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高密度精细化大气监管目标,针对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监测技术缺乏相应技术规范的现状,亟需开展传感器法监测技术研究和规范编制,为上海市及其他长三角城市开展高时空分辨率的网格化监测提供技术支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并征求意见,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一方面有利于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提高监测时空分辨率;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现有的环境空气网格化监测系统,提高大气污染监管效率;此外,是对传感器监测设备开发和生产的宏观引导,有助于传感器监测技术的提升和推广应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请你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2年4月10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正式回复(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