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 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
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