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环保能源(屯昌)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屯昌县医疗废物协同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屯昌县医疗废物协同处置项目选址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牛鼻岭,服务范围包括海口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临高县、屯昌县、定安县、琼中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项目主要建设2条处置规模为10t/d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线和1条0.5t/d微波消毒处理线,医疗废物总处理规模20.5t/d,设计服务年限30年,经处理的医疗废物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后,送往项目西南侧的海南省屯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最终处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屯昌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场址周边区域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中NH3、H2S、VOCs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场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农用地及林地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标准限值,VOCs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3消毒处理设施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的“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消毒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废水处理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泥排放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2套高温蒸汽系统处理线、1套微波消毒处理线均配置1台高精度生物过滤器;医疗废物处理间实施封闭、微负压作业,冷库、上料平台、高温蒸汽系统出气口、消毒系统出气口、破碎机、高温蒸汽系统灭菌器、微波消毒处理线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液洗涤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医疗废物采用密封袋包装、周转箱盛载,采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高温蒸汽处理单元真空泵系统废水、清洗废水、微波消毒系统冷却水、碱液洗涤塔废水以及灭活后的冷凝液等各类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进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外排。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进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得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项目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处理后的废渣运至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废机油、废滤芯、废活性炭、废水预处理栅渣污泥等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落实项目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对涉及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的设施采取严格的防渗处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不得加重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医废收集处理全过程管理。项目医疗废物接收、运输、贮存、高温蒸煮、微波消毒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