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4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
2019年5月10日9点左右,在某某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来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某、钱某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该事故造成张某、房某、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某、钱某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金某作为某某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某、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某、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金某作为某某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他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发生安全事故先抓直线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原标题:污水池作业致3人中毒死亡,车间主任安全培训不到位判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