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异地非法转移、倾倒隐蔽性强、危害大,急需建立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机制。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固废危废污染联防联治、统一防治标准、推动固体废物区域转移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固废危废处置补偿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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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的建议

2021-02-01 08:5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姜栋栋

危险废物异地非法转移、倾倒隐蔽性强、危害大,急需建立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机制。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固废危废污染联防联治、统一防治标准、推动固体废物区域转移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固废危废处置补偿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4省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总量与自身处置能力不均衡,有的省市某些类别处置能力欠缺,有的省市相关处置能力有富余。二是4省市自建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对独立,没有直接进行信息共享交流的渠道。三是由于长三角区域内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管理要求不一,导致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水平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四是一些地方由于地理空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等限制,不具备大规模新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条件,无法完全依靠自身消化所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五是由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就是污染跨省转移的观点使然,加之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长三角区域内跨省转移审批周期较长,有的地方甚至为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者不达标处置,“一刀切”禁止外省市处置类危险废物转入,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浪费。

从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考虑,笔者建议:

一是统一规划提升处置能力建设。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应在全面评估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力度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由于客观原因限制,确实无法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由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统筹规划、相对集中布局,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是强化长三角区域内信息互联互通。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打通区域内省际间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开放共享各地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实现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全方位数据对接,形成全过程闭环式监管网络体系。

三是联合开展行业整治提升。针对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各省市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设计,统一监管标准。可选取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利用处置行业联合开展整治提升,并逐步扩展至所有行业类型,通过3-5年的时间完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行业规范化提升,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生态补偿试点。省级层面上,在优先满足自身处置需求、保障省域范围内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焚烧、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等不同处置方式,在长三角区域内试点由危险废物转出地向转入地进行生态补偿,以促进区域内省际间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合作共享。而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部,探索以县级区域为基本单元,由空间资源紧缺、处置设施落地难的县(区)向接收危险废物的县(区)进行“点对点”生态补偿,以推动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邻避效应问题。

五是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各省市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基础上,统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时效。在以上各项措施得到较好执行、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建议长三角区域试点放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制度,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在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流动,使市场真正起到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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