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辽宁庄河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需要升级改造,该公司通过考察,决定将此工程发包给赵某所在的公司。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公司安排被赵某某为现场施工总负责人,负责安排指挥工人具体施工。赵某某安排工人于某某、刘某某二人对污水处理站的污泥池、调节池进行抽水作业,并明确告诉于某某、刘某某只需要把水抽上来就可以,水抽干活就结束,千万不要下去,下面可能有危险。
当日下午4时许,水全部抽干作业结束,刘某某等正准备换衣服时,于某某不顾同事劝阻擅自决定下到调节池,在离池底1米时昏倒,刘某某下到调节池进行施救未果。后现场瓦工邓某某不顾大家劝阻执意下去施救,也昏倒在池底,几分钟后,消防部门和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于某某、邓某某送到庄河市中心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某、邓某某符合生前吸入窒息性气体或空间缺氧引起气体缺氧,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庄河市人民政府成立该事故调查小组,庄河市人民政府做出本起事故调查的批复,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9号》的相关规定:大连雪山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现场施工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施工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赵某某系该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对此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已经对赵某表示谅解。赵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过错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以及获得谅解等情节,近日依法决定对赵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