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旨在加强对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改造实效。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晋建城字〔2021〕212号各市城市(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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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

2022-02-18 15:05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2月11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旨在加强对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改造实效。

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晋建城字〔2021〕212号

各市城市(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四年攻坚行动方案》,加强对我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改造实效,我们组织编制了《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附件: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1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指南

前 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建城[2019]52号)的任务要求和安排部署,进一步保障《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四年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20]105号)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借鉴国内其他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国家现行标准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前期调查、工程设计、施工管理、验收与维护、附则、附件及引用标准。

本指南编制单位及主要审查人:

编 制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

主要审查人:刘振江 管 满宋正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四年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20]105号)的年度任务目标按期完成,指导全省城镇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规范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行为,编制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包括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中雨水与污水混(错)接的改造。

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范围包括:敷设在城市各级道路和街区内部的排水管网。

1.3.基本原则

1.3.1 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到终端协同改造,以达到系统性实现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削减溢流污染的目的。

1.3.2 强化各类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雨污分流改造应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雨水资源化利用、市政建设等工程统筹安排、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

1.3.3 重视总体方案和建设时序的科学性。按照“先下游再上游,先市政再小区”、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的思路,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片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分类别改造、分区域推进、分年度实施”的总体方案和建设时序。

1.3.4 注重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雨水排放应遵循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的原则,尽量实现雨水源头减排。

1.3.5 雨污分流改造应遵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1.4.技术路线

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路线如图1-1所示。

1.jpg

2.主要术语

1 合流制排水系统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 分流制排水系统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城镇各种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3 雨污混接(错)接

指将雨水接入污水系统,或将污水接入雨水系统的现象。

4 街区

以城市街道、河流、铁路、用地权属为界划分的,内部由使用者自行管理的地块。包括居住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区、学校和工厂等。

5 公共排水设施

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由城市管理的排水管道、泵站、构筑物和设备的统称。

6 排水户

向水体或排水管道排放污水或雨水的单位和住户。

7 污水出户管

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的埋地排水横管段。

8 节点井和监测井

节点井是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污水接入城市污水主次干管的检查井。监测井是为了便于管道内污水水质监测而设置的检查井。

9 污水提升泵站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用于抽送污水的泵站。

10 智能雨污分流井

一种应用在合流排水系统中的雨污分流设施,通过实时采集井内的污染物浓度、液位、流量和当地雨量等信息,可实现雨污识别、井内溢流水位控制、防止水体倒灌、限制截流管流量和防止污水倒流等功能。

11 初期雨水

降雨初期产生的,污染程度较高的地面径流。

12 管道CCTV检查

采用远程采集图像、有线传输等方式,对管道内状况进行显示、记录、检查,以代替人工无法进入管道内检查的一种方法。

13 管道潜望镜检测(QV)

采用管道潜望镜在检查井内对管道进行检测的方法,简称QV检测。

3.基本规定

3.1 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应在对现有排水设施全面调查基础上全面梳理、系统规划,并处理好与原有管线的衔接。

3.2 具备实施条件的,改造后的排水系统应具备独立的雨水、污水两套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出现雨水、污水管渠混(错)接现象。

3.3 雨污分流改造应以排水系统单元或街区为依据划分排水片区。

3.4 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将安全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存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

3.5 对于近期无法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片区,宜在排水管道末端设置智能雨污分流井,有条件时宜设置溢流污水调蓄设施。

3.6 雨污分流改造宜逐步推广流量、液位和水质等智能化监测设备,并建立水位、流量和水质等实时信息记录、查询、分析和控制等功能的智慧化管理平台。

3.7 建立排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定期对雨水、污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3.8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

4.前期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 应遵循系统排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对改造区的地形、环境、现状排水管线布局等开展全面排查,按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有序开展。

4.1.2 调查前应以排水系统单元或街道、地形为依据划分排水片区。

4.1.3 排查区域范围应覆盖城镇全部建成区,调查方式应分为人工调查和设备探查。

4.1.4 调查对象应包括排查区域范围内的源头和设施。

4.2.源头调查

4.2.1 调查范围包括居住小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加油站、公共厕所、在建工地、大型综合体、酒店宾馆、独立办公楼和沿街建筑。

4.2.2 居住小区调查内容包括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分布及破损情况;游泳池、景观水体的排水情况;生活垃圾转运站点和清洗点的污水排放情况;雨水、污水总出口接管和排放情况。

4.2.3 沿街建筑的调查主要包括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和洗浴等行业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及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预处理设施包括:涉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设施及接管情况;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的毛发收集器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4.2.4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图书馆、体育馆、加油站、公共厕所、在建工地、大型综合体、酒店宾馆和独立办公楼等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情况。预处理设施包括: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污水消毒处理及接管情况;含油污水的隔油设施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菜场、农贸市场等含渣、砂等的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涉化学品的污水排放情况;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倾倒污水等情况。

4.3.公共排水设施调查

4.3.1 调查内容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口。构筑物包括检查井、化粪池、污水池等。

4.3.2 排水管道应重点调查:管道位置、管径、连接关系、管材、排水方向、构筑物等基本信息;管网服务范围;管道渗漏、混(错)接、破损、淤堵或错位等问题情况;

4.3.3 排水泵站应调查集水池尺寸、最高最低水位、水泵始数型号参数、电源等情况。

4.3.4 污水处理设施应重点调查:进水量(m3/d)、进水水质(COD、SS、NH3-N、TN、TP);和污水处理能力。

4.3.5 排水口应重点调查:排水口类型(雨水、污水、合流)、雨水排放口的污水来源;污水直排等情况;复核排水口的污染源。

4.4.调查方法

4.4.1 首先查阅设计和竣工资料了解雨污混(错)接情况。通过查阅已有资料无法了解雨污混(错)接情况时,应人工现场调查。人工调查需明确排查区域、排查路线、排查方法、设备配备等。

4.4.2 需要人工进入排水管道或构筑物内部调查时,应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4.4.3 综合运用人工调查、CCTV、QV等方法,调查雨污混(错)接问题。

4.4.4 管道内混(错)接调查可先采用QV进行检查,QV技术无法有效查明混(错)接点的情况下,可采用CCTV技术进行检查。若现场管线情况复杂,无法查明上游检查井位置的,可采用上游通水等方法查明混(错)接点。

4.5.调查成果

4.5.1 测量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城镇排水管道监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和《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表达》CH/T1036等的规定。

4.5.2 调查应包括道路名称、泵站、管道平面、管道高程、管道规格、管道结构形式。

调查成果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排水管网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清单、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和现状排水平面图等。

2.处理设施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清单、问题清单及现状排水平面图。

3.调查完成后,应根据地形图为底图,结合调查成果绘制CAD排水平面图。

4.应对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进行检验和校对。

5.调查成果宜符合管网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信息化平台,对排水管网进行静态和动态的监管。

4.5.3.居住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企事业单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排水分区系统主要问题登记表见附件3。

5.工程设计

5.1.设计原则

5.1.1 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按照现行的设计标准及规范进行。

5.1.2 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5.1.3 详尽调查现有地下各种管线,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5.1.4 污水主次干管设计应在相关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上游道路周边地块污水的接入及与下游污水系统标高衔接的要求,强化污水管网的系统性。

5.1.5 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的城镇,当片区污水符合现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时,雨污分流改造时可不设置化粪池。

5.1.6 施工降水、空调冷凝水、景观水池水和游泳池整池换水应排入雨水系统。

5.1.7 经检测质量完好的排水管道应进行排水能力核算、不能满足排水要求的应予以更新改造。

5.1.8 现状合流管道保留时,优先作为污水管道。

5.1.9 对于道路断面较窄、不具备同时敷设雨污水管道条件时,雨水可采用雨水边沟或者结合海绵城市方式解决。

5.1.10 管材应综合比选,确保安全、适用、经济,便于运行管理,同时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降低工程造价。

5.1.11 泵站选址和设计力求节省土地、减少土方量,节省投资及常年运行费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1.12 建(构)筑物设计力求美观大方,简捷明快,与周边的建筑风格及环境相协调。

5.1.13 结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系统控制及管理。

5.2.居住区雨污分流改造

5.2.1 居住区及城市道路下已建成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时,重点对混接(错)接问题进行改造,确保该居住区内部的雨水管、污水管分别接入城市道路下的市政雨水管、污水管中。

5.2.2 居住区仅有一套现状合流制排水管道,周边的道路下已建成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时,应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行改造设计。当现状合流管道经流量复核、检测确认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加以利用;对丧失原有排水功能的管道应进行修复或原位拆除重建,以恢复其排水功能。

5.2.3 利用现状合流管道作为污水管时,需新建一套雨水管道和雨水口收集系统,此时应废除与现状合流排水系统相连的雨水口、雨水边沟。形成雨水、污水两套独立的管网系统,并分别与市政道路和街巷下的雨水、污水管道衔接。

5.3.沿街建筑的雨污分流改造

5.3.1 污水出户管接入雨水管网时,应将污水接入污水管道。

5.3.2 沿街建筑缺少预处理设施的,应增加预处理设施。

5.4.公共排水设施改造

5.4.1 对于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应封堵所接入的污水管道,并将污水管道改接入污水排水系统,所封堵的污水管道应填实处理;对于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应封堵所接入的雨水管道,并将雨水管改接入雨水排水系统,所封堵的雨水管道应填实处理。

5.4.2 现有合流排水管道可以保留时,宜改为污水管道。现状合流排水管道改为雨水管道时,须复核排水能力。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时,应依据复核计算结果增加截流设施和调蓄设施。截流的污水应引至污水管道。

5.4.3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施后,原合流泵站可经改造后作为初期雨水的截流泵站,初期雨水量的计算可参考现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5.4.4 应充分考虑与远期服务范围的污水管道衔接,统筹街巷、片区及市政排水管的设计,有利于工程的分期实施。

5.4.5 应与道路建设或改造同步进行,避免再次开挖。对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现状管线较多、不具备开挖条件的主干道污水管采用顶管、托管等非开挖工程措施,尽可能减小对周边环境和交通等的影响。

5.4.6 道路沿线根据具体情况须为片区预留污水接入支管,且污水支管末端检查井应伸出道路红线外,以方便片区污水接入。

5.5.管材、检查井及连接

5.5.1 采用开挖工艺施工时,根据不同地质、覆土厚度、周边地下管线、交通、施工条件等因素,可选择橡胶圈承插接口钢筋混凝土管、HDPE塑料管、UPVC塑料管和排水球墨铸铁管。采用顶管工艺施工时,管材宜采用顶管专用钢筋混凝土管;采用定向钻工艺施工时,管材可采用柔性接口PE管。

5.5.2 所有管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5.3 对于管道及检查井,在设计中需要明确管道和检查井井室基础做法要求;明确检查井盖质量和功能要求;明确防止检查井周边沉陷措施,如设置承载板等。城市道路车行道上的排水管道检查井,须采用承载能力D400及以上等级检查井盖。

5.5.4 检查井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雨污水井盖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5.5.5 设计应明确污水管与检查井连接要求,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之间应设置过渡区段,过渡区段长度不应小于1倍管径,且不宜小于1.0m;直径较大的HDPE等柔性管材,管顶部宜考虑卸压或减压构件。

5.6.特殊条件下管道设计

5.6.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排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规定。

5.6.2 湿陷性黄土地区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做法参考图集S531-1,排水检查井做法参考图集S531-5。

5.6.3 管道埋深不满足最小冻土深度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冻结冻裂。

5.7.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时的管道设计

5.7.1 新建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对既有管道临时保护措施。

5.7.2 结合现场实际采用以下措施:

1.各类管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2.可在满足管道施工条件下,适当减小排水管道水平间距。

3.在满足排水管道上下游衔接要求时,雨污水管道可采用双层布置。

4.雨污水管道间距较小时,可采用偏心检查井,做法参照附图。

5.可采用管廊或管沟形式,将压力管线集中布置。

6.排水管道可选用薄壁管材,检查井可采用塑料检查井或球墨铸铁检查井。

7.其他合理可行的措施。

5.8.片区雨污分流与主次干管的衔接

5.8.1应统筹考虑片区雨污分流与污水主次干管的衔接次序,明确设计、施工界线。

5.8.2道路下污水主次干管的接入支管宜延伸出红线外,并预留节点井。

5.8.3片区雨污分流与污水主次干管为不同建设和设计单位时,各相关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增强协作意识,综合考虑片区雨污水的接入位置。

5.8.4污水主次干管和片区雨污分流先行建设的,须预留节点井,各参建单位应做好节点井位置、标高的现场交底工作,并留有文字记录。

6.施工技术

6.1.一般规定

6.1.1管道施工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要求。

6.1.2选择工艺先进、施工方便、开挖量小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减少施工对城市环境造成的影响,推行标准化设计和施工。

6.2.技术要求

6.2.1 管线保护要求

雨污分流工程施工前应挖探沟,如遇不明管线,立即停工,查明管线性质和权属,采取必要的避让或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6.2.2 顶管工艺要求

根据污水管道埋深、地质水文条件等相关影响因素,为加快顶管施工进度,确保顶管施工作业的安全,杜绝水土流失可能形成地下空洞的安全隐患,原则应采用泥水平衡或土压平衡等方法,并落实相应的环保、文明施工措施。

6.2.3 污水接管要求

新建污水管接入已运行的污水主次干管检查井时,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时监理单位应旁站。

6.2.4 材料检验要求

加强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变形检验,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在12h-24h内测量管道竖向直径变形量,并计算管道变形率。当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内径小于800mm时,管道的变形量可采用圆形心轴、CCTV、QV等方法进行检测。

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变形率不应超过3%,当超过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2.5 沟槽回填检测要求

加强沟槽回填密实度检测,可采用环刀法、灌水法、灌砂法测定。采用其他检测方法时,其压实度应通过对比试验确定。

6.2.6 管道密闭性检测要求

加强污水管道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密闭性检验应按检查井井距分段进行,每段检验长度不宜超过5个连续井段,并应带井试验;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密闭性检验应采用闭水试验法。

当管道回填前不具备密闭性试验条件时,应在回填后进行闭水检验渗水量。满足规范要求的还须进行内渗法检测。内渗法可采用人工进入管道或CCTV、QV等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对重大和严重结构性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功能性缺陷应进行清疏。

6.2.7 施工降水排放要求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降水应就近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7.验收与维护

7.1.验收交接

7.1.1雨污分流改造项目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要求。

7.1.2验收工作由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验收。

7.1.3可采用CCTV、QV等检测技术确认没有雨污水混错接现象。

7.1.4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竣工图应与现场情况一致。

7.1.5节点井井盖与其他污水井盖应有明显不同的标识(可用铭牌粘贴节点井盖方式以便识别)。

7.1.6排水管道高程应作为验收重点内容,排水管道严禁出现倒坡。

7.1.7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无破损、无渗漏;

2.排水设施无违章占压情况;

4.井圈井盖完好无缺损,标识正确。

5.管道及检查井内无杂物。

7.1.8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全过程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

7.2.管理维护

7.2.1制定可行的排水设施养护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7.2.2建立专门的排水设施养护队伍,配备专业养护设备。

7.2.4排水管道应定期清淤,日常养护记录应完整详细。

7.2.5排水管道应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雨污水混(错)接现象。

7.2.6建筑工地应做好雨污分流,应设置雨水沉淀池,避免泥沙排入雨水管网。

7.2.7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

7.2.8加大对雨污水管网私搭乱接、污水乱排直排等行为的检查力度,防治雨污混(错)接。

8.附件与附图

9.引用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

《小型排水构筑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4S51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砼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DB33/T1234-202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城镇排水管道监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

《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规程》(T/CECS758-2020)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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