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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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加强新型噪声源管控

2021-08-24 09:50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陈媛媛

广场舞音乐声、高铁或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邻里装修施工声……近年来,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

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草案》采纳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针对当前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解决突出问题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此次法律修订拟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又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实施分类管理

《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长期以来,广场舞噪声扰民是让相关部门头疼的问题。《草案》将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列入法治范围。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对于噪声未超标但扰民的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李锐说,当前《草案》对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不够全面,不能涵盖所有干扰他人生活的噪声污染情形。比如在类似于妇幼保健院和其他有静音要求的噪声敏感区域产生的声响,可能分贝未超过排放标准,但也会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干扰和不利影响,建议对噪声污染的概念进一步研究修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刘修文也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噪声污染的概念。比如说,一个区域内有多个噪声叠加排放,就单个声音而言并未超出相关标准,但区域内总体监测来看已经超标。建议《草案》对此类噪声污染加以考虑,并从统筹建设、合理布局等角度进行有效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在群众举报中占比较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白春礼建议,居民饲养的动物应当合理管理,避免夜间鸣叫扰民。对于流浪无主动物,可申请公安机关捕获,交由动物管理机构看管。

白春礼还建议,在居民住宅区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事由鸣放鞭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事先与物业协调区域与时段,避免鸣放时间过长造成噪声污染。因当地风俗需要唱戏等发出声响的,要严格控制时间和区域,不得干扰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支持农村地区加强噪声污染监测与防治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城乡噪声污染防治水平。

明确法律责任

目前,除了生态环境部门以外,公安、工商、文化、住房与建设、铁路等部门也有整治噪声的职责。虽然多部门的监管往往力度更大,但也更容易出现管理中的空白地带。若监管主体不清晰、各部门分工不明确,最终权益受损的就是居民。

因此,让生态环境的问题归生态环境部门,让交通的问题归交通部门,将职责明确细分到生活中的各个细节,规范协调好各自的管理权限,成为噪声治理的一个重点。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草案》明确了法律责任,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后果,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此外,还对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

在执法实践中,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工作往往涉及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协调难度大等情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李钺锋建议,《草案》进一步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的规定,加大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协调力度,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更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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