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保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高压态势,坚持铁面执法、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巴中生态底线,筑牢生态屏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省统一要求,现将巴中市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巴州清江镇李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月11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滥伐林木。经侦查查明,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4月19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李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要求李某依法开展生态修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巴中峰磊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案
2022年4月18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峰磊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砂石加工过程中未遵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未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导致大量生产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三、平昌富强建材厂等5家砖厂新增项目未报批“环评”案
2022年8月17日至24日,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砖瓦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平昌县富强建材厂、平昌浩宇建材有限公司、平昌县泰和利砖厂、平昌县俱兴建材有限公司、平昌县镇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等5家砖厂均新增了碳素材料提纯加工生产线,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但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平昌县富强建材厂等5家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1.52万元、1.75万元、1.93万元、2.12万元、0.39万元。
四、巴中坪河甘树坝砂石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2年1月10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坪河甘树坝砂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砂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砂、弃渣等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堆放在山坡,导致部分固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生态修复。
五、巴中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农用地排放超标污水案
2022年11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移交了“汉巴南铁路南充至巴中段4号拌和站存在废水直排外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拌和站由巴中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将场地冲洗废水和部分沉淀池溢流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到下游农用地,经监测,废水PH值严重超标,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生态修复。
六、成都华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2021年12月27日,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成都华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仍在大量开挖土石方,污染大气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七、平昌花桥砂石厂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1年11月30日,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平昌花桥砂石厂使用2台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装载机进行作业,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八、四川巴郡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染农村饮用水案
2022年3月27日,群众举报四川巴郡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水污染周边群众饮用水源。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处置废水过程中未落实“环评”要求,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抽至场外蓄水池,蓄水池渗漏导致多户村民饮用水源被污染。该公司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解决村民饮水问题,处罚款14.12万元。
九、巴中五仓宝裕农牧有限公司违法向水体排放养殖废弃物案
2022年9月2日,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雷坡石断面水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巴中五仓宝裕农牧有限公司红光猪场的粪污收集管道损坏,养殖粪污排入红光镇夏家河,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2万元。
十、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案
2021年10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移交了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气等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线索。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但该公司自2020年以来一直未开展自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6万元。
十一、平昌德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案
2022年5月2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平昌县德源食品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异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的采样监测时间与废水排放时段不一致,实际排水期间未进行自动采样监测,导致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3万元。
十二、南江梅桂石材有限公司弃土场侵占生态红线案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卫星图斑显示,南江县梅桂石材有限公司涉嫌侵占生态红线。2021年12月30日,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南江县梅桂石材有限公司的弃土场部分违规侵占生态红线,占地1000余平方米。南江县人民政府责令梅桂石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占生态红线行为,并转运弃土,对已侵占区域实施全面生态修复。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