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大气网获悉,近日,黄骅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详情如下: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不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市区海丰大街、沧海路、海华大街、北海路合围区域;乡镇(街道)已全面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村(社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大气办、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商务科技和工信、城管、财政、公安等部门和供热、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9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