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16号)同时废止。详情如下: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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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01-06 09:5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16号)同时废止。详情如下:

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20〕22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5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邯郸市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配合省政府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联动应对。市生态环境局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互支援。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地发挥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二、应急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国家或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见下图。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信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邯郸军分区、邯郸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现场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邯郸军分区、邯郸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邯郸军分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武警及消防等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信息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邯郸军分区、邯郸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二)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市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或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县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区)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县(市、区)。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发现事件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上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污染源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县(市、区)的,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下级政府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省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内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8.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落实“南阳实践”经验,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挡水、排水、引水、防渗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国际通报和援助。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上报市政府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对发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视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申请由国务院委派有关机构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

10.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政府在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省政府,配合省政府做好应对工作。

(四)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在环境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生态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全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尤其是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以便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先期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国省干线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过程国省干线公路道路畅通;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应急分组情况编制环境应急行动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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