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首页 > 水处理 > 工业废水 > 报道 > 正文

涉及5个市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1-10-20 10:55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江西省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某养殖公司涉嫌通过暗管和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2020年9月16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养殖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氧化塘与废水总排放口连通的塑料管口用一块白色瓷板堵住,仅有少部分废水通过塑料管与白色瓷板之间的缝隙流入污水总排放口(在线监测计量渠)外排。大部分废水通过暗渠排入污水总排放口旁边埋入地下的雨水管内,与雨水汇合排入外环境。外围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直有一股清水从水质在线监控站房外墙底部排出,直接流入污水总排放口。经深入排查,发现该公司在监控站房内的洗手盆龙头上套了一根25-30厘米的橡胶管,橡胶管的另一头在洗手盆的盆底,自来水经洗手盆下PVC硬管排出监控站房,流入污水总排放口(计量渠)。经该公司外排废水(与雨水混合后)采样送检:PH7.92mg/L、化学需氧量217mg/L、氨氮93.11mg/L、总磷8.12mg/L、悬浮物27mg/L;该公司外排口下游400米处小桥下地表水样送检:PH7.56mg/L、化学需氧量64mg/L、氨氮15.88mg/L、总磷5.02mg/L、悬浮物29mg/L。外排废水浓度超出该公司许可排放标准,且对河流地表水也造成了污染。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以及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8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9月17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2月18日,对该公司以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移送信丰县公安局处理,2021年3月8日,信丰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环保站负责人韩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31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处于3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该公司通过暗管和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案例二

某污水处理厂通过违法投加屏蔽剂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4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奉新县工业园区某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2020年期间大量投加COD屏蔽剂,使出水在线数据维持在合格水平。奉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间,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投加了一种名为“净水剂”的物质,该物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该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投加“净水剂”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4月28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5月24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于30万元罚款。5月31日,奉新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奉新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8月11日,奉新县公安局对直接责任人涂某处行政拘留10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该企业通过违法投加屏蔽剂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内容规定。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案例三

某养殖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2月23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环保督察问题线索,组织对问题周边生态环境进行“举一反三”查找原因,排查中发现抚州市东乡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饲养蛋鸡为主,现有存栏蛋鸡约9000羽)存在养殖粪污收集不完全,部分粪污经收集池直接从导流沟缺口处向外环境排放,粪污堆积处周边树木死亡;未端2口氧化塘处未做防渗处理,氧化塘有溢流排污至毛科里水库痕迹;蛋鸡屠宰点废水未收集处置,随意排放等问题。现场在未端氧化塘取水样进行监测,结果显示:COD2877mg/L、氨氮1064 mg/L、总磷2.24 mg/L。该公司存在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2月24日,东乡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6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4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0.6万元罚款。5月8日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6月4日公安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处于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该公司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畜禽规模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于0.6万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

某企业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8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星火工业园某企业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达标暂存池内存放有半池(约200吨)待排废水,暂存池西南角设有固定水管,现场检查时水管正往池内注水。通过溯源排查,查实注入达标暂存池的水为循环冷却水池内的冷却水,属于厂内清洁水,且需要经常补充新鲜自来水。经调查,2020年9月,该公司自汛期后恢复生产,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下降,生产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无法做到稳定达标(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在污水处理站处理效率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该企业负责人俞某某默许公司员工在循环冷却水供水主管道上增设旁路至达标暂存池,用潜水泵将新鲜的循环冷却水泵至达标暂存池内,企图通过稀释的方式将超标废水变为“达标废水”。该公司相关行为涉嫌采取逃避监管(稀释排放)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5月27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并处于60万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负责人俞某某、污水处理站班长何某、操作工人熊某某等3人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该公司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该公司处于60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未保证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中心、赣北专员办,对国家长江办指出的“江西省南昌某企业人员可随意进入设备间,且操作密码粘贴在墙上,设备量程等参数可随意调整,数据真伪难断”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检查和对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发现该企业在线设备校准记录台账不清晰,总氮设备消解温度与在线站房所张贴的消解温度不一致,总氮在线设备所作出数据与标液数据偏差较大,在线设备试剂过期及未贴标签,在线设备管路及在线监控房清理不及时、在线设备运维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初步确定了该公司存在在线设备运维和管理不规范、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1月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15日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3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3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废水在线设备经比对不符合要求,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处于2.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下一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向社会通报有关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关企业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提高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