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8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静海区某水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负责运维的某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站房断电停运期间,一直没有给实验室送水样进行手工监测。其手工监测数据都是在EXCEL电子表格利用随机函数编造的监测数据,实际没有开展监测。属于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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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1-11-26 15:37 来源: 天津生态环境 

现对2021年第二批共9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监测数据造假类典型案例

(2起)

案例一某水务公司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2021年8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静海区某水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负责运维的某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站房断电停运期间,一直没有给实验室送水样进行手工监测。其手工监测数据都是在EXCEL电子表格利用随机函数编造的监测数据,实际没有开展监测。属于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1年4月2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氨氮及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取样管未与系统取样管路连接,而是插入设备旁事先勾兑好的水样中。监测人员对该企业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61.2mg/L、总磷浓度为19.5mg/L,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所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45mg/L、总磷:8mg/L)。经调查,该企业污水处理负责人承认提前勾兑多个水样并定时插管以避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及恒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同时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对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起)

案例三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12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宝坻区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喷漆车间内(对应P5排气筒)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漆雾水幕过滤器未开启,水槽处于干燥状态,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正常运行;喷漆车间内(对应P4排气筒)正在进行样品色板喷面漆及晾干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某公司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6月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中氮氧化物转换器二氧化氮转换率仅为50%,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第6.1.1.11条“二氧化氮转换率大于95%”的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因维护费用较高,长时间未更换转换器中钼炉,故二氧化氮转换率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导致在线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3起)

案例五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是机械设备保养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以及淬火工序产生的废淬火油(HW08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03-08)等,交由天津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制钉车间外西北侧露天存放了5桶废淬火油(HW08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03-08),未放置在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3.9条“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六王某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9月15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属地镇政府对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王某某经营的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进行现场检查。该收集贮存点库房内北侧存放有3个1立方米塑料桶,桶内存放有废矿物油;东北侧存放7个200L铁桶,桶内存放有矿物油;库内另存有10个200L空铁桶和1个200L塑料桶,桶内残留有废矿物油,经地磅称重后,库房内贮存装有废矿物油的1立方米塑料桶3个,共计3.08吨,另外装有矿物油的200L铁桶7个、装有废矿物油的200L塑料桶1个、200L空铁桶10个,共计1.46吨。经鉴别,该点位堆放的均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王某某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1年9月24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冷拔丝,主要生产工艺:盘条--上料--对接--除锈--拉拔--收线--打捆--入库。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固废间及罩棚内存放有铁桶若干,桶内存放有灰白色污泥,重量约2.9吨,其中2吨为刚产生的污泥,存放于车间内,正在进行晾干,其余约0.9吨与润滑油、废铁丝、塑料线轴混存于固废间。经查,该污泥为锌丝拔丝工序循环水沉淀池的底泥,属于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沉淀的污泥,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并充分核对产生工艺,可以确定该污泥属于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废物代码:336-066-17),应认定为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起)

案例八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8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区某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按照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废水总排口DW001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频次应为1次/日,动植物油、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的监测频次应为1次/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1年以来未对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开展监测,第一季度未对动植物油、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开展监测,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九某特种材料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特种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铝深加工车间超声波清洗工序有废水产生,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间歇式运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铝深加工车间污水处理站外侧废水三级沉淀池中的3沉淀池与处理后的废水集水井中间有1根固定软管相连通,3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正在通过此软管直接流进处理后的废水集水井内,集水井通过污水管道由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放至市政管网内。经现场对厂区废水总排口正在连续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有水污染物排放。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原标题:2021年天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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