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的外面有一溢流口,长期溢流,致使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溢出。住建局对该污水处理厂负有承建和运营的职责。生态环境局问:
一、处罚对象是该污水处理厂还是住建局?
二、若要作出处罚决定,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能否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由于该污水处理厂没有编制关于溢流口的应急预案,能否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解答:
一、关于处罚对象问题
处罚对象,也即违法主体。污水处理厂应当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论污水处理厂由哪个单位承建和管理,当发生违法行为,都应当处罚违法行为人,也即处罚污水处理厂。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一)如果污水处理厂存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如果其没有编制应急预案,也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相关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原标题:污水处理厂由住建局承建和运营,处罚对象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