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认真落实浙江省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效能,涌现出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现将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通报的2021年度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和2021年执法创新工作做法予以公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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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2021年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3-31 08:40 来源: 浙江生态环境 

2021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认真落实浙江省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效能,涌现出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现将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通报的2021年度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和2021年执法创新工作做法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创新,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绍兴市嵊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开展区域交叉执法行动,利用在线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问题线索,精准查处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4月27日,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嵊州市重点区域交叉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嵊州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在线数据、用水排水量的分析,发现该企业外排废水COD浓度长期保持较低水平,且外排水量远大于自来水等有计量的用水量,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大嫌疑。4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发现企业停排污水,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内有一储水池专门储存雨水和河道水,储水池通过一水管与污水站外排池相连接,一名工人正在对该水管进行改造,意图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经调查,该企业自2020年10月起因印花产能加大,导致污水处理无法达标排放,该企业污水处理业务委托第三方嘉兴某环保公司运营,该环保公司负责人指使操作工用泵将储水池内的雨水河水打到外排池对超标污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在线监控数据达标的目的。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嵊州市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2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环境污染罪的嘉兴某环保有限公司及沈某等3名涉案人员作出判决,沈某、尹某、王某等3名被告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为交叉执法行动中查办的案件,案件办理充分整合市县、部门的执法力量,过程中使用了在线数据分析、用水排水量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结合现场勘查确定了违法行为。前期,通过在线监控的数据汇总分析对比发现企业外排废水中COD浓度存在异常,长期保持低水平稳定。进一步对企业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分析,发现排水量远大于用水量。然后在特定时间段内对企业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通过对现场污水处理设施的勘查,现场发现企业稀释管道,结合样品采样监测固定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精准的打击。

金华东阳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例特点: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基层网格员提供线索,采用与公安联合侦办模式破获的2021年度全省首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件,处罚金额达到了120万元。

案情描述:

2021年5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基层网格员提供线索,对东阳市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名陌生男子处以100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了一批透明废塑料(透明废塑料的回收市场价为3000元每吨)作为粉碎造粒工序的原材料使用,共计1.58吨,该批废料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印有“医疗废物包装袋”、“警告”等文字及警示标志,包装袋内装有使用过的输液管、输液瓶等医疗废物。截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公司已将其中的3袋医疗废物粉碎造粒,且在粉碎过程中将分离出来的针头倒至垃圾桶,现场仍有196袋未经粉碎造粒的医疗废物堆放在粉碎车间内。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5月16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陶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2021年7月1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 一、强化基层网格巡查,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在全市范围内以各镇乡街道为单位,划分为20个大网格,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行政正职为网格长,分管环保负责人为副网格长兼任网格联系人,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网格进行管理,并由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或片区联系领导)担任各网格长,全面整合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监管资源,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本案即依托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并提供线索,破获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大案要案。

  •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成立东阳市公安局驻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联络室,联络室办公地址设在东阳分局内。本案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参与案件调查。5月15日下午,两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现场将相关当事人依法传唤至公安办案区,5月15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内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5月16日公安机关即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从开始调查到作出行政拘留不到24小时。

  • 三、注重违法主观故意调查,且法律适用准确具有可借鉴性。本案执法人员注重违法主观故意的调查,对透明废塑料的回收市场价(3000元每吨)进行了调查,与当事人实际回收价(1000元每吨)形成对比,证明了当事人为了更高获利,以低于市场价2倍的价格违法收购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主观故意。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适用2020年9月重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查取证规范,各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且依托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提供线索,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联合侦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浙江某化纤有限公司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衢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执法查处的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4月24日,衢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百日攻坚”柯城分局与衢江分局联合执法组在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组织交叉执法行动,对浙江某化纤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涤纶短纤维生产销售,项目洗瓶车间产生洗瓶废水,废水经收集pH调节、混凝沉淀后,通过水泵提升至标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作业状态,洗瓶车间正在生产且有废水产生,废水提升泵未运行,用电控制箱未通电,标排口无废水排放,但公司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口有废水排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洗瓶废水出车间入收集沟处有一根埋入地下的水管,车间洗瓶废水正排入该水管;执法人员通过封堵管口、打开排口排水等方法进行实验,查实该公司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污口的外排水即为通过该暗管排入的洗瓶废水。执法人员分别对暗管入口处废水和公司入园区污水管网出水进行了采样,该公司行为涉嫌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7月2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复查时,该公司已对暗管排口进行了封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同年10月1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将该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10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1人。

典型意义:

近年来,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定期抽调各县(市、区)执法骨干及专家,针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一方面帮扶各地解决一批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一方面提升执法人员的全面执法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形式多样,普遍实施方式较为隐蔽,因此需要执法人员发现并明确违法行为属于何种逃避监管情形,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要求较高。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各设施运行情况,结合试水实验,查实该公司私设暗管的行为,调查取证充分。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运用责令改正、罚款、移送行政拘留等行政执法手段,执法综合性较强,提供了较好的示范意义。

舟山市定海区某危险废物经营有限公司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紧密配合、协调联动,斩断跨省非法处置危废利益链,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别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厅的线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区某港口服务公司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可能通过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非法转移至外省,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快速落实联合会商、督办、打击工作机制,对企业车间、码头、油罐等进行突击检查,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车辆装载的废矿物油进行鉴定,现场查扣转运油罐车2辆。

经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计划借用涉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通过中介物流租赁油罐车装运船舶清舱产生的废矿物油,以经处置利用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名义非法转移至山东,已输送400余吨至该危废经营单位,另有部分已装车运往外省。联合专案组立即在某高速口设卡,成功拦截转运油罐车1辆,并通过危废转移联单、车辆及人员轨迹研判,获悉另外3辆转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进入江苏境内,随即连夜驱车拦截。4月9日凌晨和4月10日上午,联合专案组分别在三地(涉江苏2地和山东1地)成功追回其余转运车辆及废矿物油150余吨,及时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月9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义转移船舶废矿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联动,扼杀环境风险。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借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义跨省转移危废的违法行为多加警觉。在掌握跨区域重特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充分发挥多级联动和“两法”衔接等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台州市温岭市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并利用无人机、天网工程等科技手段助力现场执法,联合查办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8月1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接群众反映:温岭市城南镇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内有大量油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溪坑内油污进行应急处置,并通过无人机对溪坑及沟渠沿线进行搜查,执法人员根据无人机传回的图像在温岭市城南镇S226省道(玉环至温岭方向)姆岭头处发现一处废油倾倒点,点位周边杂草上有油污附着,地面有明显的倾倒冲击痕迹,沿痕迹继续搜寻确认该油水混合物通过沟渠流至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内。根据温岭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温岭环监(2021)第372号):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水质中的石油类指标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标准限值中V类的要求。为了追溯倾倒油污的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与温岭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利用天网工程回放沿途道路监控、调阅过往车辆行车记录仪等对倾倒点范围内过往车辆进行筛查,最终锁定一辆车牌为鲁RPXXX2的吸粪车在该路段停留时间超过常规行车时长,存在重大嫌疑,并在某私家车行车记录仪影像上发现车牌为鲁RPXXX2的嫌疑车辆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停放在温岭市城南镇S226省道(玉环至温岭方向)姆岭头处且正在排放的视频资料。经查实,涉嫌排放油水混合物的吸粪车司机为刘某,中间介绍人为徐某,此次排放的油水混合物来自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了节约处置成本把本该由相应资质单位处置的废油交由无资质的徐某处理,徐某将收购的废油上层油抽取后出售,剩下的废液交由刘某排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一步取证,查实徐某涉嫌组织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吨,造成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环境污染。

处理结果:

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吨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就徐某非法处置废油的上下游相关企业开展后续调查,3人已被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通过群众举报、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信息互通联合查处的典型案例。

  • 一是行动迅速,及时开展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接到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 二是科技助力,提升执法效能。通过无人机远距离、大范围巡航及空中实时采集和地面传输实时查看等功能,进行环境现场巡查取证,有效解决了侦查难题及地形、环境限制所造成的困难,实现了全方位问题摸排、证据锁定和分析研判,大大提升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 三是部门协作,提升办案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之后,积极联系公安部门共同调查案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监控和私家车行车记录仪影像,获取了嫌疑车辆排放油污的直接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两法衔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了强大合力。

丽水市青田县某工业园区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以110指挥中心通报内容为线索,基层网格、多部门联动查处的丽水市首起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5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接110指挥中心通报三溪口街道有施工垃圾倾倒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基层网格提供线索,2021年5月29日--6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多次联合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赴三溪口街道上岸村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点确有建筑拆除物堆放,堆放拆除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青田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对土壤、水质采样监测。执法人员通过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询问、对相关监控进行调取查看等方式抽丝剥茧、追根查源锁定了拆除物来源为温溪镇一工业园区,随即对工业园区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园区正在进行厂房拆除工程,该工程未根据土十条的要求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处理结果: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目前,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属地街道的监督之下,建筑拆除物已基本被清运回原址暂存。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区块水、土壤、固废采样检测结果,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议,对该案件是否涉及环境犯罪进行讨论。2021年8月1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 一、难点:案件中施工垃圾倾倒行为引起了周边群众强烈反映,各部门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但拆除物的溯源困难,需调取周边及输运沿路的监控进行排查,此外土壤、水质检测时间跨度长且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难以迅速对案情作出精准的判断。

  • 二、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与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迅速联合出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链,抽丝剥茧、追根查源。为尽可能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多部门多次组织会议,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议研判案情,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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