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州自然资源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市(州)城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现将《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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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0-09-30 17:26 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州自然资源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市(州)城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促进资源化

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建筑垃圾减量化促进资源化利用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政策引导、市场推动。通过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政策,引导和带动其他社会资金自主投资,建立长效机制。

3.示范引领、稳步推进。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区、县)和新建小区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形成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技术体系,探索推广机制和发展模式。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的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3.实施绿色设计。树立工程全寿命期设计理念,鼓励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推行标准化设计,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设计单位要在工程设计阶段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设计,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加强设计施工协同配合,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4.发展绿色建筑。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制作混凝土砌块、水泥制品或配制再生混凝土。鼓励新建住宅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减少个人装修,降低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

(二)推广绿色施工

5.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6.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7.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8.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9.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0.推进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规划建设。各地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规划布局、用地和规模,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1.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2.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渣土及其他等种类将建筑废弃物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用于建筑工程地基及公路工程路基回填材料的,应当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拆迁(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垃圾:将拆迁垃圾经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工程弃土:利用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或砂石等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堆山造景、基坑回填、绿化种植、复耕还田、土壤(地)修复等。

装饰装修垃圾:通过分拣和分类,将装饰装修垃圾中的塑料、木材等废弃物分别进行集中处置,生产成再生产品(再生塑料、再生板材等)进行重复利用,对分拣出的砖渣、混凝土块等应交由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加工。

三、政策支持

13.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采用法定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所在区域建筑垃圾的优先收集权和处置权。鼓励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14.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资源化利用项目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城乡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在资源化企业审批、建筑垃圾处置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测评、取水许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5.执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16.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路面透水砖、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绿色建材。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对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安全、标化工地、绿色施工工地等奖项,在评选中对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项目予以适当加分。

四、保障措施

(一)密切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完善标准体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并列入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督查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原标题:青海十部门印发意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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