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设施运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等业务,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均纳入监管评估范围。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20〕10号),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
联系电话/传真:022-87671542;
电子邮箱:zonghechu@tj.gov.cn;
联系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尹平;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