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生态环境领域绩效评级高、生态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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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环协同 银环联动 河北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2021-11-08 11:22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河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管理、指挥、组织人员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在生态环境领域绩效评级高、生态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警环协同 深挖细查

既要惩处企业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企业环保合规经营管理的关键在人,提升管理能力,做到主动守法,企业经营者的认识是核心因素,企业管理层是关键所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企业出现严重违法问题,针对企业经营者、管理层的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运用力度还不够大,大部分行政拘留案件多数针对企业的一线操作工人或车间主任,企业有决策权、指挥权的高管人员,受到行政拘留等惩处措施的较少。

为坚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责任的规定,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深挖细查,严肃追究违法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在锁定违法排污事实后,要主动作为,进一步深挖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现场证据,并将违法证据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深入调查违法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深究企业管理、指挥人员责任,彻查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责任,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银环联动 信息共享

优先支持环境信用良好企业,联合惩戒严重违法企业

2021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河北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北省本次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立足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绿色金融在减污降碳中的作用,落实好绿色信贷政策,完善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发挥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作用。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排污许可、环境绩效分级、生态环境信用、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环境行政处罚及整改等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有排污许可证被吊销、环境绩效分级或环境信用等级降级、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将影响企业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切实让严重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落实好绿色信贷政策,河北省要求各金融机构有效控制“两高”项目信贷规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

发挥绿色金融在减污降碳中的作用,河北省优先支持环境绩效分级高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大对防治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绿色产业规模化,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等产业发展;支持钢铁、建材、石化、煤炭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支持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增强绿色金融与碳减排关联度。

下一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服务发展大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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