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原则,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顺利完成“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持续深入做好廊坊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结合实际,迅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和突出问题排查,持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监测水平、营造高压态势,加快解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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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狠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1-08-12 10:30 来源: 廊坊日报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原则,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顺利完成“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持续深入做好廊坊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结合实际,迅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和突出问题排查,持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监测水平、营造高压态势,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

迅速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措施要求,特别是对本年度和2022年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最新任务要求,各地要迅速进行系统梳理,对标最新措施要求,逐一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治理任务,要倒排工期,建立清单,明确责任人,挂账督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各地要迅速对生态环境部2020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2021-2022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执法检查中发现反馈的各类涉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等投诉问题整改情况实施台账管理,逐一开展“回头看”。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整改。要找出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深挖根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防问题反弹。

迅速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排查整治

各地要迅速组织辖区内各类涉VOCs排放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自查,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改,今年10月底前辖区内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完成一轮排查。

当前,廊坊市工业企业及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及效果评估项目正在开展,各地要逐一对照反馈问题和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同时,各地在企业自查、第三方摸底调研的基础上,要对涉VOCs排放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等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要全覆盖;针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式管理,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对自查、摸底调研及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需对提升治理设施进行小幅改造升级,工程量小的,要督促企业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对治理设施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工程量大的,要督促企业一个半月内提交改造升级方案,最迟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

持续加大培训指导帮扶力度

各地要坚持“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结合当前重点治理任务、突出环境问题等,组织实施专题培训。持续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组织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加大对企业的培训指导帮扶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水平。特别是要结合当前“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

持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水平

迅速开展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排查行动。各地要迅速排查辖区内涉VOCs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运行情况,对未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应安尽安、应联尽联;对已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同时,要迅速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分表计电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对未安装、不正常运行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此外,各地要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开展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提升月行动。生态环境部在廊坊市开展了7月份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帮扶工作组在廊坊市检查中发现了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8月份作为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提升月,迅速组织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管能力提升培训,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彻底整改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特别是对存在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切实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持续营造高压态势

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组织协调。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法,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特别是要严厉打击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媒体宣传曝光力度,及时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向污染宣战的高压态势。

严格检查抽查,严肃通报约谈。将结合“一厂一策”帮扶活动,组成工作检查组,赴各地对各项重点治理任务完成、各级交办问题整改、检查抽测、培训指导帮扶、在线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监管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存在工作推进落实进度慢、各级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特别是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给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县(市、区),将予以严肃约谈;影响恶劣的,将依法依规提出严肃追责问责建议。


原标题:我市狠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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