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2020)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印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储油库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代替GB 2095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