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详情如下。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桂建城〔202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考核重点是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片区、示范点及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试点县(市)考核工作由所在设区市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工作,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采取季度测评、年度综合考核的形式开展。季度测评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对各设区市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测评。年度综合考核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综合全年各季度测评结果,对各设区市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五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暗访。材料核查的重点为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暗访的重点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每年4月、7月、10月,各设区市报送上一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分,并开展实地抽查和评分,形成季度测评结果。
每年12月,各设区市报送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年底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年工作情况形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七条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具体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第一季度得分×25%+第二季度得分×25%+第三季度得分×25%+第四季度得分×25%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或造假情况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当季测评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并进行全区通报。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情况。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季度测评和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市,酌情约谈设区市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督促及时加以整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工作内容,上一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202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