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告,为规范盘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细化盘州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方案》(盘州发改价费〔2020〕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2021年城镇生活垃圾收费事宜通告如下:
一、收费对象
中心城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园)、医疗健康、个体工商、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等。
二、收费时间
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0日
三、收费标准
按照《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细化盘州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方案》(盘州发改价费〔2020〕01号)文件标准收取。
四、缴费方式
(一)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缴费,同时换取电子票据;亦资、翰林、红果街道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由教育局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亦资、翰林、红果街道辖区内医院由卫生健康局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
(二)红果城区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由市水务公司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盘州市水务公司供水没有覆盖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与家庭分开缴费。
(四)住房和门面缴费分开计算收费。
(五)一个门面多种经营的缴费就高不就低或按面积分行业计收。
五、减免政策
按照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2006〕第132号)文件,对下列单位及人员减免或减半收取。
(一)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机关和现役军人,减半征收;
(二)享有国家定期优抚对象,减半征收;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减半征收。
(四)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免收。
(五)城区内免费开放的公园,免收。
六、其他事宜
(一)逾期不缴费的,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追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本通告自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