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为6mg/m,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20mg/m”。

首页 > 大气治理 > VOCs > VOCs监测 > 政策 > 正文

广州:致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的一封信

2021-06-15 08:47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广州发布致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的一封信。其中提出,广州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为6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20mg/m³”。

致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的一封信

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为6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20mg/m³”。

请广大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从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建设适宜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建立健全台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做实做细,确保VOCs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3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