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内容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围绕“六稳”“六保”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七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缩减调查报告评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通知》中明确了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四类情形,并对免于评审管理的地块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是简化农转建调查内容。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4.2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广州市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环〔2020〕101号),明确了“农转建”项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简化调查内容为7个“是否”,即:
1.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
7.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上述7项调查结论均为“否”的地块免于采样监测。
三是推行调查报告分级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调查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本《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报告评审分工,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权下放至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的报告。
四是缩短评审工作时间。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明确了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须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同时,还明确了将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由串联改为并联。
五是取消修复方案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结合“放管服”有关指示精神,本《通知》明确规定了修复方案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取消了专家审查、技术评估等环节。
六是强化修复工程事中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的监管,明确了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需将修复工程事中监管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保障修复过程的环境安全。
七是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加强统筹组织、优化服务,切实解决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实际问题;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工作交流平台、提供政策解读等各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四、政策亮点
本《通知》能有效解决土壤环境管理中存在的审批时间长、事中监管不足等问题,能够实现城市土地有序流转、优化营商环境,在打赢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快城市土地有序流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延伸阅读: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