并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对遵守信用承诺的环保诚信单位,减少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频次,并在相关环境政策中给予激励支持。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和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把深化园区环评改革作为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推进自贸港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负起园区生态环境管理责任,细化和落实相关措施,制定“一园一策”实施方案。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园区环评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园区环评改革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重点园区环评改革制度。
(十三)强化主动服务
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建立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跟踪服务清单,采取提前介入、专人对接等方式,协调解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中遇到的政策技术难点问题,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县政府和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快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集中供热供汽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园区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置、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十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其他省级产业园区在满足本意见基本条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9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程序
一、备案机构
重点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统一由依法设立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备案(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未设立园区管理机构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无行政审批权的,由重点园区所在市县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申请时,应将下列申请材料在行政审批系统填报备案,并按规定报送存档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的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稿)。
4.公众参与说明(仅限报告书类项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
(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 审核,不做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备案。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服务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完成项目环评备案。
(三)备案机构应于完成备案当日在其门户网站或指定官方网站发布备案公告,公告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听证等权利,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在备案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环评提出重大异议或听证申请的,备案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五)备案机构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撤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