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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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1-10-15 13:5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1年9月

前 言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内蒙古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成就与形势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成就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保障,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稳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圆满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在区、市、县均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修订出台《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强化考核问责,加大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绿色发展”指标考核权重,先行先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更加明确。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实现12个盟市督察全覆盖。形成《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一批制度成果,建立排污许可、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力以赴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均超额完成。2020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8%,细颗粒物未达标城市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25.0%,分别高于国家考核目标1.7个和13个百分点;52个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69.2%,劣Ⅴ类水体比例为1.9%,42个地级城市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5.7%,分别优于国家考核目标9.6个、1.9个和4.7个百分点;13个23.46公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全部完成;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1%,符合国家考核要求;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为17.02%,优于国家考核要求4.28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大幅减少,分别完成国家考核目标的179.5%、192.09%、107.04%和172.86%。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1838个、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15955个,排查整治工业固废堆存场所609家,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处置医疗废物6627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100%,核与辐射保持安全水平。

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构筑日益牢固。完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将50.46%的国土面积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区森林面积提高到4.08亿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3%,草原植被盖度为45%,湿地保有量为9000万亩。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完成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类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建成绿色矿山375家。2019年全区生态产品价值(GEP)为4.48万亿元,是同期地区生产总值(GDP)的2.6倍,比2015年增长13.8%。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兴安盟、新城区等7个地区被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杭锦旗库布其沙漠亿利生态示范区等4个地区被命名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呼伦贝尔市、乌海市被授予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称号。

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更加显著。严格生态环境准入,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环境保护引导、优化、倒逼和促进作用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累计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1969家、工业炉窑治理440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322家、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50台7629.4万千瓦。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1家,淘汰10蒸吨以下小锅炉5038台。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煤电铝一体化达到65%,非煤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

上工业比重达到63.6%。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高新技术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分别较2015年增长41.2%、17.5%、8.1%和7.5%。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煤电油气风光并举,多种能源协同互补,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36.1%。交通运输结构不断完善,“公转铁”有序实施,外运通道日趋完善,铁路货运量比重较2015年提高11.8个百分点,全面供应国六汽柴油,实施国六轻型车排放标准。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见实见效。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49项整改任务全部完成、销号48项,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问题专项督察100项整改任务完成99项、销号97项。“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渐显,截至2020年底,呼伦湖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治理规划要求;岱海除高锰酸盐指数偏高外,其他指标均达到治理规划要求;乌梁素海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察汗淖尔治理工作稳步实施,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察汗淖尔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方案》,完成草原生态修复16.8万亩,建立了察汗淖尔自治区湿地公园。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基本完成。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深入实施,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较大改善。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有效提升。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系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等制度,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经济手段提高监管实效。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成环境质量监测点位6547个、生态状况监测点位178个,基本实现环境质量及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980个重点监控企业实现联网。初步建成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平台,完成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组建覆盖全区的新时代生态环境建设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宣传等活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氛围日益浓厚。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阶段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谱写美丽内蒙古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五年。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随着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拥有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具备更好推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的多方面有利条件。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为我区推动资源、生态、区位等比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创造了巨大空间,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内生动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经济基础日益雄厚,制度优势逐步显现,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合力进一步增强,将为我们在新发展阶段更加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但我区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一个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一是对标对表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生态环境领域短板较为突出。我区能耗水平居高不下,能源消费总量达到2.71亿吨标准煤,远远超出国家下达2.25亿吨标准煤的控制目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碳排放总量大,碳强度居高不下,较2015年上升2.0%,控温降碳形势严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目标任务异常艰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尚未根本形成,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美丽中国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二是结构性矛盾仍未根本改变,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仍然较大。作为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产业结构以煤炭、电力、冶金、煤化工等资源能源型传统工业产业为主。煤炭消费比重仍高达82%,远高于全国57.5%的平均水平,单位GDP能耗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19倍。公路货运比例高达64%,占比依然较高。“十四五”期间,以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交通结构仍难以发生根本性扭转,高耗能重大项目建设仍会增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超载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碳排放控制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难度依然较大。

三是生态环境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较大。环境空气质量方面,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空气质量尚未达标,乌海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污染较为严重,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存在短板;全区季节性污染问题突出,2020年采暖季PM2.5平均浓度较全年高出26.9个百分点,夏秋季O3污染凸显,臭氧浓度较2015年反弹8.3%,PM2.5与O3协同控制亟需加强。水生态环境方面,自然条件先天不足、后天失养,主要河流生态用水短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及再生水利用率不高,总氮和总磷总量控制实施过程相对缓慢,“一湖两海”等重点湖库水体富营养化形势依然严峻。点源污染防治存在薄弱环节,面源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仅为15%。部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存在短板,水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金属污染在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等局部地区随着污染物逐步累积环境风险将长期存在,农用地受污灌、化肥、农药、畜禽养殖等多种途径污染影响,潜在风险较大;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持续下降,环境质量底数不清,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风险隐患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等沿黄盟市重化工产业集中,存在较大突发环境风险隐患,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能力不足,综合利用率仅35%,环境风险管控压力大。

四是生态屏障防护功能本底较弱,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难度较大。森林林分质量不高,草原沙化、退化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问题较为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薄弱,监测监管能力不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部分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

五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仍不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亟需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效应还未完全释放,生态环境治理更多依靠行政手段,相关责任主体内生动力不足,市场体系等还需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领导责任体系仍然不够健全,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法治意识淡薄,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还需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源、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与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监管人员力量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生态环境监管任务不相匹配。全民行动体系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强化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决守护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美丽内蒙古建设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坚持人民至上,造福人民。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的重要要求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治理。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推进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为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提供支撑,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全民行动,共治共享。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按照党中央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到二〇三五年,综合经济实力和绿色发展水平大幅跃升,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内蒙古基本建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土壤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城乡环境优美和谐宜居,基本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恢复,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步,美丽内蒙古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碳排放强度有所下降,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水生态功能初步得到恢复,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

———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构筑的更加牢固。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利用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重金属等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加强,环境安全有效保障。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制度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突出短板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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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创新驱动,以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效率提升为手段,着力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一节 严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立足我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巩固和优化主体功能区,构筑安全韧性的生态空间、构建绿色高效的农牧空间、塑造多元宜居的城镇空间。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底线思维,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严格管控,进一步推动违法违规侵占生态空间活动的退出和修复;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闲置、荒芜;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严格控制城镇空间无序扩张,加大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优化建成区绿地格局、增强绿地生态功能。

第二节 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全面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建立全区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用环境保护准入推动经济转型、低碳、绿色发展。加强“三线一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调控策略及环境治理要求,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不断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等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社会经济影响分析。对接各地区绿色发展重大项目信息,建立环保服务清单,大气、水、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予以优先支持。开辟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服务绿色通道。

第三节 统筹推进区域绿色发展

着力构建东中西联动、优势互补的绿色发展布局。东部盟市放大和发挥绿色生态优势,以生态农牧业、生态旅游业为支柱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老工业基地绿色振兴,把保护大草原、大森林、大河湖、大湿地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大小兴安岭等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黑土地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中部盟市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立足产业基础和产业集群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绿色崛起,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形成强劲活跃的增长带动极。西部盟市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把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荒漠化治理放在首位,严格生态脆弱区限制开发政策,推进生态退化地区综合治理和生态脆弱地区保护修复,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绿色竞争力。

第四节 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体系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积极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产业增长引擎。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以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废气、废水、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产业作为重点方向,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以污染治理、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绿色装备制造作为重点方向,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装备制造、设施建设和运营、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系统高效运行为重点方向,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以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城镇能源基础设施、环境基础设施以及海绵城市建设为重点,进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环境监测、产品认证、评估审计、咨询服务等为重点方向,促进服务业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智慧环保监管系统等建设为主要内容,发展新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产业;保护生态资源,修复受损生态系统,创新监管模式,发展生态环境产业;积极发展特色农牧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林草沙等绿色有机产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节 强力推进绿色科技创新

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计划,培育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研究观测站、环保智库等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鼓励企业牵头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人才培养,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重点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研究。开展绿色低碳技术、PM2.5与O3协同控制与调控原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和区域土壤、地下水多介质污染的形成机理及水气土污染的耦合机制研究,开展新污染物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治理管控技术研究。围绕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湖泊富营养化综合治理、草原森林生态保护与修复、荒漠化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矸石和煤田自燃控制技术、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预警技术研究。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重金属污染减排、农村牧区综合整治与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展绿色循环低碳技术,企业低碳创新技术研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

大力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支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开展节能环保、碳减排、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绿色技术研发和示范。研究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

第六节 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严格准入条件。对标碳达峰碳中和与节能减排要求目标,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扩张,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铁合金、电解铝等新增产能项目,确需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严格实行乌海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新增产能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内减量置换。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除煤制油气项目外允许新建的高耗能项目工艺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治理水平等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煤制油气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要求。

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火电、钢铁、水泥、铁合金、焦化、烧结砖瓦、电解铝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速淘汰小淀粉、小屠宰及肉类加工等企业。以火电、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铜铅锌、化工、建材、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造纸、印染纺织、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工艺革新,推动传统产业行业深度治理和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对已清理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散乱污”工业企业治理成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培育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构建现代化绿色产业体系,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强大内生动力。

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空间布局约束,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城市主城区禁止建设环境高风险、高污染项目。严格项目审批,新上重化工项目必须入园,对布局在园区外的现有重化工企业,严禁在原址审批新增产能项目。以包头市为重点,解决“重化围城”突出问题,推进“飞地经济”落地,加快现有重化企业升级改造、整合搬迁、退城入园。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传统产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区)集聚集约发展,提高化工、铸造、有色、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

提高利用效率。提升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水效、能耗限额、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监督体系。对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传统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提升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能源效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实施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制度。

第七节 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加速能源体系清洁低碳发展进程,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打造风能、光伏、氢能、储能“四大产业集群”,推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实施新能源倍增工程,到2025年力争可再生能源占全部电源装机比重达到45%左右。鼓励在鄂尔多斯、包头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规模化风光制氢,探索氢能供电供热商业模式,建设绿氢生产基地。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科学控制产能产量,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在保煤的前提下,持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严格控制煤炭开发强度。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控化石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并实现稳中有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8%,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5%以下。鼓励煤炭清洁化利用,严控煤电项目,有序推进锡林郭勒、鄂尔多斯两大现有煤炭基地配套电源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燃煤电厂实施节能改造,降低煤电机组煤耗水平。推进油气勘查开发和基地建设,加快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完善油气管网,提高供应保障。

实施终端清洁化替代。继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到2025年,城镇清洁取暖率达93%以上。重点对火电、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铜铅锌、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到2025年,力争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全区能源消费总量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强度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第八节 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力度,继续落实“公转铁”货运增量要求,推进铁路进入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万吨以上的矿区、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重点布局专用线,力争到2025年,接入及覆盖比例达到85%,满足自治区煤炭及其他货物铁路运输需求。到2025年,全区铁路运输占全方式货运量的份额达到5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管理,特别是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人口较为集聚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协同推进节能减污降碳。

推动车辆升级与淘汰。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到2025年,全区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等重点地区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20%左右。推动长途重载汽车使用LNG、氢能等清洁能源,制定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加大用地、资金等支持力度。在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务区、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加油站、加气站等节点,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换电、加气站和加氢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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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加快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程

以加快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为目标,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效降低碳排放强度。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第一节 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

开展重点地区碳排放达峰行动。实施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制定自治区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摸清碳排放基础,识别关键排放领域,研判碳排放趋势,科学制定自治区碳达峰目标。编制实施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牧业、生活、科创等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碳达峰目标过程管理,确保达峰目标如期实现。各盟市应积极开展碳达峰行动,制定本地区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乌海市、呼伦贝尔市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率先达峰。煤炭等化石燃料消费比重高、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亟需大幅调整的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区加快达峰进程。开展自治区级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及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探索建立碳中和示范区。

控制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推动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制定达峰目标,尽早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鼓励大型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制定二氧化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碳减排示范工程。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进行升级改造。加大对节能技改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重大项目和技术创新扶持力度,推动煤化工等行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控制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加快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步伐,升级钢铁、建材、化工领域工艺技术,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推广水泥生产原料替代技术,鼓励利用转炉渣等非碳酸盐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生产水泥。推动煤电、煤化工、钢铁等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加大交通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开发与推广,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推进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提高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普及率,加大交通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开发与推广。到202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4%。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建筑,不断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加大绿色低碳建筑管理,强化对公共建筑用能监测和低碳运营管理,加强能效测评管理,稳步推进能效提升。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煤层气高效抽采和梯级利用,减少油气开采、收集、加工、输送及贮存和配送等各环节甲烷泄漏,控制煤炭油气开发行业甲烷气体排放。鼓励硝酸生产企业积极改造现有选择性尾气处理装置为非选择性处理装置,削减尾气中氧化亚氮气体排放。探索适应我区不同煤种、不同循环流化床锅炉型式的低氧化亚氮排放适用技术,控制工业领域氧化亚氮和含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标准化规模种植养殖,控制农田和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

第二节 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将适应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农业、林业、草原、水资源、基础设施及城市、生态脆弱区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特性及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强化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制定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救援机制,不断提高人群健康领域适应能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储量。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碳固定服务功能。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做好“草原保护”“草原修复”“草原利用”三篇大文章,增加森林碳汇、草原碳汇。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增强湿地碳汇能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增施有机肥、免耕栽培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增加农田固碳能力。

第三节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碳市场制度建设,制定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推动企业完善碳排放管理,加强碳排放、碳交易及碳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推动企业主动适应、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提高企业绿色低碳竞争力。高质量做好重点控排企业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重点开展发电行业企业配额分配与发放。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鼓励企业主动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推动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相融合,实现统一谋划、统一布置、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强化工业、农业温室气体和污染减排协同控制,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水、垃圾等集中处置设施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加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作用机制研究,构建协同控制政策体系,实现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监管。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融合。强化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推动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探索实行重大项目碳排放管理,对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严峻的地区,缓批或限制“两高”项目和高碳排放项目。推进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校核。将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碳达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减碳降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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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坚持源头控制和综合施策,以PM2.5和O3协同控制为主线,加快补齐O3治理短板,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实施区域差异化管控,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东部盟市做好巩固改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第一节 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大力实施PM2.5和O3协同控制。在全区范围内,特别是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和通辽市、赤峰市等地区,针对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加油站等重点场所,重点筛选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较大的VOCs物质,精准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和排放企业,加强VOCs、NOx协同减排。开展O3源解析,控制季节性污染,有效降低O3浓度。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

深入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的源头、过程和末端全过程控制体系。开展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除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外,逐步取消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大力提升工业VOCs治理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控制VOCs物料无组织排放。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效减低VOCs排放。强化机动车VOCs排放污染防治,抓好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污染治理。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监管。完善我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审批、监管制度,实施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和替代,将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基线水平,建立和实施HFCs进出口配额许可制度,继续推动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

加大有毒有害及恶臭污染防控。开展NH3排放控制,加强源头防控,优化化肥、饲料结构,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强化烟气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恶臭深度治理,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监测。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废等,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锅炉排放标准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第二节 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钢铁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80%左右的钢铁产能完成改造。加强自备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运行。开展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推进通辽北部、包头、鄂尔多斯等地区电解铝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集气效率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有序推动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针对铸造、铁合金、焦化、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严格控制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强化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加快淘汰热效率低下、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现有企业分散式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大力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继续做好工业余热和大型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实施小散燃煤热源替代,鼓励采取太阳能+风能多能互补清洁取暖,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改造。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到2025年,全区城镇清洁取暖率达到93%以上。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深入开展供热燃煤锅炉排查,2025年底前,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全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应对1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管控,原则上2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推进车油路企联合防控。大力推进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和深度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推进油品持续升级,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加大油气回收治理力度,2025年底前,储油库、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全面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非标油生产企业。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未登记或冒黑烟工程机械。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推进低空面源污染整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按季度更新的施工工地分类管理清单,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加强运输扬尘监管,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强化道路扬尘管控,规范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程,提高春季清扫频次。加强渣土车扬尘全过程管理,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污染防治和减尘抑尘,加大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力度,到2025年底前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城市裸露地面、堆场、料场规范化整治,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控制秸秆焚烧,以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土默特平原为重点,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防止秸秆露天焚烧。

第三节 推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大力改善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健全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严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海勃湾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得新建重化工项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不得新上焦化项目。推进区域焦化产业重组升级,不得新增焦化产能,确需新建的焦化项目,产能指标在区域内实行等量置换。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焦化、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深入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达到98%以上,农区清洁供暖率达到60%以上。统筹做好PM2.5和O3污染防控,重点抓好VOCs和NOx协同控制,有效控制O3浓度。到2025年,VOCs的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显著改善呼包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扩大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继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保障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呼和浩特市重点解决散煤燃烧污染问题,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农村地区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强化移动源有效监管,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到2025年,力争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包头市重点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山南地区不再新建高排放、高耗能项目,逐步淘汰低端产能、落后产能和高污染企业,推动包铝和铝产业园、包钢和金属加工园区整合一体化发展,实施城市建成区钢铁、化工、有色等污染企业和工段搬迁改造以及民营钢铁企业升级改造。强化国土空间管控,科学开展通风廊道建设,切实降低主城区大气污染。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重点加强煤化工、焦化、钢铁、电解铝等行业深度治理,强化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深入推进VOCs、NOx等污染物协同减排。

有效改善不达标旗县大气环境质量。乌兰察布丰镇市加强氟化工特征污染治理、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石材和煤场综合整治;凉城县重点加强城区原煤散烧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赤峰宁城县继续实施平房区燃煤清洁化改造,全面开展扬尘污染治理及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管理;元宝山强化重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持续开展矿区扬尘治理和煤炭经营场所规范化清理整治。

第四节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加强自治区、盟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城市7—10天预报,PM2.5、O3空气质量预报等级准确率进一步提升,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完善PM2.5和O3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应急联动,实行联防联控,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和乌海市及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实施“盟市行政区+重点控制区”条块管理,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及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机制。推进重污染绩效分级管控,各盟市制定“一城一案”、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加强预案管理,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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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断强化声环境质量管理

加强重点源监管,确定本地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强化城市声环境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逐步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落实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强施工噪声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开展安静小区创建。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住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到202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重点源噪声污染排放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城市区域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第六章 稳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保护治理,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保好水”“治差水”,稳步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第一节 强化“三水”统筹管理

强化水生态流量保障。全面落实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合理确定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对具备生态泄放能力的水利工程开展生态流量(水量)泄放,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研究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地下水严重超载的地区,逐步退减超用地下水量,以西辽河流域为重点,逐步恢复河道生态功能。水资源较丰富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重点抓好源头水保护,加强黑土地水土保持,推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维系呼伦湖水域面积。水资源短缺的中西部盟市,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用好当地水、非常规水,强化工业、农业、城镇节水,降低水资源开发强度,逐渐实现采补平衡。继续实施好“一湖两海”等重点湖泊生态补水,有效维持合理的生态水位或水域面积。

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开展自然湿地保护恢复,在黄河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和“一湖两海”等重点湖库周边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制。以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区等区域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推进河湖“清四乱”制度化、常态化,对不符合水源涵养区、水域岸线、河湖缓冲带等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因地制宜恢复建设水生植被,加强土著鱼类、珍稀濒危鱼类及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建立河湖休养生息长效机制,

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试点开展呼伦湖水生态、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开展黄河流域水生态专项调查和生态系统健康评估。

优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按照“流域统筹、区域落实”的思路,打通岸上和水体,建立包括“全区-流域-重要水体-断面汇水范围-行政区域”五个层级、覆盖全区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空间管控体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方案。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推动“水体断面—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推动建设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水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在入河排污口下游等关键节点,试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生态设施,对处理达标的尾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作为再生水循环利用,纳入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

第二节 提升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保障饮用水水环境安全。加强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推进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着力解决饮用水水源不达标问题,强化水源地、供水厂、水龙头水质监测与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深入推进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严格管住新增问题,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加快推进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梯次深化黑臭水体整治。巩固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等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治久清。全面排查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到2025年,基本完成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避免整治后黑臭水体返黑返臭。与农村污水垃圾、畜禽粪污、农业种植面源等污染防治相结合,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第三节 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重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强化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编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大力推进黄河内蒙古段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治理,严禁在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推动沿黄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入园。开展黄河河道乱占乱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对干流优良水体保护,着力消除主要支流劣Ⅴ类水体,加强大黑河、小

黑河、都斯兔河、二道沙河等支流综合治理。强化焦化、煤化工、氯碱化工、原料药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防控。呼和浩特市大力补齐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短板,推动管网改造、再生水回用、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控制工程,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工程和河口湿地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改善入黄水质。包头市重点保障黄河干流昭君坟、画匠营子、磴口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强化尾闾工程入河排污口整治,推进再生水利用、河道生态治理、雨污管网排查整治、工业重点治理工程建设,提升入黄支流水质。巴彦淖尔市重点开展河套灌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乌梁素海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持续加强水资源调控管理,强化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鄂尔多斯市重点加强入黄孔兑、河川等季节性河流河道生态空间挤占、河岸带破坏等问题排查整治,严控地下水开采,继续推动高盐水资源化利用和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调配管理。乌兰察布市重点加强大黑河源头水的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乌海市、阿拉善盟重点强化黄河干流河岸带生态修复和焦化、精细化工园区风险防范,在黄河干流阿拉善段采取锁边防风固沙措施治理流动沙丘。

全面推进其他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松花江流域重点突出“东北水塔”的生态地位以及林草河湖有机质本底较高的特征,以额尔古纳河、呼伦湖、海拉尔河、根河、甘河、雅鲁河、绰尔河、洮儿河、嫩江等重要水体为重点,开展源头水保护、河滨带天然湿地修复,加强冷水性鱼类资源保护;以海拉尔区、根河、扎兰屯、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扎赉特旗等城镇和农田集中分布河段、湖滨为重点,着力加强城镇、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和河(湖)滨带建设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退耕还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型灌区退水治理等工程;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的水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开展额尔古纳河等国际界河(湖)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敏感风险点,对重点源开展实时监测,制定应急预警方案。辽河流域突出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加强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长期农业开发和水资源过度利用导致的河道断流问题,实施水资源目标管控、生态流量年度调度计划。实施西辽河及支流河道生态廊道修复治理工程,实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高效节水灌溉、引绰济辽等工程,严控农田灌溉面积和用水量,建立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大中水回用和非常规水源综合利用力度,因地制宜使断流河段逐步实现“有水”目标。加强老哈河流域劣Ⅴ水体综合治理。海河流域重点抓好黑河治理,上游突出水源涵养,中游强化城市控源截污和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管控,下游做好调蓄缓冲;滦河水系加强优良水体保护,建设水源生态涵养区,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控,保障流域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不退化。西北诸河维护额济纳河等优良水体水质保持稳定,推进锡林河面源治理和生态保护。

深入推进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呼伦湖配合国家开展水生态、生物多样性、富营养化试点监测。开展呼伦湖滨水湿地恢复、退化草地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关键物种恢复。加强土著鱼类保护,畅通呼伦湖-乌尔逊河-贝尔湖鱼类洄游通道,利用贝尔湖优质鱼类种质资源逐步恢复呼伦湖鱼类资源结构。继续开展呼伦湖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开展内源形成及释放机理研究。乌梁素海以保障合理生态流量、保持水质稳定向好、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深入实施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持续加强水资源调控管理,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效能和再生水回用率。推进流域灌区治理,探索灌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模式,实施农田退水综合利用,采取生物净化等措施实施氮磷拦截净化,加大农药化肥使用控制力度。定期收割湖内芦苇、沉水植物,加快实施湖滨生态缓冲带修复,加大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力度。岱海以水资源管控、保持合理水位为目标,增加水量、改善水质。科学实施生态补水,持续推进地下水超载区治理,强化城镇节水、农业高效节水和工业再生水利用,稳定现有湖泊湿地面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提升弓坝河、苜花河等入湖河流的面源污染削减、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着力恢复岱海鱼类。提高岱海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岱海内源调查研究。察汗淖尔实施“水改旱”、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水资源节约利用与调控工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降低水资源消耗。开展流域风沙源治理、草原保护与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废旧地膜回收以及湿地周边环境提升等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对乌兰察布市察汗淖尔流域十八顷河、特布乌拉河等进行河道综合治理,加强河道两侧堤防改造和植物配置、河道淤积段清淤、阻水建筑物改造重建。设立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采取湿地植被恢复、生态围栏、科学监测和警示牌树立等措施,抢救性保护湿地资源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湿地景观。建立跨区域、跨省联合协调机制。统筹抓好达里诺尔湖、东居延海、哈素海等湖泊治理,坚持“一湖一策”,科学确定水质目标,合理制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确保水量保持在合理区间,水质基本稳定,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积极推动国家“美丽河湖”建设示范引领。选择典型流域、河湖,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精准识别重点河湖主要问题症结,针对性实施保护和治理措施,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治理成效、河湖之美。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提升公众亲水环境品质,使公众直观感受到河湖之美。鼓励盟市政府制定规划,积极申报国家“美丽河湖”。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到2025年,建成1-2个国家“美丽河湖”。

第四节 持续深化“多源”同治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逐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排污口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海河、松辽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黄河、海河、松辽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

加大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提升新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合理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新区所有新建管网均实施雨污分流。其他有条件地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增设调蓄设施、管道截留等工程措施,防治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到2025年,实现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鼓励城市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持续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强化达标监管。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全区城镇污水收集率平均达到65%,处理率达到98%。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5年,全区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大于35%。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可持续的污泥利用和消纳模式,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流域产业布局调整升级,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绿色发展,加大对化工、焦化、制药、食品加工、造纸、印染等行业污染治理力度。乌海及周边地区现有炭化室高度5.5米的焦炉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干熄焦改造,强化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区域内焦化废水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推进淀粉、肉类加工企业、印染企业等清洁化改造,推进行业节水,新、改扩建项目优先利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继续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开展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评估,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控,确保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稳定达标,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

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黄河、西辽河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岱海、乌梁素海、察尔森水库等重点湖库,优先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采取措施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鼓励有条件地方先行先试,将规模化农田灌溉退水口纳入环境监管。

专栏5 水生态环境提升重大工程

(一)重点河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

呼伦湖重点实施控源截污、生态修复、产业转型、科研监测等举措;岱海重点实施水资源调控、控源截污、生态修复、应急补水和能力提升等举措;乌梁素海重点实施水质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等举措;察汗淖尔重点实施“水改旱”、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草、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措施,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二)城镇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

实施城镇污水管网问题排查、诊断和修复,推进雨污分流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加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沿街、沿河商户和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管网覆盖空白区;城市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目标。

(三)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程

以流域为重点,选择水生态退化、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城市,实施污水再生利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再生水输送管网等工程。

第七章 改善土壤和农村牧区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源头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有所提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一节 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

扎实推进土壤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强化土壤生态环境风险分区管理,对划为重点管控区的严格管控类和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及疑似污染地块、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地块、风险筛查确定的高度关注在产企业地块,开展调查评估并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对划为优先保护类的农用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划为一般管控区的其他区域,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整体推进土壤环境污染源头治理,以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产业集中地为重点,开展企业绿色化提标改造。全面排查并整治历史遗留无序堆存涉重固体废物,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导致尾矿进入农田风险。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

有效防范建设用地新增土壤环境污染。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及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对化工、冶金、矿山采掘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腾退地块土壤污染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定期开展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到2025年底,至少完成一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并制定整治方案。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其安全利用。组织完成部分高背景、高风险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深入开展调查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潜在高风险地块,进一步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用地准入,合理确定开发和使用时序,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推广绿色修复理念,防止施工过程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模式及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协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健全后期管理机制。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和目前治理修复技术尚不成熟的污染地块重点实施风险管控。

第二节 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强化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风险管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协同治理,有效管控地下水生态环境风险。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模式与配套政策。

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继续开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及国家地下水考核点周边区域开展专项调查。到2021年,完成一批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善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网,到2025年,基本构建全区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网,初步完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部门间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加强监测评估,避免在易污染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可能影响地下水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措施、治理修复方案,突出协同防治。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对高风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止持续污染地下水。继续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强化示范评估。

强化地下水生态保护治理。建立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实行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五控”制度,加大对黄河、西辽河流域等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的治理力度,到2025年,全区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察汗淖尔流域为试点,研究生态脆弱区地下水生态环境改善方法技术,探索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节 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农业种植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控肥增效,深入推进化肥负增长行动,推广增施有机肥,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亩均使用量保持负增长。实施控药减害,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亩均使用量保持负增长。实施控水降耗,推广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的节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农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问题,到202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9以上。实施控膜减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农用地膜,在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试点,健全废弃地膜回收体系,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加强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大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分散养殖的村庄要利用堆肥工艺处理粪便污染。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基地建设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禁养区环境监管。

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监管。建立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体系,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划分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控制单元,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和监管试点,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强化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土壤监测、10万亩以上的农灌用水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污口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监测。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节 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完成新增120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推动任务落地,对整治村庄和设施建设情况实施季度调度,到2025年,经整治建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统筹推进污水治理与厕所改造、城乡建设工作相结合,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黑臭水体集中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已整治村庄提质增效,新整治村庄“整治一个、验收一个”。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维,鼓励第三方参与治理,开展已建设施调查评估与分类改造提升,持续推进集中式设施出水监测,定期通报设施运行和监测情况。到2025年底,全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以上,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5%以上。建立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推行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牧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牧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到2025年,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的嘎查村达到90%左右。

推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广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合理开展垃圾分类。合理确定垃圾收运处置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转运、旗县(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距离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及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嘎查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鼓励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成熟处理技术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建立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建立保洁队伍,强化后续运维。到2025年,力争全区60%的行政嘎查村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环境安全。着力解决旗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成“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基础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全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24年完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进行规范化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牧区供水安全。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对“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农村牧区饮用水抽检卫生合格率达90%以上。

专栏6 土壤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一)土壤污染治理工程

实施1.35万亩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和安全利用。

对列入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

录的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对超管控值的地块试点开展土壤修复(管控)工程。

(二)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

以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国家地下水考核点周边区域为重点开展防渗改造试点项目;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项目;在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场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风险管控项目试点。

(三)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完成个建制村农村牧区环境整治。以河口镇为试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在黄河等重点流域开展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试点,在畜禽养殖主产区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支持整县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治理示范。


第八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原则,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强化生态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一节 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勘界定标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状况和人类活动基础调查,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测监控网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功能分区及勘界立标,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监管办法和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内非生态活动。实地核查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并监督处理整改。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管理、跟踪监督、整改销号制度。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

开展生态保护执法监督与考核。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依法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并监督保护修复情况。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修复成效和管理情况开展督察,加强对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监督。对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及问题集中地区开展专项督察。加大对挤占生态空间和损害重要生态系统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实现生态保护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第二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评估。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体系,整合优化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要区域,以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为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掌握保护状况、动态变化、威胁因素。探索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生态质量监测、质量评价与成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修编《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连通重要物种迁徙扩散生态廊道,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重点开展遗鸥、蒙古野驴和北山羊种群抢救性保护。推进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坚决打击各类乱捕滥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定期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完善,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效机制。到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率8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率88%。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健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的监督,开展自然保护地外来入侵物种长效评估。

第三节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成效评估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系统思维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在总结乌梁素海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开展模式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推进黄河流域、西辽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抓好科尔沁草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推动河套-土默川平原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等区域项目有序开展,开展生态修复性人工增雨作业,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公益林保护、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工程,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23.5%;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深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草原保护与修复重大工程,到2025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以水体污染治理、生态补水、破碎化湿地修复为重点,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和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点加强浑善达克、呼伦贝尔、科尔沁、毛乌素等沙地及沙化土地治理,持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加快露天矿生态修复及采空区灾害治理,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开展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估,盟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监督工程实施主体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开展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加强评估成果综合应用,将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配置的依据。

开展多层次生态状况评估。研究制定内蒙古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站点等手段,重点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估,掌握生态状况、问题及变化趋势,发布生态质量评估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公园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每半年开展一次。适时开展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评估。建立包括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区域生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监管信息的生态保护综合监管系统,纳入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统一发布生态系统保护与成效信息。

第四节 持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强化资金支持、绩效考核、政策倾斜,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开展中国生态文明奖、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推动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强化示范建设引领带动作用。编制美丽内蒙古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通过规划先行、制度保障、宣传推广,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

第五节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初步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建立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价值核算,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纳入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中应用。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适时评估各地生态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价格、信用、转化和交易体系。在自治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增加生态产品补偿因素,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的生态产品价值实施路径,将内蒙古建成全国生态服务与产品供给的重要保障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区。

探索创新“两山”转化实践模式。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推动生态产业化,聚焦生态旅游业、生态农牧业等,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加快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以各类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为重点,统筹谋划生态旅游资源,创新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户外运动以及康养产业,促进旅游、文化、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以打造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为依托,重点发展生态绿色农畜产品、林下经济、沙产业、药材种植等,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智慧农牧业,培育农畜产品加工业,持续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专栏7 生态保护与监管重点工程

(一) 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程

黄河重点生态区开展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库布其、毛乌素等地为重点,建设完善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大力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矿山生态,加强贺兰山生态保护和修复;东北森林带重点实施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保育,加强湿地、河湖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北方防沙带重点实施呼伦贝尔、科尔沁、锡林郭勒、阴山北麓等重要地区草原保护修复,统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土地综合整治,对浑善达克等重要沙地和重要风沙源加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防治,实施水生态修复治理,逐步恢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要河湖生态健康。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开展生物多样性基础调查;建设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地区,整合建设 个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对四合木、革苞菊等数量稀少的濒危植物种群开展长期监测。配合建设一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救护场所、繁育及野放(化)基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基地。

第九章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

坚持“防”“控”并重,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和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全过程、精细化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安全管理,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守牢环境安全底线,防范环境风险。

第一节 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建立自治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核与辐射隐患排查。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加强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测井源运输监督检查。强化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规范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储。加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立伴生放射性矿信息监管系统,定期更新监管名录,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在白云鄂博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等重点设施周围建立自动监测系统,促进企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加快各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积极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培育核安全文化,

推进核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建设。

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立移动通讯基站、广播电视台站、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设施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动态反映全区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总量、分布等情况。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推广“绿色基站”、“绿色变电站”建设。在城区环境敏感区建设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系统,实时进行数据公开。定期对人口密集区重点电磁设施进行适时监督监测,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二节 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监管能力

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废矿物油收集网络等试点建设。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促进利用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实现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推进企业、园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企业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支持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以及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和转移“白名单”制度。积极参与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响应国家在自治区建设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

提升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能力。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优化全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序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及时整改前期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发现的难点问题。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鼓励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

补齐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短板。完善建设地级城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难以稳定运行的处置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鼓励边远旗县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逐步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响应机制、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到2025年,全区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 强化重金属及尾矿库污染防治

严格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坚持“减量替代”或“等量置换”原则,严格重点区域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指标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聚焦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深入推进重点河流湖库、水源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开展涉镉企业污染源排查。加强涉重产业转移承接地加强行业环境管理。强化涉重行业企业与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地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

强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有色、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问题排查整治。铅锌铜冶炼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锌冶炼企业加快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铜冶炼企业积极推进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推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实现减半目标后持续稳中有降,鼓励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开展无汞触媒示范项目。

有序开展尾矿库等环境污染治理。开展尾矿库、采矿废石堆场、冶炼矿渣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施“一库(场)一策”分类分级整治。严格新建(改、扩)尾矿库和各类渣场环境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持续推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尾矿库的环境治理,加快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重点加强黄河流域尾矿库污染治理,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节 推进其他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包头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推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地级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量。推进全区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加大黄河流域7盟市大宗固废的综合整治力度,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以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为重点,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大力推进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等尾矿综合利用。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矿山废石、尾矿充填或回填采空区和矿坑,鼓励利用矿区露天采空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选用尾矿、粉煤灰等作为城市建设、铁路和公路建设等建筑、筑路材料。鼓励利用矸石、粉煤灰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到2025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废电器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强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管理,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强化黄河干流和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污染源等排查整治,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鼓励群众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投放,继续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提高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推进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规范焚烧飞灰利用处置,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对旧的垃圾堆放场和服务期满要封场的填埋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赤峰市、呼伦贝尔市、乌海市开展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强化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塑料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各盟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完善快递包装规范使用,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以及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节 加大新污染物基础调查及排放控制

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深入开展全区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进行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重点在黄河流域以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为调查对象,试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全区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点源清单。

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新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化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管理登记责任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不断提升全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及监管能力,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

风险管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限制、减少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加快淘汰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基本淘汰短链氯化石蜡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鼓励对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第六节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室内环境健康等领域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在黄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建设水环境风险预警平台。加快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化工园区以及重点化工企业的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多层次预案体系,健全生态环境风险动态评价和管控机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完善环境安全例会和例检,定期开展企事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实现涉危涉重企业全覆盖。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动重点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推广“南阳实践”经验,切实提升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加强对政府、企业预案的动态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各级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度。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防联控机制,深化跨省区跨部门、盟市环境应急联动合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体制。完善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规范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加强环境风险监控和污染控制,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环境应急管控能力。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推动建设必要的应急防控工程。以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风险评估。升级改造现有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数据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与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化应用。推动各盟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应急处置资源清单,推进无人机、走航车等先进设备或技术在环境应急事件的使用,提升环境应急工作效能。推进各级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库建设,支持建设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区域联动快速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形成有效应对自治区区域内多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探索开展应急演练评估等研究,强化应急处置与监测等技术集成示范。

专栏8 环境风险管控重大工程

(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强化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提升辐射与辐射监测中心执法装备、业务用房、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完善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高风险移动γ探伤源监控系统。

(二)危废医废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工程

开展全区12个盟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建设全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若干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个旗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12个盟市配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三) 重金属与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尾矿库和与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生态环境状况排查和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整治。对“无主”尾矿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尾矿库,以及黄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等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停用超过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编修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档案。编制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整治工程。

(四)无废城市建设工程

在继续推动包头市开展的基础上,试点推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实施一批“无废矿山”“无废企业”“无废园区”“无废农业”“无废村庄”“无废宾馆”“无废商场”“无废景区”“无废学校”等“无废细胞”创建工程。试点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五)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在主要跨境河流、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建设完善环境应急防控工程。推动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及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六)优先控制化学品筛选及环境风险评估工程

开展全区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建立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点源清单。提升全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能力。识别全区优先控制化学品潜在环境风险,对重点区域开展种高风险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针对种高风险优先控制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提出全区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建议。

第十章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创新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制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新格局。

第一节 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

落实党政部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发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重点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和约束性指标、制定配套政策、统筹资金支持、强化考核问责,持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具体抓落实,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始终保持高水平的监管态势,压实排污企业生产过程减排责任。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统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督促企业主动开展排污许可、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环境违法、环境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强化各项政策制度落地,严格落实企业源头防控、依法排污的责任。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地方法规建设,制定出台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等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立足自治区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探索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污染防治有关产品地方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市场监管。

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市场体系。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建设、运行。开展第三方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推行环保管家。开展以生态为导向的治理模式(EOD),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深化绿色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明确的电解铝、水泥、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不断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对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进行质押融资,鼓励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构建规范开放市场,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用管理体系。健全政府守信承诺机制,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机制。健全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制度,及时归集地方各级政府公职人员失信违法信息。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不断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强化企业“三同时”、自行监测、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验收、清洁生产等服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的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严格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等,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的环评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对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攻坚督导帮扶和技术指导。深化对企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服务。

第二节 完善生态环境制度建设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强化对地方的督政问责。重点监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不利情况进行问责。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把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健全按月调度、按季通报、宣传报道、信息公开、验收销号等制度。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落实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督促各盟市抓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压实工作责任。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健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实现排污权交易从政府有偿出让向企业间直接交易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升企业排污权资源化,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向国家争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温室气体减排等的资金支持。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生态补偿模式,逐步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覆盖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评价、生态修复等专业化能力。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厚罚不赔、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建立线索双移送机制,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与相互支持,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机制,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做好保险服务与风险防控,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在高环境风险领域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深化城镇及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提升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与预警能力,补充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温室气体等专项站点及超级站建设,建立全区大气污染立体遥感观测系统。优化整合自治区地表水和水功能区断面,完善自动监测网络,推进“一湖两海”、黄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开展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通量等专项调查监测。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废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以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强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推进旗县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地级市和县级市分步实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开展振动和光环境监测试点。实现12个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基本辐射监测能力全面覆盖。

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完善固定源监测及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推动执法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拓展移动源专项监测,开展农业面源监测试点。

构建生态保护监测体系。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建立健全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实现全区生态质量地面监测全覆盖。加强生态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地面遥感接收站,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质量监测体系,提升多源数据获取能力。研究构建适合内蒙古生态特点的生态质量地面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调查与评估;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监测、评估及生态风险预警;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研究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估。

强化应急和专项监测。建立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的应急监测体系。提升跨盟市应急监测支援能力,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建立自治区-区域-盟市三级应急监测网络,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立应急监测中心,具备同时应对两起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探索建立具有产业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特色的乌海及周边地区、自治区中部区、呼包鄂乌经济圈、松花江流域环境应急监测分中心,建立陆域2-6小时应急响应圈。健全自治区-区域-盟市三级应急监测联动机制与国家和相邻省份环境应急监测援救机制,建立社会化应急监测参与机制,实现环境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协调、应急监测资源的统一调动调配、监测数据的统一分析管理。推进应急监测自动化、可移动的先进监测设备建设,搭建监测监控大数据平台、网络预警监测平台,提升应急智能化水平。建立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专家库,探索建立社会化应急监测参与机制。开展温室气体监测、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深化自治区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推动地方细化落实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强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统筹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主动为各级党委政府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做实旗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按照“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原则,加强业务用房、仪器装备、人员等能力建设,确保满足监管需求。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备案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对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部门合作、数据共享、公众监督工作机制,提升跨部门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能力,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量值溯源体系。

第四节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

建设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基于生态环境信息“一张网、一朵云、一张图、一套数”推进整合现有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升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智慧环境治理能力。分析展示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自然生

态、核与辐射、督察执法等信息,全面掌握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情况和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汇总分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数据,预报预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环境风险和问题,实现生态环境形势智能研判。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调度、跟踪、反馈任务执行情况,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开展政务公共服务,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广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模式,拓宽政务服务方式和渠道,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

构建创新共享生态环境大数据。依托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体系、管理体系、标准体系,按照“一数一源、应采尽采”原则,深入开展系统整合及数据梳理、治理和共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大数据。构建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完善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整合全区范围内现有的大气、水、土壤、固废等全要素质量数据,以污染源为点、污染链为线、空间区域为面,生态环境为体,建成立体式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库,实现对环境质量数据化管理与分析。基于GIS、GPS、RS技术,利用国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和高分卫星遥感系统,强化对大气、水、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建立全景式生态环境形势研判模式。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创新应用,实现“一套数据说话、一个平台工作”的扁平化决策管理。

夯实新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绿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生态环境数据和应用提供统一的IT设施服务。全面推动5G、人工智能、物联网、IPv6地址规划、卫星遥感、高性能计算等新型网络、智能计算基础设施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落地应用,建设生态环境智能“中枢大脑”,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一张网”,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和生态环境业务专网融合,实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非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完善高清视频会议系统。优化生态环境“一朵云”,基于环保私有云,整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有计算、存储等基础设施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和强化云中心计算与存储能力,实现所有数据与应用在云上部署运行。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云灾备中心,确保关键核心业务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筑牢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推进信创工程,建设自主可控的信息网络“大安全”,实现信息网络安全意识主动化,防控措施精密化,预防预警智能化,管控治理集成化。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健全统一、可视、全天候的生态环境云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全面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国产密码应用体系框架,创新国产密码在生态环境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保护中的应用。推进统一运维,搭建生态环境信息化运行监控平台,对所有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重点工作等运行状态进行集中、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运行管理水平。

第五节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间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划分各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区域交叉执法核查制度,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透明等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帮扶。健全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严禁“一刀切”。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监管模式。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联动机制,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做到“精准把脉、辨证施治”。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模式。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核与辐射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主,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推进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盟市、旗县(市、区)监管执法能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统一服装、调查取证、移动执法、数据分析、执法用车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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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绿色消费带动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第一节 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宣贯生态文明思想。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重点针对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公共服务场所、商业机构等,广泛动员各类媒体,创新传播方式方法,拓展传播平台,组织策划有影响、有声势、有效果的宣传活动,讲好生态文明故事,进一步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建设具有引领示范带头作用的城镇、乡村、企业、保护区、教育文创馆等教育基地。将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在大中小学不同教育阶段开设生态文明教育和课外读本,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面向社会广泛开展以“不破坏生态、不污染环境、不浪费粮食、不捕食野味、不乱扔垃圾”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培育活动,为推动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培育繁荣生态文化。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积极培育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化。探索构建符合时代特征、满足群众期盼、船政中华文化、体现地方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积极参与生态文化建设,加大对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承载生态价值理念、思想艺术水平较高的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挖掘创作导向正确、创意新颖、深受欢迎的优秀生态文化精品。

第二节 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加强传播手段和社会动员方式创新,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优化例行新闻发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大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唱响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

组织生态环保实践。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等主题教育活动。持续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拓展开放领域和范围,提高开放频次,丰富开放方式,提升开放效果。扎实推进内蒙古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动员各行各业广泛开展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我帮你”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群众性生态文明绿色行动深入开展。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推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积极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餐饮、绿色快递、绿色旅游等,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结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完善绿色生活激励回馈机制,推动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的主动自觉选择。推进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推动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节 推动构建全民行动体系

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党政机关率先创建节约型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推行绿色办公,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比例达到30%。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活动。有效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积极联合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组织制定参与环境治理方案,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机制,搭建生态环境治理公共平台。健全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大宣教”工作格局,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

专栏10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建设工程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工程

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力量,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研究和交流研讨,深度挖掘并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争取在宣传等部门支持下,组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团,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牧区等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宣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浓厚氛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宣传,对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典型案例和生动实践,组织策划专题宣传报道,通过线下线上多种渠道,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优化新闻发布,自治区每月召开 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各盟市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媒体见面会或新闻通气会。策划主题新闻采访,每年组织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深度报道和大型主题采访活动1次以上,共同讲好内蒙古生态文明故事。在有影响力的媒体开设栏目或制作专题,主动曝光阻碍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回应公众关切。不断加强宣教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尖兵。

(三)生态文化精品建设工程

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无废城市建设、垃圾分类、限塑减塑、杜绝餐饮浪费等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组织文化工作者深入基层,创作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承载生态价值理念,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生态文化作品。大力挖掘创制导向正确、创意新颖、深受欢迎的优秀生态文化精品。

(四)全民教育行动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生态文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等不同群体编写生态文明知识读本,利用各大网络学习平台、视频平台等,构建生态文明网络教育平台。教育部门组织、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学生参与课外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将环保课外实践内容纳入学生综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研学实践基地、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等作用,为学生课外活动提供场所创造条件。年年底前,各盟市建成至少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或教育基地。

(五)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工程

加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能力建设,建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打造可重复、能持续、易推广的志愿服务项目。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支持指导企业、社会团体发起和组织各类环境公益性活动,号召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参与,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登记注册、活动和项目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记录、效果评价等进行线上管理。

(六)公众广泛参与途径拓展工程

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社会宣传活动,组织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提升活动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打造社会宣传活动品牌。精心组织六五环境日宣传,促进各地社会宣传工作水平提升。结合本区域工作重点办好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和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依托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等,创办品牌宣传活动,拓展活动新意,创新活动形式,增强活动实效。继续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

第十二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强化部门协作和工作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第二节 强化监管保障

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与问责等工作制度,强化各级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等保障,确保生态环境监管见实见效。

第三节 深化目标考核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污降碳约束性指标管理,突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满意程度等指标的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健全自治区级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制。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等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绿色发展基金体系与配套机制,统筹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管理。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五节 强化人才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扩大人才队伍数量,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高层次人才开发培养、引进力度。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建立人才库,盘活现有人才资源,按需用人,释放和增强人才活力,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融合,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人才基础。

第六节 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推动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舆论监督,完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和信访案件查处工作,依托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联网管理平台,整合公众监督举报、群众信访等资源,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实现信访投诉信息“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七节 开展规划评估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开展规划年度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调度。2023年和2025年底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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