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军区保障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20张床位及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改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快补齐我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经五部门会议研究,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摸清底数建台账
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维护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配置、污水处理能力、设施运维管理、出水监测等情况,统计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台账,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方案于2022年5月底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军区保障局。
二、分步推进促建设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全面担起各自污水处理主体责任,在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的督导下,按要求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技术难题;各地要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分步推进设施建设。
2022年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20张床位及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进水浓度明显偏低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进行管网排查和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采取临时性措施收集处理污水,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联合监管保运行
各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督导,医疗机构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量、水质、消毒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确认医疗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并按规定开展抽查检查监测工作;确认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督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自2022年起,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docx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报送本地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