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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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

2021-01-04 14:1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1。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三、具体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填写“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海洋工程建设地点应明确项目所在海域位置。

地理坐标:指建设地点中心坐标。坐标经纬度采用度分秒(秒保留3位小数)。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行业具体类别。

是否开工建设:填写是否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填写已建设内容、处罚及执行情况。

用地(用海)面积(m2):指建设项目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租用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填写实际租用面积。海洋工程填写占用的海域面积。改建、扩建工程填写新增用地面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需要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专项评价名称,并参照表1说明设置理由。未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情况:填写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行业、产业园区等相关规划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无相关规划的,填写“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填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召集审查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其他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填写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依托工程,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种类和用量(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说明原辅料及产品变化情况)。简要分析主要原辅料中与污染排放有关的物质或元素,必要时开展相关元素平衡计算。产生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水平衡分析。明确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简述厂区平面布置并附图。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简述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绘制包括产排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梳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

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环境功能区及适用的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要求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

2.地表水环境。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所在流域控制单元内国家、地方控制断面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水环境质量数据或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3.声环境。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各点位应监测昼夜间噪声,监测时间不少于1天,项目夜间不生产则仅监测昼间噪声。

4.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5.电磁辐射。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应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对项目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6.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环境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的名称及与建设项目厂界位置关系。

2.声环境。明确厂界外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

3.地下水环境。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4.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应明确新增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填写建设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限值。

总量控制指标: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没有总量控制指标的,填写“无”。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在表格中填写调查和评价结果。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填写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防治措施。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应明确新增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以下内容参考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

1.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浓度,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收集效率、治理工艺去除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口基本情况(高度、排气筒内径、温度、编号及名称、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废气污染物排放源可列表说明,并在表格后以文字形式简单阐述其源强核算过程。结合源强、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等分析达标排放情况。生产设施开停炉(机)等非正常情况应分析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或未明确规定为可行技术的,应简要分析其可行性。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定性分析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

2.废水。产排污环节、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浓度和产生量,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治理工艺、治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排放方式(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基本情况(编号及名称、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结合源强、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等分析达标情况。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或未明确规定为可行技术的,应简要分析其可行性。废水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应从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出水水质等方面,分析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

3.噪声。明确噪声源、产生强度、降噪措施、排放强度、持续时间,分析厂界和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情况,提出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4.固体废物。明确产生环节、名称、属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编码)、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环境危险特性、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5.地下水、土壤。分析地下水、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按照分区防控要求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跟踪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

6.生态。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应明确保护措施。

7.环境风险。明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并提出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电磁辐射。明确电磁辐射源布局、发射功率、频率范围、天线特性参数、运行工况,电磁辐射场强分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情况,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当建设项目存在多个电磁辐射源时,应考虑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综合影响,并说明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在表格中填写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按要素填写相关内容。

(六)结论

从环境保护角度,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无需重复前文所述的项目概况、具体的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等内容)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其中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中无相关内容的,通过监测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其他要求

1.涉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涉密建设项目不应包含涉密数据及图件。

2.报告表中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内容的应注明并说明理由,未注明的视为可公开内容。

3.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附具现状监测布点图、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布点图等。附图中应标明指北针、图例及比例尺等相关图件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动物医院),水利,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不包括排海工程),以及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参照表1,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具体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若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线性工程等涉及地点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至区县级或乡镇级行政区,海洋工程建设地点应明确项目所在海域位置。

地理坐标:指建设地点中心坐标,线性工程填写起点、终点及沿线重要节点坐标。坐标经纬度采用度分秒(秒保留3位小数)。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行业具体类别。

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用地面积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租用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填写实际租用面积。海洋工程填写占用的海域面积。线性工程填写用地面积及线路长度。改建、扩建工程填写新增用地面积。

是否开工建设:填写是否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填写已建设内容、处罚及执行情况。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需要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专项评价名称,并参照表1说明设置理由。未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情况:填写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流域、交通等行业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无相关规划的,填写“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填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召集审查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其他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二)建设内容

地理位置:填写项目所在行政区、流域(海域)位置。线性工程填写线路总体走向(起点、终点及途经的省、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建设内容涉及河流(湖库、海洋)的项目填写所在行政区及所在流域(海域)、河流(湖库)。

项目组成及规模:填写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工程参数,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还应说明开发方式。水利水电项目应明确工程任务及相应的建设内容、工程运行方式。

总平面及现场布置:简述工程布局情况和施工布置情况。

施工方案:填写施工工艺、施工时序、建设周期等内容。

其他:填写比选方案等其他内容。比选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工程运行方案等。无相关内容的,填写“无”。

(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生态环境现状:说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及周边与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相关的生态环境现状。其中,陆生生态现状应说明项目影响区域的土地利用类型、植被类型,水利水电等涉及河流的项目应说明所在流域现状及影响区域的水生生物现状,海洋工程项目应说明影响区域的海域开发利用类型、海洋生物现状,明确影响区域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含陆生和水生)及其生境分布情况,说明与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关系;项目涉及的水、大气、声、土壤等其他环境要素,应明确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

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要求进行现状调查和评价,并在表格中填写其现状调查和评价结果概要(不宜直接全文摘抄)。不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引用与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包括符合时限要求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数据和调查资料,国家、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数据等;无相关数据的,大气、固定声源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开展补充监测,水、生态、土壤等其他环境要素参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阐述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确定评价范围并识别环境保护目标。填写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规模、主要保护对象和涉及的功能分区等。

评价标准:填写建设项目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标准。

其他: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填写总量控制指标等其他相关内容。

(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识别施工期、运营期可能产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主要环节、因素,明确影响的对象、途径和性质,分析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影响分析,并在表格中填写影响分析结果概要(不宜直接全文摘抄);不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以定性分析为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单独列出相关影响内容。涉及污染影响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分析。

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从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程度等方面分析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有不同方案的应进行环境影响对比分析,从环境角度提出推荐方案。

(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应针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对象、范围、时段、程度,参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要求,提出避让、减缓、修复、补偿、管理、监测等对策措施,分析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运行稳定性、生态保护和修复效果的可达性,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实施、运行稳定、长期有效的措施,明确措施的内容、设施的规模及工艺、实施部位和时间、责任主体、实施保障、实施效果等,并估算(概算)环境保护投资,环境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各要素应明确影响评价结论。

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等措施,生态修复宜选用本地物种以防外来生物入侵。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施工方案、运行方式,实施物种救护,划定栖息地保护区域,开展栖息地保护与修复,构建活动廊道或建设食源地等措施。项目建设产生阻隔影响的,应提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

涉及河流、湖泊或海域治理的,应尽量塑造近自然水域形态和亲水岸线,尽量避免采取完全硬化措施。水利水电项目应结合工程实施前后的水文情势变化情况、已批复的所在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与调度方案等相关要求,确定合适的生态流量;具备调蓄能力且有生态需求的,应提出生态调度方案。

涉及生态修复的,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周边资源禀赋、自然生态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重建与当地生态系统相协调的植被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涉及噪声影响的,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声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涉及其他污染影响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提出污染治理措施。

涉及环境风险的,应根据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单独列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内容。

其他:填写未包含在前述要求的其他内容。

环保投资:填写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估算(概算)投资,主要包括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不利环境影响采取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直接为建设项目服务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费用以及相关科研费用等。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按要素填写相关内容。验收要求填写各项措施验收时达到的标准或效果等要求。

(七)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无需重复前文所述的建设内容、具体的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等内容)。

(八)其他要求

1.涉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涉密建设项目不应包含涉密数据及图件。

2.报告表中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内容的应注明并说明理由,未注明的视为可公开内容。

3.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线路走向图(线性工程)、所在流域水系图(涉水工程)、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布置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及位置关系图、生态环境监测布点图(包括现状监测布点图和监测计划布点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图(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典型措施设计图)等。附图中应标明指北针、图例及比例尺等相关图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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