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江西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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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投放垃圾最高罚500!江西生活垃圾分类公开征求意见

2021-03-11 10:42 来源: 江西晨报 

作为国家级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江西省南昌市、宜春市目前均已出台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3月1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江西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民可在4月10日之前可向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反馈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鼓励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南昌市、宜春市均已完成国家生活垃圾试点工作,出台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系统。此外,其余设区市和53个省生态文明示范县也已全部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此次省司法厅发布的《条例》草案明确,江西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类。鼓励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区的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得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主要用于焚烧残渣、飞灰和应急保障。

住宅小区要有明确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村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个人最高罚款五百元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得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工具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收集运输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职,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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