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以PM2.5控制为主转变到协同管控PM2.5与O3的新阶段,对重要前体物之一的VOCs进行有效管控是实现PM2.5和O3协同治理的关键。基于对我国VOCs防治管理体系和重点排放源治理现状的梳理分析,华南理工大学的叶代启教授及团队研究了“十四五”VOCs总量控制方案,并提出了四条加强VOCs综合治理的建议。
01实施VOCs总量控制很必要,“十四五”期间目标可以这么定
基于对我国VOCs防治管理体系和重点排放源治理现状的分析,叶教授指出了我国VOCs排放现状的三个特点,强调了总量控制的必要性:
VOCs排放总量巨大。我国VOCs排放总量不但巨大(位居全球第一)且近年来下降幅度有限。2011至2017年,全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逐年增长,2018至2019年排放量有所下降,2019年全国VOCs排放总量约为2342万吨,较2015年仅下降6.9%。但总体来看,我国VOCs排放总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行业单位产值排放量高。我国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其中木材加工、有机化工、印刷和包装印刷等行业单位产值的VOCs排放量居前列。
排放数据不确定性大。我国VOCs排放清单的准确性在逐年提高,但目前排放量估算误差依然较大。
实施VOCs总量控制有望实现三方面改变:一是通过控制排污单位排放,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激励达标排放企业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破除达标排放天花板;三是促进各区域根据排放配额对资源合理分配,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因此,“十四五”期间加强VOCs总量控制势在必行。基于行业减排潜力和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叶教授及团队深入研究了“十四五”VOCs总量控制方案,在排放基准年和基准值设定、行业减排潜力、总量控制情景制定、总量分配因子确定、总量分配模型构建、总量减排目标细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研究。他建议,“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目标应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目标,建立健全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以区域总量控制为主,结合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群实施总量控制,促使全国排放总量下降30%左右。
02“十四五”期间VOCs综合治理应注重:健全VOCs管理体系、深化VOCs综合治理、实施VOCs总量控制及强化监管能力
实现上述的“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目标,叶教授建议注重以下四方面的管控和建设:
1.健全VOCs管理体系:
我国VOCs管理体系仍有待完善,例如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地方落实法规情况存在差异及活性物种未全面纳入标准体系等,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添VOCs可操作性条款、出台VOCs管控专门管理办法和地方落实细则等;
落实政策,如出台更多VOCs管控政策和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等;
加强标准控制,如将活性物种管控纳入排放标准、提高企业自我监测可操性和排污许可涉VOCs行业覆盖面等。
2.深化VOCs综合治理
VOCs人为排放源可大致分为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包括油品储运销)排放量最大,约占总排放量55%左右。自2018年以来,工业源VOCs排放有所降低排,“十四五”期间应在深化工业源减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交通和生活源减排:
重点领域全面铺开VOCs污染综合治理,包括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运输销等排放源;
巩固深化工业源减排,强化源头防控、落实全过程管理;
持续做好生活源减排,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领域排放。
3. 实施VOCs总量控制
针对实施VOCs总量控制存在的难点,叶教授提出以下四项建议:
完善制度体系,衔接与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和现有污染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污染许可制度;
突出石化等重点行业和企业集群综合治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完善配套体系,如总量消减核查与减排绩效评估等配套技术体系;
多措并举和多元共治,综合排污交易、排污收费、合同减排、环境补偿等手段,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减排机制,建立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4. 强化VOCs监管能力
目前VOCs治理的最大短板是排放监管,提升监管能力至关重要,其关键在于:
完善VOCs监管的具体物种清单,逐步实现总量与物种相结合的精细化管理;
实现VOCs监测常态化,如通过市场作用鼓励研发在线监测设备、大数据平台等;
培养高质量VOCs监管人才,并将监管与帮扶融合,对落后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加快建设良好有序的第三方监管市场,并对第三方的资质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规范监管内容,形成监管内容手册及可量化的监管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