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司法局发布了《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详情如下: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2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司法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
邮编:223001;电话:80831566(兼传真)
邮箱:hafzbfgc@sina.com
特此公告。
淮安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2日
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淮安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对海绵城市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并牵头相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和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规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并对海绵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保证海绵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并对政府投入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行政审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分解、细化到地块。
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六条【供地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具有涵养水源功能的城市林地、草地、湿地等地块出让和使用进行管控,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需求。
第七条【同步推进】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立项审查】市、区发改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情况进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设计管理】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评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省和我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图纸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设计方案和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推进。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地下管网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主要解决城市内涝、面源污染等问题。
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
第十三条【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在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海绵城市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雨水径流削减率和污染物去除率等报告数据,由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工作,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功能性检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不予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交付】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运维主体】海绵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排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无物业服务单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运维资格】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从事海绵城市项目维护运营活动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运维要求】海绵城市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资金保障】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排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资金应当根据权限范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其他项目海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资金,由所有权人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政策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扶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各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