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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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12-15 08:37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12月14日,江苏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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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部分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将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纳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氨氮和总氮的排放限值按时间段划分执行;

——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区其他区域与本文件中重点保护区域交叉范围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文件水污染物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删除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接纳工业废水量大于实际处理水量6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纳企业中最严的行业排放限值执行”的规定;

——对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进行了更新。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太湖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DB32/ 1072-2018;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两年后,太湖地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DB32/ 1072-2018。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0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83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2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 478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3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91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2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0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6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6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4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5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06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10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77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HJ 1067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来源:GB 18918—2002,3.1]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来源:GB 18918—2002,3.2]

3.3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以及本文件实施后进行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4 污染物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5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区域分类

区域分类包括:

——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及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南水北调干线及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含邵伯湖、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昭阳湖湖体及周围一公里范围),苏南运河及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和通榆河二级保护区;

——一般区域:除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4.1.3 排放分级

4.1.3.1 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4.1.3.2 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当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 m3/d时,执行一级标准;当设计规模小于5000 m3/d时,执行二级标准。

4.1.3.3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出水排入重点保护区域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当出水排入一般区域水体时,执行三级标准。

4.1.3.4 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4 排放限值

4.1.4.1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两年后执行表1、表2和表3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3 厂区排口出水达到GB18918一级A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其排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工程建设符合HJ2005要求时,可以以人工湿地的出口作为污水处理设施最终的排口进行水质达标检测。

4.1.4.4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 8978、GB/T 31962、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行业型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4.1.4.5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不同用途时,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2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2.1 排放分级

4.2.1.1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2.1.2 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 3095规定的一类区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4.2.1.3 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 3095规定的二类区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2.1.4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不分级。

4.2.2 排放限值

4.2.2.1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和表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两年后,执行表4和表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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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和车间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并达标排放。

4.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2.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按HJ 2.2的规定确定。

4.3 污泥和噪声控制要求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控制要求按GB 18918有关规定执行。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要求按GB 12348有关规定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 91.1、HJ 978、HJ 1083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监测频次、采样时间、采样点设置与采样方法等要求,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关规定执行。

5.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公开监测结果,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采样与监测按HJ 905有关规定执行。

5.2.2 甲烷的采样与监测按GB 18918有关规定执行。

5.2.3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2执行。

6达标判定

6.1 水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的结果作为监督性检查依据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6.2 大气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 实施与监督

7.1.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

7.1.2 排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附录A

(规范性)

监测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和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分别按表A.1和表A.2执行。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A.1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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